诧城矿“3.19”重大冒顶事故案例

  2004年3月19日中班21时28分,城矿采煤一区3904工作面刷面初放第一次回双档料时,发生一起推垮型抽顶垮面事故,死亡4人。
  一、自然情况
  3904下分层工作面位于-260水平北三采区上部,顶部为3904、3906、3908工作面上分层采空区,下部为煤柱,上方为3902下分层采空区,东部为9煤辅助上山,西为老北三轨道上山;该面煤层为小湖系9煤,采用走向长壁后退式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爆破落煤;工作面走向长600米,里面300米已回采完,并于3月16日收作完,跳面切眼向外走向300米,可采230米,煤层厚度0.3—3.0米,平均1米,煤层倾角平均29度,工作面长79米(分四段,下头第一段5米为下分层,第二段20米为煤柱,第三段25米为下分层,该区段正好位于上分层工作面止采线附近已回采的三角形区域中,第四段29米为煤柱),全面共160棚,冒顶范围为第71棚——88棚,共18棚(长10米、宽5米、高2.0—2.5米),冒顶地段正好处于第三段下分层地段。
  二、事故经过
  3月19日早班1230,矿有关领导召集矿安监部部长、矿技术部分管副部长等初放小组成员到该面进行了会审,认为工作面还存在木垛、拉勾等5项特殊支护措施未落实到位,要求工区待上述5项措施落实后,再进行初放。约16时40分左右,工作面在上述5项措施未进行落实的情况下开始回料。当回到工作面第69棚时,下方有5棚原切眼梯型棚未回,此时,工区跟班书记蔡某要迎头回料人员休息,自己亲自操作,928分当使用回柱机回第二架棚腿时,顶板来压冒落,造成其上部18棚被抽空倒棚,工作面从煤帮到老塘全部冒死,当场有4人被埋在冒顶区,分别为工区跟班书记、班长、铁管员和迎头信号工。后经集团公司和矿的共同抢救,两人分别于20日1925、1939分被扒出,其余两人分别于21日325分、515分被扒出,扒出时4人均已死亡。
  三、事故原因
  1、工作面顶板破碎,在现场不具备初放条件的情况下,干部违章指挥,并参于违章作业,强行放顶,造成顶板大面积抽冒埋人,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2、工作面倾角大(29°),切眼在掘进期间曾发生漏顶和冒顶,顶板不实,矿有关领导及部门、工区对此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未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是造成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3、工作面工程质量低劣,木垛及拉勾等特殊支护未架设到位,工作面支柱初撑力合格率仅50%,工作阻力全部不合格,不同规格的支柱(1.8、2.0、2.2、2.5、2.8米)混用现象严重,是造成事故的又一重要原因。
  4、回料方法和顺序不当,是造成这起事故的另一重要原因;回料时先回的是切眼内单体支柱,定型料滞后5棚,应先扒出定型料,再回单体支柱。
  5、该下分层工作面回采前未采取注浆、注水及铺设人工假顶措施也是造成这起事故的又一原因。
  6、工作面向煤帮只刷齐两档,第三档上头还有51棚未刷,另外,工作面切眼内浮煤较多,回料地点附近支柱混乱,退路不畅。
  四、事故教训
  1、跟班干部及现场人员安全防范意识淡薄;对下分层破碎顶板及空顶的危害认识不足,未采取有效措施。
  2、现场管理差,工作面工程质量低劣,规程措施在现场没有得到有效落实。
  3、有关矿领导及部门人员责任心不强,现场把关不严,检查不细,规程措施在现场未得到落实,隐患没有得到及时消除。
4、职工遵章意识不强。现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得不到有效遏止。
  五、防范措施
  1、破碎顶板初放及正常回采时必须增设木垛进行加强支护。
  2、初放期间必须对工作面支柱进行棵棵测压和二次补液,确保支柱合格率达100%,同时保证工作阻力满足要求。
  3、初放工作面管理必须作到“三不放”,即“初放领导小组成员不到现场不放、工程质量不是优良品不放、规程措施不落实兑现不放”。
  4、工作面初放期间应按规定控制采高,严禁不同规格的支柱混用。
  5、开采下分层工作面时,应预先采用注浆、注水和铺设人工假顶的措施,并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开采,否则严禁开采。

  事故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安全监督不力而造成的责任事故。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工作面根本不具备初放条件的情况下强行初放,充分反映出部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重产量、轻安全的思想严重。
  2、经验主义、习惯意识没有得到有效克服。城矿回采类似条件的下分层工作面已有好几年的历史,总认为下分层顶板压力不大,没有对该面存在的特殊条件进行分析,致使工作面在切眼的布置上就存在不安全隐患,冒顶范围正处于上分层工作面止采线附近已回采的三角形区域中,上分层顶板冒落并未完全充填采空区,下分层回采引起煤柱区压力及顶板变化,从而导致冒顶事故的发生。
  3、图省事、怕麻烦的思想依然存在,工作面特殊支护不全,木垛该打的未打,拉勾该上的未上,工作面支柱混用没有及时进行调整,初撑力及工作阻力严重不足也未采取措施。
  4、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对现场存在问题认识不足,忽视质量标准化及初放要求,对违章行为不制止,对存在的问题审查不透,留下事故隐患。
  5、干部职工安全防范意识差,安全第一、不安全不生产的安全理念在现场未得到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