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0”、“4·6”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案例分析

关于河南省某市石龙区五七集团公司大井“12·10”特大瓦斯爆炸

事故和砂石岭煤矿“4·6”特大爆炸事故的批复

(国经贸安全[1998]63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

国务院办公厅转来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某市石龙区五七集团公司大井“12·10”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和砂石岭煤矿“4·6”特大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办1148号)收悉。经商有关部门,现批复如下:

一、 1997年12月10日10时50分,某市石龙区五七集团公司大井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79人、直接经济损失480万元。1998年4月6日5时30分,该区砂石岭煤矿又发生特大爆炸事故,死亡62人、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上述事故发生后,河南省人民政府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调查。事故调查工作符合《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的有关规定。

二、 同意《请示》对两起事故的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

1. 某市石龙区五七集团公司大井“12·10”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该矿井盲目沿采空区掘进巷道,由于掘进工作面风量严重不足,局部通风机风流处于循环状态,使工作面瓦斯积聚并达到爆炸界限,因违章放炮引起瓦斯爆炸。这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

2. 某市石龙区砂石岭煤矿“4·6”特大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砂石岭煤矿六井为与邻矿争抢资源,在井下用炸药破坏邻矿巷道,爆破后又引起煤尘参与爆炸。这是一起人为破坏引起的爆炸事故

三、 原则同意你省对两起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分析和处理意见。但对杨民芳等6人的处理意见,经与中纪委、监察部研究,调整如下:

1. 给予石龙区煤炭地矿局局长、党总支副书记杨民芳撤销煤炭地矿局局长职务处分,并建议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2. 建议给予中共石龙区委书记盛国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 建议给予中共石龙区委副书记朱爱东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 给予某市煤炭局副局长周德沛行政记大过处分。

5. 给予某市地矿局局长冯尚贤行政降级处分。

6. 给予某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张朝俊行政降级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请河南省人民政府按干部管理权限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决定,按程序向党组织提出有关责任人员的党纪处分建议,向司法机关提出有关责任人员的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公开宣布调查处理结果,并将落实情况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四、 同意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防范措施建议。请河南省认真落实上述防范措施,整顿矿业秩序,紧决取缔无证采矿,确保安全生产。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十月八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某市石龙区五七集团大井“12·10”特大瓦斯爆炸

事故和砂石岭煤矿“4·6”特大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

(豫政文[1998]60号)

国务院:

1997年12月10日10时50分,某市石龙区五七集团公司大井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79人,直接经济损失480万元。经调查确认,这是一起因通风系统不合理、风流短路、风量不足、大串联通风、局扇吸循环风、盲目向采空区送风,使采空区瓦斯通过煤体裂隙涌出,造成瓦斯聚积,违章放炮引起瓦斯爆炸的重大责任事故

1998年4月6日5时30分,某市石龙区砂石岭煤矿五井、六井和梁马矿二风井因争抢资源放明炮破坏巷道酿成特大爆炸事故,造成62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00万元。经查,这起事故是一起人为破坏引起的爆炸事故,而某市煤炭生产秩序长期混乱是这起事故深层次的原因。

两起事故发生后,国家有关部门、省、市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都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省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调查,现已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划清了事故责任。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经省委、省政府研究,现对这两起事故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 某市石龙区五七集团公司大井“12·10”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1. 五七集团公司副经理、大井承包人高国荣,重生产轻安全,违反《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在通风能力严重不足的情况下,超能力生产,导致事故发生,严重渎职,对这起特大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撤销五七集团副经理、大井支部书记职务,并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大井采煤队长(井长)杨波,在矿井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情况下,不采取有效措施,超通风能力集中生产,使职工冒险作业,对这起特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撤销采煤队长(井长)职务,并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大井采煤副队长(副井长)段玉成,无视《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在安全隐患严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酿成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撤销副队长(副井长)职务,并由司法部门依法追安究刑事责任。

4. 大井安全负责人尚新国,不坚持安全第一方针,对矿井风量不足、串联通风事故隐患检查不力,安全措施不到位,严重失职。建议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大井技术负责人姬洪喜,不坚持安全生产方针安全技术措施不健全、不到位,特别是通风系统改造后,具体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风流短路、风量不足,导致事故发生。建议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五七集团经理杨文太,对大井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以包代管,对这起特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撤销五七集团公司经理职务。

