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矿务局某煤矿“1·24”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关于阜新矿务局某煤矿“1·24”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批复

(国经贸安全[1998]609号)

国家煤炭工业局、辽宁省人民政府:

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阜新矿务局某煤矿“1·24”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处理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煤办字[1998]第283号)收悉。经商有关部门,现批复如下:

一、 1998年1月24日19时31分,阜新矿务局某煤矿在北翼121采区2102综采放顶煤工作面安装设备过程中,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78人,伤7人,直接经济损失704.39万元。事故发生后,原煤炭部、原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和辽宁省人民政府组成联合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调查。这起事故的调查工作符合《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的有关规定。

二、 同意《报告》对事故原因和性质的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该矿2102工作面边上山设置两道临时调节风门,一道风门处于开启状态,另一道风门经常开启,造成边上山风流短路,工作面风量大量减少,支架顶部冒落区内的瓦斯积聚达到爆炸界限,工作面支架顶部煤层自然发火产生的高温火点引起瓦斯爆炸”。这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

三、 同意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请国家煤炭工业局和辽宁省人民政府按干部管理权限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决定,按程序向有关党组织提出有关责任人员的党纪处分建议,向司法机关提出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建议,公开布调查处理结果,并将落实情况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四、 同意《报告》中提出的防范措施建议。请认真组织落实,加强现场管理,防止发生同类事故,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十月五日

关于阜新矿务局某煤矿“1·24”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处理情况的报告

(煤办字[1998]第283号)

国务院:

1998年1月24日19时31分,辽宁阜新矿务局某煤矿北翼121采区2102综采放顶煤工作面在安装过程中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78人,受伤7人,直接经济损失704.39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各部门、辽宁省、阜新市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的领导相继赶到现场,参加事故抢救、调查。根据国务院以1989年34号令颁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经原煤炭工业部、原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辽宁省人民政府商定,于1998年1月25日成立了以原煤炭工业部副部长王显政为组长,原劳动部副部长林用三、全国总工会书记李永安、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陈政高为副组长的部、省联合调查组。调查组经过现场勘察、取证和查阅相关资料、调查事故有关人员,并通过科学分析,基本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性质、原因和责任,提出了今后的防范措施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了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原煤炭工业部对这起事故的调查报告进行认真研究,认为调查是实事求是的,调查组对事故性质的界定、事故原因的分析和提出的防范措施是正确的。根据调查组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并征得原劳动部、全国总工会、监察部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同意,原煤碳工业部做出了《关于阜新矿务局某煤矿“1·24”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处理规定》(见附件)。

为了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搞好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原煤煤炭工业部于1998年2月10日召开了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紧急电话会议。通报了阜新矿务局某煤矿“1·24”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分析了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提出了搞好煤矿安全工作的要求:

1. 各级领导要端正思想,从讲政治的高度,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重视和抓好煤矿安全工作。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摆正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改革的关系,狠抓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坚决把煤矿安全工作搞好。

2. 在全国煤矿认真开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规的宣传、学习活动,使广大煤矿干部和职工学会用法律法规规范安全生产工作,熟知三大规程内容,强化依法治矿、依法生产,确保煤矿安全

3. 立即开展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严肃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处理工作。按照1998年全国煤矿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六不准生产”原则,及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到实处。

4. 搞好煤矿“一通三防”工作,坚决控制瓦斯事故。各煤矿企业要全面落实“一通三防”十项管理制度,定期开展通风系统专项检查,加大投入,及时消除“一通三防”重大事故隐患。

为了搞好全国煤矿安全工作,我局按照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电话会议的部署,正进一步采取措施,狠抓落实。

特此报告。

附件:关于阜新矿务局某煤矿“1·24”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处理决定

国家煤炭工业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六日

附件:

关于阜新矿务局某煤矿“1·24”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处理决定

1998年1月24日19时31分,辽宁阜新矿务局某煤矿北翼121采区2102综采放顶煤工作在安装过程中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78人,受伤7人,直接经济损失704.39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各部门、辽宁省、阜新市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的领导相继赶到现场,参加事故抢救、调查。根据国务院以1989年34号令颁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经煤炭工业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辽宁省人民政府商定,于1998年1月25日成立了以煤炭工业部副部长王显政为组长,劳动部副部长林用三、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李永安、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陈政高为副组长的部、省联合调查组。调查组于2月16日提出了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根据调查组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并征得劳动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监察部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同意,经煤炭工业部党组研究,决定对阜新矿务局某煤矿“1·24”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作出如下处理:

一、 同意事故调查组关于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和事故防范措施的意见和建议。

二、 对事故责任者给予如下处分:

