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棱煤矿前进小井瓦斯爆炸

一、 事故概况及经过

前进小井属黑龙江省鸡西矿务局穆棱煤矿多种经营公司,始建于1979年,设计能力为年产1.5万吨,可采储量为33万吨。该井冬季采用压入式通风,使用两台28千瓦局扇并联通风,总入风量512米3/分,一段排风525米3/分,二段排风473米3/分,确定为高沼气小井。
1988年2月28日7时班,值班井长王某某在班前会上安排:当班采上部煤,不准空顶作业,顶子要打直,在东十巷出货,一定要按规程作业。白班人员7时15分入井,7点20分井下停电,电工崔某某立即送电,约20分钟后,发生了瓦斯爆炸,共死亡28人,经济损失14.5万元。这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

二、 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东五路十三号煤层风门关闭不严,造成局部通风系统短路,风压变化,导致东五巷上帮采空区内积存的高浓度瓦斯泄入巷道;电钻电源线由于车刮接头造成断路,产生电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2.间接原因:
矿井管理混乱,各项规程和责任制不落实。工程设计安全措施不全,施工质量差,系统不正规;职工队伍和技术人员素质低,安全管理人员思想麻痹。

三、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988年5月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以黑政字(1988)17号文对事故责任者批复处理如下:
1、矿务局多种经营公司经理王某某,是该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矿多种经营公司党委书记冯某某,对贯彻“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监督、保证不力,建议局党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矿务局安全监察局局长吴某某,分管小井安全工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力,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矿务局多种经营公司副经理张某某,主管全局集体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5、矿长李某某,对多种经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不力,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矿多种经营公司经理孙某某,主持公司的行政工作,对事故负领导责任。给予降职处分。
7、矿多种经营公司副经理刘某某,主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销公司副经理职务处分。
8、矿多种经营公司工业科科长韩某某,负责小井生产管理工作,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销工业科科长职务处分。
9、矿多种经营公司前进小井井长王某某,指挥生产不力,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给予撤销井长职务处分,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0、矿多种经营公司副总工程师孙某某,对该井的技术工作负领导责任。给予撤销副总工程师职务处分,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 防止同类事故措施

1、做好小井安全生产的技术改造,狠抓簿弱环节,工程质量要求达到标准化。
2、切实加强干部、职工的技术培训工作,提高全员素质,杜绝“三违”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