河南省某市石龙区“4·6”特大爆炸事故

1998年4月6日5时30分许,某市石龙区砂石岭煤矿五井、六井和梁马矿二风井,因争抢资源放明/炮酿成特大爆炸事故,造成62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00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政府立即组成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走访有关人员,邀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现已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划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处理意见,制定了防范措施,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 矿井基本概况

发生事故的三个矿井分别挂靠有证的砂石岭煤矿和梁马煤矿。而砂石岭煤矿和梁马煤矿的《采矿许可证》只允许开采丁组煤和戊组煤,而三个事故矿井却在某煤业集团公司大庄矿的已组煤二采区非法乱采。

砂石岭煤矿是石龙区捞饭店村办矿,1982年建井,开采丁组煤,2984年一井、二井报废,建三井、四井,1985年又建五井、六井。1994年8月该矿以村办性质申请开采丁组煤和戊组煤,同时对各井产行承包管理。1995年7月取得开采丁组煤和戊组煤的《采矿许可证》。1996年元月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1996年4月,由于资源和经营问题,砂石岭矿五井、六井停止生产。由于砂石岭矿五井欠刘庄村一组、二组占地费,捞饭店村为还帐将五井以9万元抵给刘庄村一组、二组。1996年11月,杨志远又以10万元从刘庄村一组、二组买下,杨志远和魏建廷分别任矿长和副矿长。1997年2月违法向已组煤延深,1998年元月井筒落底。

砂石岭矿六井停止生产后,1996年6月陈陆和以六井配风井名义申请建井,1996年12月区煤炭(地矿)局批复,同意建井与六井构成系统,开采戊组煤。1997年初开始建井,直接打到己组煤,新井建成后,原六井报废,新井便顶替六井,矿长为雷国伟,副矿长为陈陆和、雷国军。

砂石岭矿五井、六井是使用砂石岭煤矿的《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但已不是捞饭店村办煤矿,开采范围也超出砂石岭矿的范围,进入国有大矿开采。

梁马煤矿为石龙梁洼办事处劳动服务公司所办集体煤矿,1989年建井,1991年3月投产,开采戊组煤,1992年8月由王聚营承包经营,1993年取得《采矿许可证》,1994年10月梁洼办事处又将该矿转包给高德运,承包期三年,1996年7月在承包期未满的情况下,高德运私自将该矿转给刘留胜,梁洼办事处发觉此情节,但没有追回。后在该井田内又建井多处,刘庄村王老虎等人1996年5月在该井田内建井,区煤炭(地矿)局发现后,处罚3000元,令其停办。王老虎等人又以梁马矿二井建风井的名义向区煤炭(地矿)局申请建井,区煤炭(地矿)局于1996年12月批复同意,与二井构成系统,开采戊组煤。1997年7月王老虎以35万元将该井卖给李建伟,李建伟任矿长,王松杰任副矿长,并将该井延深至已组煤。

砂石岭矿五井、六井和梁马矿二风井所采平煤集团大庄矿已二采区的已16~17煤层,煤厚8米,属低瓦斯区,煤尘爆炸指数为33~36%。三个井相互之间距离为:砂石岭五井、六井相距109米,砂石岭井与梁马矿二风井之间193米,砂石岭六井与梁马矿二风井之间117米。三个矿井均采用高落式采煤,矿井采用自然通风,矿井之间多处相互贯通,三个井都没有采取防尘措施事故时,三个矿井都使用马道供电所的电源。三个矿井公安部门均未办理爆破物品使用证,所用火工品均从非正规渠道购买。

二、 事故经过

石龙区煤炭(地矿)局1997年在矿业秩序整顿中,将这次事故的三个矿井列为整顿对象,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和火工品供应。1998年3月26日区煤炭(地矿)局第四煤管站对三个矿私自生产下达了停产通知,3月29日、30日又分别对三个矿非法开采罚款5000元,6000元、10000元。4月5日区煤炭(地矿)局采矿监督股股长杨志国在刘庄村召开刘庄公司矿长会上,要求这三个矿井必须停止生产。会后,杨志国一行四人又到矿上检查,发现三个矿井仍在生产,又召集三个矿井的矿长雷国伟、杨志远、李建伟开会,责令立即停产,撤出人员,并决定每个矿罚款3万元,当得知雷国伟矿在井下挂有炸药准备崩巷道时,责令雷国伟将炸药取出。当三个矿井将工人撤出后,杨志国等人于4月5日晚11时许离矿。4月6日晨1点30分右左,三个矿井又组织零点班工人下井生产,砂石岭矿五井、六井各下井25人,梁马矿二风井下井14人,约3时许,砂石岭矿六井与梁马矿二风井井下又发生纠纷,在梁马矿二风井东下山南巷与砂石岭矿六井大巷贯通处,砂石岭矿工人在贯通处放明炮将梁马矿二风井工人崩伤1人,受伤人员随即升井包扎伤口,其他工人换到别处生产。约4点20分砂石岭矿零点班班长陈士坦从井下上来找到副矿长陈陆和,然后又返回井下。约4点40分左右,井下又打电话,副矿长陈陆和接电话后,就叫来副矿长雷国军和煤师于中海,三人更换衣服后约5点20分下井,5时30分许,井下就发生了爆炸事故