1. 阜新矿务局局长陈金城,是该局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全局“一通三防”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第一思想不牢,重生产,轻安全,对矿山安全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2. 阜新矿务局党委书记王大文,在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方面工作不力,对事故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 阜新矿务局副局长赵国洲,负责全局煤矿生产和机电工作,对安装现场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 阜新矿务局总工程师李宝春,对全局“一通三防”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工作严重失职,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5. 阜新矿务局副总工程师孟庆坤,在局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全局“一通三防”的技术工作。某煤矿2102工作面开掘以来,共发生7次自然发火,作为局通风副总工程师,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特别是1月24日该矿发火后,虽到火灾现场,但没有建议撤出火灾现场与灭火工作无关的人员。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 阜新矿务局通风处处长戴福胜,负责全局“一通三防”业务工作。在事故处理和抢救指挥工作中严重失职,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7. 阜新矿务局安监局副局长吴兆伶,在安监局值班时,接到某矿安监处关于井下着火的报告,没有向安监局有关领导汇报,也没有派人到某矿处理。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不如实反映情况,干扰了调查工作。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8. 某矿矿长纪海迅,是全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矿山安全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安全第一思想树立不牢,重生产、轻安全;对于2102综放工作面安装过程中的安全问题重视不够,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9. 某矿党委书记阎志信,对全矿各级干部的管理教育不到位,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不力,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 某矿副矿长赵启会,负责全矿生产安全管理工作,直接领导2102工作面安装工作,重生产,轻安全,施工管理混乱。1月24日下午组织工作面设备安装,虽到现场了解了自然发火情况,但还是安排作业人员在现场工作。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1. 某矿副矿长张杰,对全矿“一通三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矿井通风管理混乱,几次发火后没有组织撤出作业人员,对防火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到位。特别是1月24日井下发火后,虽亲临火灾现场,但没有撤出火灾现场与灭火无关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12. 某矿总工程师侯荣刚,对全矿“一通三防”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未能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防灭火规范》;认为2102工作面虽几次着火但因为没出现明火,因而不应该撤人,导致某矿几次着火后不撤人以及这起事故发生前也没有撤人;对风道和硐室瓦斯超限情况没有组织研究、采取措施,隐患长期存在。严重失职,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给予开除公职留用察看处分,并建议司法机关立案审查,追究刑事责任。

13. 某矿副总工程师刘谦,在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全矿的“一通三防”技术工作。通风管理混乱,2102工作面几次发火都没有要求撤离与灭火无关人员,对通风道、硐室瓦斯超限问题没有足够重视。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上述责任者是中共党员涉及党纪处分的,按中纪委有关规定,由其所在各级党组织处理。

三、以上处分决定由干部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并实施,并向阜新矿务局全体职工宣布。

附件:阜新矿务局某煤矿“1·24”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煤炭工业部

一九九八年三月九日

附件:

阜新矿务局某煤矿“1.24”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1998年1月24日19时31分,阜新矿务局某煤矿北翼121采区2102综采放顶煤工作面在安装过程中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78人,受伤7人,直接经济损失704.39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领导相继赶到现场,参加事故抢救、调查。根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经煤炭工业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辽宁省人民政府商定,于1998年1月25日成立了以煤炭工业部副部长王显政为组长,劳动部副部长林用三、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李永安、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陈政高为副组长的部、省联合调查组。经过现场勘察、取证、查阅相关资料、调查事故有关人员,通过科学分析,基本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性质、原因和责任,提出了今后防范措施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现报告如下:

一、 矿井和采区概况

某煤矿于1987年投产,设计能力年产120万吨,最高年产量1997年为66.1万吨。可采储量12473万吨。6个煤层群,21个可采煤层,平均总厚度46.4米,倾角3-10度。井田有7条落差25-100米的断层,局部地段有火成岩侵入。矿井采用立井开拓,多水平集中大巷分区石门上下山开采。主、副井地面标高+170米,井底标高-650米。现生产水平-650米。矿井有主井,副井,南、北风井4条井筒。主、副井提升采用3.25×4多绳摩擦轮绞车。通风方式为两翼对角式。南、北风井各设2K60-4N028主扇2台。矿井总排风量8584立方米/分。其中:北风井4711立方米/分,南风井3873立方米/分。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54.95立方米/分,相对瓦斯涌出量25.82立方米/日·吨。煤尘爆炸指数48%。煤自燃发火期3个月,最短15天。由于该矿井深、地压大、岩石软,又属高瓦斯、突出矿井,自然灾害较严重,投产10年一直没达到设计能力。