7. 五七集团公司主管安全的副经理刘远志,对大井安全工作监督检查不力,安全措施不落实,安全整改不到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撤销五七集团公司副经理职务。

8. 五七集团公司书记蒋俊川,属某市轻工局挂职锻炼干部,对党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落实不力,对这起特大事故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9. 五七集团公司安全科长张松,对大井安全工作检查、监督有失职行为,建议撤销科长职务。

10. 五七集团公司生产科长张井兴,对大井生产布局检查不力,有失职行业,建议撤销科长职务。

11. 某市石龙区矿管煤炭局主管安全的副局长樊献功,对矿井安全管理不到位,特别是对省煤炭厅三个紧急安全指令贯彻不力,玩忽职守,建议撤销石龙区矿管煤炭局副局长职务。

12. 某市石龙区矿管煤炭局总工程师毛福银,对大井通风系统改造工作未能尽到在技术上指导、监督的职责,对这起特大事故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3. 某市龙区计经委主任宁和平,作为五七集团公司直接挂靠的主管单位领导,只考虑生产,不过问安全,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4. 某市石龙区原副区长刘臣,分工负责全区工业,代表区政府给直属企业签订目标责任书,管理企业也应管安全,但没有尽到责任,没有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忽视了对区直企业的安全管理,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职务处分。

15. 某市石龙区原副区长孙福军,分管煤炭安全生产和矿管工作,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不力,1997年3月分管此项工作以来,全区连续发生3起煤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职务处分。

二、 某市石龙区“4·6”特大爆炸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1. 砂石岭矿六井矿长雷国伟,是这起特大爆炸案件的主要犯罪嫌疑人之一,事故发生后外逃,公安部门正抓紧追捕归案,建议司法机关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2. 砂石岭矿六井副矿长刘占彬,是这起特大爆炸案件的主要犯罪嫌疑人之一,事故发生后外逃,公安部门正抓紧追捕归案,建议司法机关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3. 砂石岭矿六井副矿长陈陆和,是这起特大爆炸案件的主要犯罪嫌疑人之一,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依法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4. 砂石岭矿六井副矿长雷国军,是这起特大爆炸案件的主要犯罪嫌疑人之一,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依法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5. 砂石岭矿六井煤师余中海,是这起特大爆炸案件的主要犯罪嫌疑人之一,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依法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6. 砂石岭矿五井矿长杨志远,非法办矿,对这起特大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同时又有非法购买、储存、使用爆炸物品和非法开采国有煤矿资源行为,建议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

7. 砂石岭矿五井副矿长魏建廷,非法办矿,对这起特大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同时又有非法购买、储存、使用爆炸物品和非法开采国有煤矿资源行为,建议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

8. 梁马矿二风井矿长李建伟,非法办矿,对这起特大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同时又有非法购买、储存、使用爆炸物品和非法开采国有煤矿资源行为,建议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

9. 梁马矿地风井副矿长王松杰,非法办矿,对这起特大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同时又有非法购买、储存、使用爆炸物品和非法开采国有煤矿资源行为,建议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

10. 石龙区梁洼办事处副主任、武装部长、劳动服务公司经理刘青奇,负责梁马矿的管理工作,对梁马矿乱出证明、乱挂矿井,造成梁马矿井田内一证多矿、采矿秩序混乱,对这起特大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撤销行政职务处分,同时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11. 石龙区刘庄村党支部书记、村工业公司经理朱刚,对所属煤矿越层开采制止不力,致使下属三个矿井互相争抢资源,对这起特大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外职务处分。

12. 石龙区煤炭地矿局副局长杨国胜,负责矿业秩序整顿工作,对三个事故矿井越层开采,没有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规定进行处理,对这起特大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撤销行政职务处分,同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3. 石龙区煤炭地矿局局长、党总支副书记杨民芳,对石龙区无证矿井、越层越界矿井整顿不力,没有尽到职责,对“12·10”和“4·6”特大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外职务处分。

