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塔甸煤矿10.18水害事故原因分析

10月18日2时30分塔甸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四水平一采区二号下山掘进工作面发生一起水害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经调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一是一采区二号下山巷道有约120立方米积水;二是李德茂等6人冒险在一采区一号下山与二号下山的煤柱(厚7.1米)中掘进作业,沟通积水巷道,造成透水事故

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一是煤矿残采管理混乱。矿井对残采工作重视不够,以包代管(按照180元/吨的价格将巷道掘进施工承包给掘进五队),形成安全盲区;掘进五队未向煤矿报告并经审批同意,擅自于今年3月、10月分别在下山采区布置多个作业点,自主招用从业人员进行残采;掘进五队受利益驱使,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规组织生产。

二是煤矿生产技术管理薄弱。矿井正规生产萎缩、采掘接替紧张,生产布局不合理,巷道布置不规范;矿井执行生产计划不严格,掘进五队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在下山采区布置作业点回采煤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掘进施工无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未及时测量已掘进的四水平一采区一号下山和二号下山巷道,并填绘在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和井上、下对照图等图纸上,且未标明老巷积水范围、标高和水量情况。

三是煤矿安全监督检查不严。矿井监督手段软弱,没有采取强硬措施处理掘进五队在生产计划外越界进行残采的违规行为;没有跟踪落实煤矿10月14日召开的生产调度会议决定(掘进五队必须严格按照生产技术科下达的生产计划要求布点掘进,严禁擅自和随意布点生产或越界),强令施工队停止作业。

四是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够。部分矿井管理人员不懂煤矿专业知识,无驾驭安全生产的能力,凭经验指挥生产;煤矿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严格,部分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不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多数现场作业人员不知道突水预兆。

五是煤矿管理和从业人员违章现象突出。掘进五队管理人员未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违章安排从业人员在突水区域的煤柱中冒险掘进作业,违章安排未经培训并取得斜井提升绞车司机操作证书的人员和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当班安全检查员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及时撤出受水威胁的现场作业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发现掘进工作面有突水预兆时,未停止作业并及时撤离。

六是煤矿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不力。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未严格按照《云南省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工作规定》(云政办发[2006]71号)规定轮流带班下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