该矿现有两个回采工作面,南、北翼各一个。北翼为综放面,南翼为水采面。事故发生在一水平北翼121采区2102综放面。2102综放面是该矿开采的第四个综放面,与前3个综放面同采孙家湾本层,这层煤不是突出煤层。该面于1997年6月8日开掘,10月16日开切眼贯通,并实行全负压通风,风量为598立方米/分。走向长315米,工作面长90米,煤层平均厚度8米,煤层平均倾角4度,可采储量24万吨。瓦斯绝对涌出量4.78立方米/分。

该面从1997年11月30日开始安装设备。事故发生前,已经安装所需的61台综放支架。顺槽皮带运输机等设备尚未安装完。

二、 事故发生及抢救经过

1月24日四点班,在121采区进行综放面设备安装的井下作业人员85人。其中:291队7人,在进风巷卸皮带件和推出平车;综掘区4人,在原进风巷往外撤铁道;大修区18人,维护下端头,清理环境;通风区10人,接消火管路(4寸铁管和塑料管);安装队13人,下皮带件和前部溜子件;292队30人,安装前部溜子和调架子;运输区2人,维修轨道;调度科1人,协调安装工作。19时35分左右,北风井井底信号工李树杰向矿调度崔文成打电话汇报:“听到‘轰隆’一声,有一股黑烟,挺呛人”。接着又接到综维队副队长朗业群汇报:“北风井地面出车线风门被风鼓开了”。在矿调度室值班的通风副矿长张杰,认为肯定发生事故了。于是命令矿救护队下井查明原因。19时50分,分队长徐占元带8名救护队员由北井下井探查。随后,矿调度接到综维队队长刘贵生把该队在121采区皮带上山干活的工人汇报的“121采区皮带上山有一段运输皮带被一股气浪掀翻了,有的工人被撞得出血受伤”的情况向矿调度汇报。根据这些情况,矿调度认为,在121采区发生了瓦斯爆炸。爆炸地点可能是2102综放面。矿调度马上向局、矿领导汇报了事故。阜新矿务局和某矿的领导,有关业务处(科)室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都立即赶到矿上。于24日21时,成立了局、矿抢险救灾指挥部。由陈金成局长、纪海迅矿长任总指挥。在121采区变电所设立了井下指挥部。并很快调集了该局五龙、艾友、新邱、清河门等煤矿的9个救护中队下井探查抢险。省煤管局连夜从抚顺矿务局和南票矿务局调2名防治矿井瓦期、火灾的专家和1名有实践经验的救护队长到现场抢险救灾。到26日7时注水前,在2103回风道与2102回风道交岔口附近救出8名受伤人员,其中:有1人伤后死亡。运出37名遇难人员,尚有40人下落不明。24日20时45分,进风巷距开切眼200米处瓦斯10%,一氧化碳0.02%。25日2时50分,进风巷距开切眼100米处,瓦斯7%,一氧化碳0.004%,温度31度。指挥部根据灾区一氧化碳和瓦斯浓度大,温度高,随时都有发生瓦斯爆炸的可能,决定在进风巷、回风巷和原进风巷用风筒布各打了一道闭,对灾区实行锁风。待惰化气体后,再进行探查。25日21日30分,矿务局救护大队长党万臣带领清河门、五龙矿两个救护队从回风巷进开切眼,发现距开切眼约20米处,一片明火。指挥部根据火情,瓦斯4.5%,以及开切眼附近遇难人员的遇难地点等情况,反复论证,判定灾区内下落不明的40人已不可能生存,还根据这个面没有开采,而且是仰采的情况,为防止再发生瓦斯爆炸,避免扩大事故,加快抢险救灾速度,决定采取注水灭火。从1月26日7时开始注水,到1月31日13时结束,历时114小时,注水量9849立方米,水面标高-578.4米,测算开切眼进风口水深8.9米,出风口水深11米,开切眼全部被水淹没。注水后,检测CO0.0024%以下,进风顺槽瓦期1.8%,回风顺槽瓦斯3.8%,证明开切眼的火被淹灭。被水浸泡一个昼夜后,于2月1日13时开始排水,到2月7日11时排水结束。之后,打开闭,实行了全负压通风。风量480立方米/分。从灾区内运出22名遇难者。尚有18名遇难者在灾区内。实行全负压通风后,检测回风侧非常门处温度高达47度,水蒸气较大,经过31小时,温度仍在43度。专家组分析,开切眼煤壁将要复燃。指挥部根据专家组的意见,决定再次注水。2月8日19时,开始实施。

三、事故性质

经现场调查取证和技术分析认证,阜新矿务局某煤矿“1·24”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四、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