14. 石龙区煤炭地矿局党总支书记樊天运,对无证矿井、越层越界矿井整顿和督促检查不力,对这起特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5. 某华辰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石龙区分公司马道供电所所长李玉山,对发生事故的三个越导矿井使用本所电源非法生产处理不彻底,对这起特大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撤销行政职务处分,同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6. 某华辰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石龙区分公司经理刘明,对下属马道供电所为非法越层矿井供电并造成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7. 石龙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王廷,1997年12月21日任职,负责全区煤炭工业和矿业秩序整顿工作,上任后在整顿矿业秩序方面做了一定工作,但对三个事故矿井没有按照《矿产资源法》进行彻底处理,对这起特大事故负有一定领导责任,考虑其上任时间较短,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8. 石龙区人民政府代区长孙顺华,1997年12月21日任职后,即开始组织全区矿业秩序整顿规划,做了一定工作,但对本行政区内矿业秩序整顿工作不力,对这起特大爆炸事故应负一定领导责任,考虑其上任时间较短,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9. 中共石龙区委书记盛国民,1997年3月任职,任职期间多次发生重大事故,对“12·10”和“4·6”特大事故应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20. 石龙区委副书记(原区长)朱爱东,在任区长期间,对矿业秩序整顿不力,造成矿业秩序混乱,留下事故隐患,多次发生重特大事故,对“12·10”和“4·6”特大事故应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21. 某市电业局副局长王军,负责石龙区的供电整顿工作,对马道供电所向非法矿井供电监督不力,对“4·6”特大事故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2. 某市煤炭局副局长周德沛,负责矿井生产技术和发证工作,对于某地区乡镇煤矿布局不合理及县(区)煤炭局乱批井口等问题监督制止不力,对“4·6”特大事故负一定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3. 某市地矿局副局长谢学德,1997年12月底任职,负责矿业秩序整顿工作,对某市乡镇煤矿矿业秩序混乱、越界越层开采制止不力。对因争抢资源引发的“4·6”特大爆炸事故负一定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4. 某市煤炭局局长朱敬海,1997年12月任职,上任后对煤炭安全生产虽做了一定工作,但监督检查不力,对“4·6”特大事故负一定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5. 某市地矿局局长冯尚贤,对某市矿业秩序长期混乱整顿不力,对“12·10”和“4·6”特大爆炸事故负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6. 某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张朝俊,分管全市煤炭工业工作,任职期间煤矿多次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对“12·10”和“4·6”特大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近几年,某市矿业秩序混乱,重特大事故频繁发生,某市委、市政府、省煤炭厅,省地矿厅负有一定责任,责成其向省委、省政府写出深刻检查;省煤炭厅、省地矿厅分管领导也要向省委、省政府写出深刻检查。

以上意见当否,请批复。

附件:一、某市石龙区五七集团公司大井“12·10”特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二、某市石龙区“4·6”特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河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某市石龙区五七集团公司大井“12·10”

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1997年12月10日10时50分,某市石龙区五七(集团)公司大井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79人,直接经济损失480万元。事故发生后,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的领导及时赶到事故现场,积极组织事故抢救,并组成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经调查确认,这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并查清了事故原因,划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事故处理意见,现报告如下:

一、矿井概况

五七(集团)公司为区办集体企业,隶属于区计经委。该公司下属有大井、南井、劳动服务公司井、实业公司井、三井及焦化厂等8个单位。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为杨文太、党委书记为蒋俊川。发生事故矿井是大井,该矿位于某市石龙区张庄村,原为石龙区南顾庄乡办企业,现归属于五七(集团)公司。1997年元月,五七(集团)公司将大井承包给公司副经理高国荣,承包期一年。

大井现有职工1100人,为有证矿井,采矿许可证号为集煤延字[1997]第012号,生产许可证号为X160401001。该矿于1985年建井,1987年投产,设计能力为12万吨/年,实际生产能力为14万吨/年。

该矿开采已16~17煤层,煤层走向南东,倾向北东,倾角为3~15。煤层厚5~8米,瓦斯等级为低瓦斯矿井。煤尘具有爆炸危险性,爆性指数34%。煤层具有自燃发火倾向,自然发火期1~2个月。矿井正常涌水量15m3/小时,矿井储量已趋枯竭,在长385米,宽83米的煤柱上同时布置2个掘进头和2个高落式采面生产。

该矿采用一立一斜开拓方式。立井井筒直径为4.2米,井深288米,用2500/1220—JR148—6型绞车,0.75吨矿车,罐笼提升,副井原为斜井,斜长240米,倾角25,采用中央边界抽出式通风,井口装有14#离心式和45kW轴流式主要通风机各一台。1997年12月初通风系列改造峻工后,新风井直径2.6米,井深248米,安装有BK54系列15kW节能风机一台,并于1997的12月7日试运转,1997年12月10日(事故当班)正式运转。事故发生前,矿井主要生产区主立井的进风量经测算仅有280m3/min。

