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调查:安全生产许可证不是“护身符”
贵州省纳雍县群力煤矿11月8日发生特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35名矿工遇难。
与以往矿难往往发生在证照不全煤矿不同,此次发生矿难的群力煤矿,是一家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五证一照"齐全的乡镇合法煤矿。一家证照齐全,平常看起来管理也相对规范的煤矿,为何还会发生如此特大事故?
事故原本不该发生
位于贵州省纳雍县阳长镇米落仲村聂家寨一条山沟中的群力煤矿年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到事故发生前,煤矿总投资已超过6000万元。
据记者了解,这起事故的发生地点位于煤矿2122掘进工作面新开的临时水仓。
11月7日早班,在没有对临时水仓进行设计和采取相关安全措施的情况下,煤矿就安排了7名工人下井作业。当天上午,工人们放完炮后,瓦检员发现临时水仓迎头瓦斯浓度突然上升到7%至8%,赶紧向煤矿通风队队长白希民汇报。白希民接到报告后,赶到矿调度室,要求矿调度室主任徐金尧和当时正在矿调度室的煤矿总工程师肖永立安排机电人员立即安通风机借风。
据记者了解,群力煤矿临时水仓处在断层附近,是瓦斯的积聚区和煤与瓦斯突出的严重危险区,井下作业中出现这种异常情况,正确的处理办法是立即停止作业,撤人并进一步查明原因。但徐金尧和肖永立当天上午却是让井下瓦检员想办法把瓦斯降下来,让当班工人把迎头矸石出完再说。
11月8日早班,煤矿生产副矿长万建生又安排工人对临时水仓继续掘进。约10时,临时水仓施工点的局部通风机安装完毕并且运转正常后,工人们开始打眼。第一排炮放完后,矸石清理完未见异常,他们又接着打第二排炮眼。
此次矿难中侥幸逃生的工人陈兴权说,打第二排炮眼时,他发现新打的炮眼中有3个在不断往外冒烟(实际上是瓦斯喷孔,是瓦斯突出前的预兆)。由于此前他曾听当地村民说过,群力煤矿打眼放炮时出现这种冒烟现象,煤会自己突出来,就偷偷溜出井,等放完这排炮后再下去看看。
过了大约10分钟,陈兴权在井外吸完烟正准备下井时,发现井口已有如白雾一般的浓烟冒出。入井后,他和副矿长万建生走到煤矿北大巷往前100米左右时,发现已有工人躺在地上停止了呼吸。
据陈兴权讲,工人们打眼放炮,每排炮眼的孔深是1.5米。事故调查组的同志说,如果打第二排炮眼时,工人们发现有突出预兆后立即停止作业,并向矿调度室汇报,把井下的工人立即全部撤出,这起事故仍然可以避免。
群力煤矿是一个高瓦斯矿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坚持瓦斯治理"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12字方针。
但事故调查组调查发现,由于群力煤矿管理人员的工资是按吨煤提成,根据职务和产量不同,每吨提2元至3元不等。今年8月中旬转采平硐以下煤层后,矿长郭玉发觉得先对煤层中瓦斯进行抽放再开采不仅需要大量时间,而且煤层透气性差,抽放效果也不一定理想,因此就给矿方建议,不再进行瓦斯抽放,直接进行开采。
不仅如此,事故调查组调查还发现,2006年10月24日,这个煤矿2121切眼还发生过一起煤与瓦斯倾出事故。按照有关规定,高瓦斯矿井只要出现一次煤与瓦斯突出,就应该升格为瓦斯突出矿井进行管理,并相应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安全防护措施等。但此次事故发生后,矿上除对矿长郭玉发、原煤矿总工程师李光达处以500元罚款,对生产副矿长万建生处以200元罚款,并在以后放炮作业时,采取远距离放炮、撤人等措施外,既未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也未将这一情况书面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使得这个矿到事故发生前,管理仍然没有升级。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煤矿的安全员与瓦检员必须是专职人员,其工资报酬不能与煤炭产量、进尺等挂钩。但今年10月份以后,由于煤矿安全员和瓦检员人手不够,矿上不仅让瓦检员同时管几个地方,安全员每个班除了27元的基本工资外,其余工资实行计件,从而使得安全员对煤矿井下安全生产的监管形同虚设。
事故调查组副组长金兆民专员说:"从初步调查的情况看,群力煤矿这起事故的发生,最主要原因还是煤矿急于出煤。在出煤的冲动下,煤矿安全与生产的关系被倒置,生产被放在第一位,安全被放在第二位,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没有真正得到落实。"
安全生产许可证不是"护身符"
据记者了解,煤矿要进行生产,必须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生产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等"五证一照"齐全。"五证一照"中,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又是与煤矿安全生产联系最直接、最紧密的一个证。
群力煤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是2005年3月取得的,当年6月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并正式开始生产。为何这样一个证照齐全的乡镇合法煤矿,仍然发生了这样一起不该发生的特大事故?
事故调查组的专家们认为,这主要是因为煤矿的安全生产实际上是一个动态过程。
专家介绍说,煤矿是高危行业,随着工作面不断推进,开采强度加大,深度加深,井下瓦斯、煤层、水文、地质构造等情况都会发生变化,这就要求煤矿相应的现场管理工作必须随时跟上,否则一旦出现工人违章作业等行为,就可能导致煤矿事故发生。
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行政许可法》,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给煤矿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只是表明了煤矿在发证这一刻符合了国家煤矿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但发证对于煤矿的安全生产,只是一个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煤矿并非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就可以保证万事大吉。煤矿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煤矿安全规程》等组织生产,才可能尽量减少或者避免事故的发生。
据记者了解,今年6月初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水城分局曾到这个矿进行了定期监察,未发现存在大的安全隐患。今年10月29日,纳雍县有关部门对该矿进行检查时,也未发现该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这个煤矿的安全监管上的确有差距,但把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作为'护身符',以为戴上了就没事,那也只是普通百姓的看法。要防止事故发生,首先还是要企业落实好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事故调查组的专家说。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