这起瓦斯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是:2102工作面边上山设置两道临时调节风门,一道风门处于开启状态,另一道风门经常开启,边上山风流短路,工作面风量大量减少,支架顶部冒落区内的瓦斯积聚,达到爆炸界限,遇工作面支架顶部煤层自然发火产生的高温火点引起瓦斯爆炸。

间接原因

1. 安全第一思想不牢,重生产,轻安全,没有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局、矿开会多,研究具体安全问题少,安全工作没有落到实处。某煤矿每月最少开8次会,最多达18次,每次会上都讲安全,但落实不够。事故当天2102综放面,在综采支架上面煤层自燃火没有彻底处理的情况下,还继续组织80多人下井安装。

2. 通风、瓦斯管理混乱,事故隐患多。事故发生前,边界上山的一个风门处于打开状态,漏风严重,有时造成风流短路。2102工作面安装硐室瓦斯经常超限,供给该硐室的风筒在事故前三天有2米长的大口子,通风员的记录上以写明应处理,但到事故发生时,尚未处理。在2102工作面系统掘进时,为降低监测系统瓦斯探头周围瓦斯浓度,作业人员曾经常将探头附近风筒割个小洞,用风筒内的新鲜风流吹探头,以降低探头周围的瓦斯浓度,导致监测系统失去作用。1月24日,在处理2102工作面火灾时,支架上部冒落区瓦斯浓度达2.8%,但没有采取措施处理。

3. 没有严格执行规程,防灭火措施不力。2102工作面自开掘以来,前后共发生7次自然发火,在处理自然发火时,都没有按规定撤出人员。特别是1月24日发现支架以上煤层发火,测得瓦斯浓度2.8%,一氧化碳浓度0.15%,在这种情况下,本应按《矿井防灭火规范(试行)》的规定,立即撤出该区域内的与灭火作业无关的人员,但现场指挥人员却没有将这些人员撤出,而是一边灭火,一边安装。因向2102工作面运大件,将消火管路拆掉,又没有采取临时措施,当1月24日发火时,无消火管路灭火,只能用支架上的注液枪灭火。到下午2时左右,在数据不充分且不可比的情况下,误认为火已经灭了。之后,又没有安排专人观测。

4. 领导不力,现场管理混乱。2102工作面从安装综放支架开始,成立了矿级干部指挥部。事故前3~5天,矿里又决定由科级干部代替矿级干部跟班指挥。他们现场指挥不灵,时常不下井,造成井下作业人员各自为战。特别是事故前几天,调度科长安排当班作业人员处理工作面上端头几架棚子,被当场拒绝,结果造成该处冒落。

5. 对重大事故隐患重视不够,严重不负责任。1月24日早,局接到某矿火灾报告后,有关领导相继赶到某矿,有的没有下井;下井的,有的火没灭就走了;有的误认为火灭了走了。都没有对继续观测、处理火情提出任何要求,就离开矿。矿务局安监局值班领导,接到某矿火灾报告,没有派人前去监督处理。

6. 没有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预抽瓦斯,井下作业人员也没有配带自救器,也是造成这起特大伤亡事故的因素。

五、防范措施

1.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改革的关系,坚决执行煤炭部安全生产“三不”原则和“六不准”的要求,使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业务保安责任制,严格考核,认真落实。

2. 加强瓦斯管理,防止重大事故。建立起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一通三防安全管理体系。加强瓦斯抽放,坚持“以风定产”,“先抽后采”,“先抽后掘”,提足用够吨煤防治瓦斯资金。建立稳定、合理、可靠的通风系统,完善瓦斯监测系统和瓦斯管理制度,处理好高顶瓦斯。加强风门、风筒、局部扇风机等通风设施的管理。对重点风门,重点管理,设联锁装置,防止风流短路。

3. 加强火灾预测预报,防止火灾事故。建立健全矿井防灭火系统,搞好火灾预测预报,定期采样化验,及时处理火灾隐患。

4. 严格执行煤炭部《综合机械化放顶煤开采技术暂行规定》(煤生字[1995]第104号),合理矿井采区设计,严格审批手续,在综采工作面安装期间,要制定综合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切实贯彻落实。