事故发生后,省、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及时赶赴事故现场,迅速成立了抢险指挥部,调集某市石龙区矿山救护队、宝丰县救护队、韩庄矿务局救护队、梁洼矿务局救护队抢救井下矿工,4月6日9时30分,经一批遇难人员被抢救出井,截止4月20日,共找到遇难人员48名,救出12名伤员,还有6人未找到。在医院抢救中有8人死亡。

三、 事故性质

通过对事故现场勘察、取证及技术鉴定,证实这是砂石岭煤矿六井,为争抢资源,放明炮破坏梁马矿二风井巷道,引起煤尘参与的人为的特大爆炸事故案件。起爆点在梁马矿二风井南部下山巷的丁字口。

四、 事故原因

1. 为争抢资源,砂石岭煤矿六井在井下放明炮破邻矿巷道,引起煤尘参与爆炸,是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 三个矿井的矿主违犯国家法律法规,非法进入平煤集团大庄矿己二采区争抢国有大矿资源,且相互之间巷道打通,乱采滥挖,是发生这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3. 采矿秩序混乱。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无证采矿、一证多矿、越层越界等非法行为长期存在,整顿不力,执法不严,处理不彻底,留下了严重的不安全隐患,是造成这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4. 在供电管理、火工品管理上还存在大量漏洞。对于非法生产矿井的电力没有切断,炸药雷管还有供应渠道,也是发生事故的原因之一。

五、 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

1. 砂石岭矿六井矿长雷国伟是这起人为爆炸案件的主要嫌疑人,事故发生后外逃,公安部门要抓紧追捕归案,建议司法机关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2. 砂石岭六井副矿长刘占彬是这次爆炸案件的主要嫌疑人之一,建议公安部门要抓紧追捕归案,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砂石岭矿六井副矿长陈陆和,是这次爆炸案件的主要嫌疑人之一,本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

4. 砂石岭矿六井副矿长雷国军,是这起爆炸案件中的主要嫌疑人之一,本应依法追究刑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

5. 砂石岭矿六井煤师于中海,是这起爆炸案件的主要嫌疑人之一,本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

6. 砂石岭矿五井矿长杨志远,非法办矿,对这次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同时又有非法购买、储存、使用爆炸物品和非法开采国有煤矿资源行为,建议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

7. 砂石岭矿六井副矿长魏建廷,非法办矿,对这次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同时又有非法购买、储存、使用爆炸物品和非法开采国有煤矿资源行为,建议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

8. 梁马矿二风井矿长李建伟,非法办矿,对这次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同时又有非法购买、储存、使用爆炸物品和非法开采国有煤矿资源行为,建议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

9. 梁马矿二风井副矿长王松杰,非法办矿,对这次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同时又有非法购买、储存、使用爆炸物品和非法开采国有煤矿资源行为,建议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

10.石龙区梁洼办事处副主任、武装部长、劳动服务公司经理刘青奇,负责梁马煤矿的管理工作,对梁马煤矿乱出证明,乱挂矿井,造成梁马矿井田内一证多矿,采矿秩序混乱,对这起事故应负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同时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11.石龙区刘庄党支部书记、村工业公司经理朱刚,对所属煤矿越层开采制止不力,致使下属三个矿井互争资源,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撤销党内外职务。

12.石龙区煤炭(地矿)局副局长杨国胜,负责矿业秩序整顿工作。对三个事故矿井越层开采,没有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规定进行处理,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同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3.石龙区煤炭(地矿)局局长、党总支副书计杨民芳,对石龙区无证矿井、越层越界矿井整顿不力,没有尽到职责,对这次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外职务处分。

14.石龙区煤炭(地矿)局党总支书记樊天运,对煤炭(地矿)局整顿无证矿井,越层越界矿井工作不到位,督促领导不力,对这次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5.某华辰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石龙区分公司马道供电所所长李玉山,对发生事故的三个越层矿井使用本所电源非法生产处理不彻底,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同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6.某华辰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石龙区分公司经理刘明,对下属马道供电所为非法越层矿井供电并造成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上分。