大井采用双回路供电,分别由南顾庄变电站和马道变电站送至五七矿变电所,变压后送至井下。入井电缆型号为ZQ30—6000—3×95。井下共有各类电器设备24台件,总负荷520kW。

二、事故发生及抢救经过

1997年12月10日8点班,大井区共入井124人,其中采、掘面68人,机修30人,巷修19人,区直人员3人,公司辅助救护队员4人,分别在1、2号回采面和1、2号掘进头等地点作业。10时50分,大井区主井井口工袁克奇发现井口冒黑烟,便马上向高国荣报告,高国荣立即往井底车场打电话询问情况,井下打点工说:“过来一阵风,把我的帽子吹掉了”。高国荣随即让井长杨波往井下采面打电话,但没人接。这时井下脱险的工人开始升井,并报告说“井下瓦斯爆炸了”。10时55分,公司安全副经理刘运志、安检科长张松、大井区井长杨波、副井长段玉成、公司辅助救护队队长樊海彬、安全员尚新国等11人立即赶到井下,他们从皮带巷进去40多米,见前面巷道严重冒顶堵死,便立即返回,但皮带头处也发生冒顶将他们堵在里面,后经40多分种内外自救脱险。10时55分,五七(集团)公司向石龙区政府和区煤炭局报告事故情况。11时30分许,区委、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领导相继赶到事故现场,并立即调韩庄矿务局、石龙区和五七(集团)公司共6个救护小队进行抢救工作。某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领导同志闻讯后立即赶到现场,成立抢险指挥部,指挥事故的抢险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李志斌接到报告后,立即带领有关厅局负责人火速赶到现场,指导抢险救灾工作,并就事故的调查工作作了安排。煤炭部副部长王君及劳动部、全国总工会的领导也先后赶到现场,对事故抢救及调查工作作了重要指示。由于井下巷道破坏严重,抢救工作十分困难。经过17天的奋战,已有67名遇难矿工升井。1997年12月26日因工程巷一氧化碳严重超标,发现火区,时刻有二次爆炸危险,经抢险指挥部研究决定砌筑隔爆墙,封堵了工程巷。

三、事故原因

1. 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风流短路,风量不足;大串联通风;局扇吸循环风;盲目向采空区送风,导致瓦斯增大、瓦斯聚集,达到爆炸界限;违章放炮,是这起瓦斯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

2. 大井承包后,为了追求高额利润,重生产、轻安全,不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在长385米、宽83米的狭小煤柱上同时布置4个采掘面,超通风能力生产。安全检查力量严重不足,井下每班仅有一个安全员,不仅要检查十多个地点的瓦斯,还要负责局部通风、排查隐患等,工作量大,难以保证“一炮三检”和瓦斯检查制度的落实。

3. 五七(集团)公司的大井以包代管,对安全包而不管。公司对大井实行吨煤包干,材料费包干,对大井的安全工作长期不管不问,放任自流。对大井通风系统改造这一重大事项,也未引起重视,对改造方案没有认真审查把关,对改造后风流严重短路,风量严重不足也没有管理;该井突击组织生产,多头作业,风量严重不足,大串联通风,循环风等问题,不管理,不制止,是这起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4. 石龙区煤炭局对该矿实行行业管理有畏难情绪,未能依法有效地履行行业管理职责,部分干部工作不穿深入、不扎实,对五七(集团)公司请示通风系统改造的问题,虽然有明确意见,但缺乏认真负责精神,在长达4个月的时间里,对该矿这一重要工程的实施情况不检查、不过问,致使该矿在通风系统改造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也是造成这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特别是在12月8日接到省煤炭厅关于煤矿安全的三个紧急指令后,思想重视不够,指令落实不力,没有采取断然措施使该矿停产整顿,也是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5.石龙区政府有关领导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忽视对区办五七(集团)公司煤矿的管理。对该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重视不够,五七(集团)公司长达9个月没有总工程师,区政府没有及时安排,使煤矿技术力量薄弱,管理水平下降。