5. 加强劳动组织,加快工程进度。对自然发火严重的采煤工作面,合理劳动组织,搞好工程、工序衔接,加快安装速度,提高回采进度,防止煤层自燃。

6. 转变干部作风,深入现场靠前指挥。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以对国家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负责的精神,搞好安全。强化安全监督监察,认真履行监察职责,树立安监部门的监察权威。各级干部要深入现场,及时解决安全生产过程中的事故隐患,真正做到事故、隐患不解决不放过,安全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7. 强化职工、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安全培训。加强煤矿“三大规程”学习,开展“一通三防安全知识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素质,增强自我保安能力,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六、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1. 阜新矿务局局长陈金城,是该局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全局“一通三防”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第一思想不牢,重生产,轻安全。对矿山安全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撤销阜新矿务局局长职务的处分。

2. 阜新矿务局党委书记王大文,在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方面不力,对这起事故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 阜新矿务局生产副局长赵国洲,负责全局煤矿生产和机电工作,在接到某矿发现火情报告后,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 阜新矿务局总工程师李宝春,对全局“一通三防”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工作中严重失职,在这起事故中负有重要责任。

第一,某煤矿2102工作面自开采以来,共发生7次自燃发火,做为局总工程师,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特别是1月24日该矿发火后虽赶到某矿但没有到火灾现场,在没有听到准确井下火灾情况下,便去赴宴。在当晚调度会上,也没有认真研究这个问题。

第二,对瓦斯抽放问题重视不够,致使该工作面没有预抽。

第三,在事故调查过程中,没如实反映情况,干扰了调查工作。

建议给予撤销阜新矿务局总工程师职务处分。

5. 局通风副总工程师孟庆坤,在局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全局的“一通三防”的技术工作。有失职行为,负有领导责任。某煤矿2102工作面开掘以来,共发生7次自然发火,做为局通风副总工程师,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特别是1月24日该矿发火后,虽到火灾现场,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撤出火灾现场与灭火工作无关人员。在井下灭火时,误认为火已浇灭,就升井。工人失职。

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 阜新矿务局通风处处长戴福胜,负责全局“一通三防”业务工作,参加“一通三防事故处理和抢救指挥工作。严重失职,在这起事故中负有重要责任。

第一,2102工作面发生火灾后,虽已到某矿,但没有到火灾现场处理;

第二,在井下火灾事故没有处理完的情况下离矿;

第三,在局晚5时召开的调度会上,将没有核实的井下火灾处理结果向局领导汇报,影响了领导的决策。

建议给予开除留用处分。

7. 阜新矿务局安监局副局长吴兆伶,在安监局值班时,接到某矿安监处汇报井下着火时,没有向安监局有关领导汇报,也没有派人到某矿处理。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不如实反映情况,干扰了调查工作。

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8. 某矿矿长纪海迅,是该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全矿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对矿山安全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安全第一思想树立的不牢,重生产,轻安全。对2102综放工作面安装过程中的安全问题重视不够,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撤销某煤矿矿长职务处分。

9. 某煤矿党委书记阎志信,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不力,对这起事故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0. 某矿生产副矿长赵启会,负责全矿生产安全管理工作,直接领导2102工作面安装工作,重生产,轻安全,施工管理混乱。1月24日下午组织工作面设备安装,虽到现场了解了自然发火情况,但还是安排作业人员在现场工作,而且4点班继续安排生产。

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1. 某矿通风副矿长张杰,对全矿“一通三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矿井通风管理混乱,几次发火后没有组织撤出作业人员,对防火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到位。特别是1月24日井下发火后,虽亲临火灾现场,但没有撤出火灾现场与灭火无关人员,在井下发火时,误认为火已灭,就升井。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失职。

建议给予撤销某煤矿通风副矿长职务处分。

12. 某矿总工程师侯荣刚,对全矿“一通三防”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作为矿总工程师,应该贯彻落实《媒矿安全规程》和《矿井防灭火规范》,但他认为某矿2102工作面几次着火,因为没出现明火不应该撤人,是导致某煤矿几次着火后不撤人以及这起事故没有撤人,是导致某煤矿几次着火包不撤人以及这起事故没有撤人的主要因素;对风道和硐室瓦斯超限情况,没有组织研究、采取措施,解决瓦斯超限问题,隐患长期存在。严重失职,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给予开除公职留用处分,并建议司法机关授案,追究刑事责任。

13. 某煤矿通风副总工程师刘谦,在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全矿的“一通三防”技术工作,通风管理混乱,2102工作面几次发火都没有要求撤离与灭火无关人员,对通风道、硐室瓦斯超限问题没有足够重视。

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上述责任者是中共党员的,涉及党纪处分的,按中纪委有关规定,由各级党组织处理。

14. 辽宁煤炭工业管理局作为阜新矿务局的企业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指导不利,责成作出书面检查。

附件:

阜新矿务局某煤矿“1·24”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部、省联合调查组名单(略)

阜新矿务局某煤矿“1·24”

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