17.石龙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王廷,1997年12月21日任职,负责全区煤炭工业和矿业秩序整顿工作,上任后在整顿矿业秩序方面做了一定的工作,但对三个事故矿井没有按照《矿产资源法》进行彻底处理,对这起事故应负一定领导责任。考虑到上任时间较短,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8.石龙区人民政府代区长孙顺华,1997年12月21日任职后,即开始组织全区矿业秩序整顿规划,做一定工作,但对本行政区内矿业秩序整顿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爆炸事故,应负一定领导责任。考虑到上任时间较短,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9.中共石龙区区委书记盛国民,1997年3月任职,任职期间多次发生重特大爆炸事故,应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20.中共石龙区委副书记朱爱东(原区长),在任区长职务期间,对矿业秩序整顿不力,造成矿业秩序混乱,留下事故隐患,多次发生重特大事故,应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21.某市电业局副局长王军,负责石龙区供电整顿工作,对马道供电所向非法矿井供电监督不力,对这起事故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2.某市煤炭局副局长周德沛,负责矿井生产技术和发证工作,对于某地区乡镇煤矿制止不力,对这次事故应负一定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3.某市地矿局副局长谢学德,1997年12月底任职,负责矿业秩序整顿工作,对某市乡镇矿矿业秩序混乱、越层越界开采制止措施不力,对因争抢资源引发爆炸事故应负一定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4.某市煤炭局局长朱敬海,1997年12月底任职,上任后对煤炭安全生产虽做了一定的工作,但监督检查不力,对这起事故应负一定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5.某市地矿局局长冯尚贤,对某市矿业秩序长期混乱,整顿不力,致使辖区内煤矿因争抢资源引发事故,应负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6.某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张朝俊,分管全市煤炭工业工作,任职期间,煤矿多次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近几年来,某市矿业秩序混乱,重特大事故频繁发生,某市政府、省煤炭厅、省地矿厅负有一定责任,应向省政府写出深刻检查,省煤炭厅、省地矿厅分管领导也要向省政府写出检查。

六、 防范措施

1. 某市及石龙区政府要加大煤炭矿业整顿工作力度,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下发的整顿工作标准,督促各职能部门要工作到位,协调一致,彻底取缔无证非法办矿,对越层越界矿井要强制其退回原边界和原煤层,否则,也要坚决取缔。

2. 石龙区政府要加快全区煤炭开发规划,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对布点过密的矿井实行兼并联合,消除相互争抢资源的隐患,充分利用有限资源。

3. 提高乡镇煤矿的装备水平,所有乡镇煤矿必须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对独眼井、自然通风井要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取缔。

4. 某市政府要对石龙区多头供电的混乱局面立即整顿,抓紧理顺石龙区供电管理体系,确保非法矿井无供电电源。

5. 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办矿人员依法办矿的自觉性,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培训,提高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效防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事故发生。

附件:1、某市石龙区“4·6”爆炸事故技术鉴定报告

2、某市石龙区“4·6”爆炸事故伤亡人员名单(略)

3、某市石龙区“4·6”爆炸事故调查组成员单(略)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1:

某市石龙区“4·6”爆炸事故技术鉴定报告

1998年4月6日5时30分,某市石龙区砂石岭五井、六井和梁马矿二风井发生爆炸事故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工程技术人员和有关专家对此次爆炸事故的有关技术问题进了现场勘察和取证,现将结论意见报告如下:

一、 这次事故不是瓦斯爆炸。主要依据是:1、事故后两小时,石龙区救护队即刻对砂石岭矿五井井下巷道进行气体检测,在井下通风不畅的情况下,没有测出瓦斯。2、事故后五小时,宝丰救护队再次入井对该井南翼巷道进行气体检测,仍没有测出瓦斯(当时仍没有正常通风)。3、事故后三十小时,大庄矿救护队对梁马矿二风井5号十字头以西盲巷头进行气体检测,没有测出瓦斯。有CO,浓度为0.006%。4、经平煤集团大庄矿提供,此区域已组煤为低瓦斯区。

二、 这起事故有煤尘参与爆炸迹象。主要依据是;1、井下巷道发现有煤尘爆炸后的结焦物。2、井下巷道内有CO气体。

三、 爆炸区域为三个矿井的结合部。主要依据是:1、三个矿井均显现冲击波方向由里向外通过多条巷道向井口冲击。2、三个矿均显现煤尘结焦和梢子低级燃烧现象,过火的方向是从三个矿的结合部向三个矿的井口扩展。

四、 现场勘察表明这次事故是:由于在梁马矿二风井六号十字头以东6米向南拐的巷道口处放明炮所致。主要依据是:1、该点有爆炸冲击波分别向四周作用的痕迹。2、距该点一定距离的电缆线和支架均显现朝向爆点一侧有燃烧痕迹。3、在距爆点1.9和1.5米处分别发现有被炸断、炸裂横梁和立柱。经复原,可看出其破损情况是:立柱被炸高度距地面0.8米,破损长度1米;炸裂的横梁破损长度1.2米。4、爆点向南发现铺设有两条炮线,长度26.4米,末端在砂石岭矿六井巷道内有一台放炮器,起爆钥匙在放炮器旁边。附近还有三顶矿帽和三盏矿灯。救护队在此处发现有3名死亡人员。

通过现场勘察鉴定和技术分析,这起事故是由砂石岭矿六井一侧巷道内人员放明炮崩梁马矿二风井巷道时,引起煤尘参与爆炸所引起。

某市石龙区“4·6”爆炸事故调查组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