四、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

1. 五七(集团)公司副经理、大井承包人高国荣,重生产轻安全,违反《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在通风能力严重不足情况下,超能力生产,导致事故发生,严重渎职,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撤销五七(集团)公司副经理、大井支部书记职务,建议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大井采煤队长(井长)杨波,在矿井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情况下,不采取有效措施,超通风能力集中生产,使职工冒险作业,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撤销采煤队长(井长)职务,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大井采煤副队长(副井长)段玉成,无视《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在安全隐患严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酿成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撤销副队长(副井长)职务,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大井安全负责人尚新国,不坚持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对矿井风量不足,串联通风等安全隐患,检查不力,安全措施不到位,严重失职,建议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5. 大井技术负责人姬洪喜,不坚持安全生产技术方针,安全技术措施不健全,不到位,特别是通风系统改造后,具体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风流短路,风量不足,导致事故发生,建议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6. 五七(集团)公司经理杨文太,对大井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以包代管,对这起事故有领导责任,建议撤销五七集团公司经理职务。

7. 五七(集团)公司主管安全的副经理刘远志,对大井安全工作监督检查不力,安全措施不落实,安全整改不到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撤销五七集团公司安全副经理职务。

8. 五七集团公司书记蒋俊川(属某市轻工局挂职锻炼干部),对党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落实不力,对这起事故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9. 五七(集团)公司安全科长张松,对大井安全工作检查、监督有失职行为,建议撤销科长职务。

10. 五七(集团)公司生产科长张井兴,在大井生产布局检查不力,有失职行为,建议撤销科长职务。

11. 某原石龙区矿管煤炭局安全副局长樊献功,对矿井安全管理不到位,特别是对省厅三个紧急安全指令贯彻不力,玩忽职守,建议撤销石龙区矿管煤炭局安全副局长职务。

12. 某石龙区矿管煤炭局总工程师毛福银,对大井通风系统改造工作,未能尽到在技术上指导、监督的职责,对这起事故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3. 某石龙区计经委主任宁和平,作为五七(集团)公司直接挂靠的主管单位领导,只考虑生产不过问安全,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4. 某市石龙区原副区长刘臣,分工负责全区工业,代表区政府给直属企业签订目标责任书,管理企业也应管理安全,但没有尽到责任,没有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忽视了区直企业安全管理,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15. 某市石龙区原副区长孙福军,分管全区煤炭安全生产分和矿管工作,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不力,1997年3月分管此项工作以来,全区连续三次发生煤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五、防范措施

1. 认真学习江泽民总书记对安全工作的三条指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摆正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按规定配齐安全检查人员,充分发挥安检人员的监督作用,严格执行业务保安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并使之有效地运行,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2. 五七煤矿应立即理顺通风系统,合理布置采掘工程,消灭串联通风,实行以风定产,规范瓦斯检测工作,杜绝生产区域内的一切火源,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 切实加强安全管理。要尽快配备五七煤矿总工程师,统筹考虑全矿的“一通三防”工作,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加强技术、机电设备和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并使之落实到实处。

4. 切实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五七集团公司要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加强三级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素质,增强自我保护能力。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搞好自己分管的特殊工种的培训、考核工作,同时要加强自身建设,尽快提高自己的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适应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工作的需要。

5. 要尽快分清职责、理顺关系。区政府领导要明确分工职责,避免因职责不清和职责交叉而影响工作,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也要明确分工管理职责,坚持依法行政,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工作,群策群力,搞好安全生产。

6. 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改进作风,深入一线,深入井下,靠前指挥,切实帮助、督促企业解决安全生产中的实际问题,多为企业办实事,多为企业排忧解难。

附件:某石龙区五七(集团)公司大井“12·10”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技术报告

一九九八年元月十二日

附件:

某石龙区五七集团公司大井“12·10”

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技术报告

某市石龙区五七(集团)公司大井,1997年12月10日上午10时50分,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79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480万元。事故发生后,省、市政府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现已查明事故技术原因,特报告如下。

一、 矿井概况

该井隶属五七(集团)公司的生产矿井,开采已16~17煤层,煤层走向南东,倾向北东,倾角3°~15°,煤厚5~8米。1985年建矿,1987年投产以来,矿井瓦斯等级一直比照临近的平煤(集团)公司大庄矿、高庄矿,按低瓦斯矿管理。煤尘具有爆炸性,爆炸指数34%,煤层具有自然发火倾向,发火期1~2个月。

矿井设计能力12万吨/年,1996年实际产量15万吨/年。通风方式为中央边界式,主立井进风,斜井回风,安装14#离心式40kW和轴流式45kW主要通风机各一台。通风系统改造后,新立井为回风井,安装一台BK—54系列节能主扇,电机功率15kW。1997年12月7日试运行,12月10日8点班正式运转,测算风量580m3/min。

二、 爆炸地点的确认

经井下现场勘探,在二号掘进头(即工程巷)迎头以外120米的大棚向外倾倒,多处冒顶;局扇被冲击波冲击出4米多远,且调转方向;胶布风筒多处崩为碎片,有明显烧焦痕迹;巷道内5名遇难人员全部向外倾倒。经确认,二号掘进头为瓦斯爆炸点。

三、 瓦斯聚积原因

1. 矿井风量严重不足

1997年12月7日,矿井通风系统改造后新的通风系统为主立井进风,新立井回风,BK—54型主扇试运行,12月10日8点班正式运行。事故发生后经现场检查,斜井底有一掘进头,斜井口安装一台11千瓦局扇向掘进头供风;风井出煤,斜井口简易风门频繁开启,漏风严重;斜井底与新风井之间无风门控制。由于斜井至新风井之间通风流程短,造成风流严重短路。经测算,新立风井主扇运行后,斜井漏风(含11千瓦局扇)已达300m3/min,致使矿井主要生产区的四个采掘头风量仅有280m3/min。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无论是按小班入井人数(135人)计算,还是按实际生产能力计算,实际风量达不到需风量(最低648m3/分)的百分之五十,这是造成瓦斯聚积的重要原因。

2. 严重违章作业,多个采掘头串联通风

在长385米,宽83米的煤柱上,只考虑生产,不顾安全,盲目安排四个采掘头同时生产,每头安装一台11千瓦局扇供风,由于风量严重不足,造成循环风。更为严重的是置《煤矿安全规程》于不顾,在采掘工作面多处串联能风(包括主立井底的掘进头最多达三个头串联通风),在没有瓦斯断电保护装置和瓦斯超限报撤警人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冒险作业,这也是造成瓦斯聚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

3. 瓦斯检查制度不落实

矿井实行承包后,每班仅一个安全员,负责安全检查和瓦期检查工作,要对生产区四个采掘头和主立井底一个岩巷掘井头进行瓦斯检查,同时要对全井10个密闭及巷道进行检查,还要对放炮实行检查,根据工作量计算,很难落实“一炮三检”、“巡回检查”等有关瓦斯检查的规章制度。根据调查,安全员瓦斯检查记录及瓦斯填报只记录一次数据,缺少分次巡回记录,更谈不上高瓦斯地点的专职检查。

4. 工程布局不合理,造成老空区瓦斯涌出

矿井全部为掘进头高落式回采,工程局部过度集中,在1997年6~10月,回采区段结束后发现采空区瓦斯大,在砌筑7#、8#、9#密闭巷口发现瓦斯经常达3.5~4.0%,然而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在没有探放措施情况下,盲目向空区送风,第二掘进口(工程巷)正前和顶部均为采空区,受采动影响,瓦斯必然会通过煤体裂隙涌入掘进巷道,这也是发生这次事故的重要因素。事故发生后,在第二掘井巷恢复过程中,共排放瓦斯4400m3,但久排不下,后因发现CO,被迫打隔爆墙封堵,进一步证实了瓦斯涌出的可能性。

四、 引爆火源的认定

12月10日8点班,正值市安全互检,当班机电队副队长郭天明组织机电人员早上8点入井,对杨电设备进行检查,未发现井下有停风和其他异常现象,并证实上午9点到第二掘进巷时,看到工人正准备打眼,另据脱险人员反映,惯例是回采头先放炮出煤,而后掘进头再放炮,事故当日上午10时,回采头才放完炮。根据计算,放炮员从回采头走到掘进头,完成装药、撤人等一系列准备工序,放炮时间与事故发生时间吻合。另外在清理巷道时,遇难者矿灯未发现引爆迹象,刮板运输机未开动,煤电钻也无引爆痕迹。由于该掘进头12月24日CO达到0.015%,是发火现象,为防止事故扩大,打隔爆墙封堵。困此经技术组同志共同讨论,基本认定这次事故是因放炮火源引起的瓦斯爆炸事故

综上述所述,技术组一致认定,这次事故的发生,其直接技术原因,是矿井通风系统改造措施不落实,矿井风量严重不足,工程布局不合理,串联通风,造成采空区瓦斯涌出后不能及时排放,使瓦斯超限,达到爆炸界限,放炮火源引起局部瓦斯爆炸。

一九九八年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