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30日,乌海市海南区鑫源
煤矿发生一起特大透水
事故,造成13人死亡,2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287.5万元。
一、 矿井概况
(一)矿井由来与企业性质
乌海市海南区鑫源
煤矿,原名宁夏大学煤矿,位于乌海市桌子山煤田公乌素矿区,矿井始建于1993年,1994年建成投产,原企业性质为集体企业。1996年1月30日,该矿名称变更为宁夏大学服务总公司公乌素联营煤矿。2000年,在换发全国统一《采矿许可证》期间,该矿又更名为乌海市海南区鑫源煤矿,煤矿负责人为冯斌。2002年6月,冯斌将该矿转让给张勇。2003年8月,张勇又将该矿出让,魏连、刘权有、王守成、张虎生等四人共同出资(魏连占40%的股份,刘权有、王守成、张虎生各占20%的股份)将鑫源煤矿整体购买,并组成董事会,魏连任董事长,其它3人为董事,煤矿名称仍为乌海市海南区鑫源煤矿,企业经济性质实为股份制。2003年12月29日,鑫源煤矿在工商
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注册的投资人为刘权有,经济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该矿持有《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刘权有经培训持有《
安全资格证书》,为“四证”齐全矿井。
(二)矿井基本情况
鑫源煤矿实为股份制企业,组织结构为董事会领导下的矿长负责制模式。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王守成、张虎生二位股东不懂煤矿生产
管理,所以煤矿一些重大
安全生产事项都由董事长魏连和矿长刘权有商定,具体的
安全管理由矿长刘权有负责。2004年2月9日,魏连、刘权有等人将鑫源煤矿生产承包给杨兴德和孔祥火,签订了生产承包合同(但该合同未经公证部门公证),按照合同规定,承包方每出一吨煤,矿方支付其28元,设备投入、维修,以及伤亡
事故等费用均有承包方自己负责。煤矿的销售、财务、对外联系等均由矿方负责,孔祥火和何云才等人对井下生产及
安全进行
管理。实际上井下带班队长由杨兴德雇用的何云才、何云志承担。井下开采的地点、方式以及
安全生产管理仍由矿方刘权有负责,带班队长负责组织工人具体执行。该矿现有职工100名,其中,井下作业人员90名,管理人员2名,其他人员8名。分2班作业,每班工作时间12小时。
该矿井田面积为0.144平方公里,煤种为肥焦煤,矿井主采煤层是16号层,可采储量105.66万吨,煤层平均厚度8米,倾角9°至11°。矿井最大涌水量80m3/h,平均涌水量30 m3/h。经2003年度瓦斯等级鉴定为低瓦斯矿井。煤的自燃发火期6至12个月。
该矿
设计生产能力为3万吨/年,矿井采用斜井开拓,井下采用非正规方式采煤,放炮落煤,人工和装载机装煤,机动三轮车运煤至地面。
通风方式为抽出式,主要
通风机采用BK54-4NO9型11KW轴流式风机,备用
通风机为5.5KW轴流式
通风机,井下使用2台5.5KW局部
通风机为掘进工作面供风。矿井采用二级排水,总水仓使用2台22KW的水泵向地面排水,
事故发生前,矿井昼夜排水量约2000立方米。
(三)矿井
安全现状
鑫源煤矿在2003年
煤矿安全程度
评价中,因不具备
安全生产条件被评为D类煤矿后,有关部门给该矿下达了停产整顿指令。
事故发生前,该矿未执行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指令,违法组织生产长达4个多月。
(四)地方政府及煤矿监察、管理部门对该矿的监察和管理情况
乌海市国土资源局下设三个分局负责海南区、乌达区和海勃湾区的煤矿划界及资源管理工作,该矿属海南分局管辖。
乌海市煤炭局下设三个分局负责海南区、乌达区和海勃湾区的
煤矿管理工作,该矿属海南分局管辖。
1.2003年4月,乌海市国土资源局对该矿井下巷道进行了实测,发现该矿南部巷道越界160米,当时,矿方对越界提出质疑。
2003年9月,乌海市国土资源局再次对鑫源煤矿井下巷道进行实测,确定该矿越界属实,越界长度165米。2003年10月,该矿自已对井下巷道进行了实测,图上标明巷道越界220米。
2.2003年9月26日,该矿经
安全程度
评价被评为D类煤矿后,乌海
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及乌海市煤炭局责令该矿停产整顿。
3. 2003年11月,乌海
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下发了《关于
煤矿安全程度
评价情况的通报》,要求包括鑫源煤矿在内的C、D类煤矿停产整顿,经复评达到B类
煤矿标准后,方可恢复生产。
4.2004年4月28日,乌海市煤炭局海南分局又给该矿下达了停产指令书。
二、
事故经过和抢险救灾过程
2004年4月30日早班,带班班长何云志带领31名工人(
安全工1名,炮工2名,三轮车司机16名,装车工12名)入井作业,分布在8个工作面出煤,约9时20分,炮工刘文和梁光亮在西巷工作面放炮时,发生透水
事故。在距透水点30米处躲炮的三轮车司机黄明建和在附近工作面作业的工人,在听到放炮声的同时发现有水涌入他们的工作面,他们立即向地面逃生,17名矿工跑出地面,并向该矿负责人报告了
事故。至此,井下其余15名矿工被困。
事故发生后,乌海市及时成立了
事故抢险救灾指挥部,制定了具体抢险救灾方案,立即展开抢险工作。同时,指挥部根据
事故现场的实际,成立了
事故抢险救灾专家组,在专家组的指导下,不断调整救灾方案,从神华海勃湾矿业公司抽调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井下排水;调动大功率水泵投入排水,加大排水量;为了防止排出地面的水再次渗漏到井下,组织人员在地面开挖防渗漏导流渠5KM;抽调108地质队20名工程技术人员和兰州军区及内蒙古军区给水团51名官兵,负责从地面向井下积水区打3个排水钻孔,安设深井水泵,以加快排水进度。经多方努力,至2004年 6月8 日,抢险工作进行了38天,找到了13名遇难矿工,其余2名遇难矿工下落不明。2004年 6月8 日上午,
事故抢险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再次下井对其余2名遇难矿工进行现场搜寻,但仍未找到。抢险指挥部研究决定,抢险工作可以结束,认定2名遇难矿工下落不明。已找到的13名遇难矿工和2名下落不明矿工的善后事宜均已妥善处理完毕。
乌海市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工会组织认真处理善后,保证了遇难矿工家属情绪稳定,生还矿工情绪稳定,矿区社会秩序稳定。
三、
事故发生时间:根据对从灾区脱险人员和矿长的调查,认定
事故发生时间是2004年4月30日9时20分。
四、
事故发生地点:根据对
事故现场的勘察和调查取证,确定
事故发生地点为井下西巷掘进工作面。
五、
事故类别:根据
事故现场勘察和取证,并经技术
分析,认定这起
事故是井下掘进工作面与邻矿的积水采空区打透而导致的特大水害
事故。
六、直接经济损失:经调查取证并按有关规定核实,这起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87.5 万元。
七、
事故原因
分析
(一)直接原因
分析
1.该矿越界进入季节性河槽下开采,自然涌水量大,矿井南部有多处原公乌素煤矿二号井16#煤层积水老空区。
2.该矿矿长违章指挥工人越界开采,巷道越界248米,冒险进入积水老空区下作业。
3.在未采取有效探放水
技术措施的情况下,工人在掘进工作面放炮时与积水老空区打透,导致透水
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分析
1.鑫源煤矿2003年
安全评价为D类煤矿后,有关部门给该矿下达了停产整顿指令,该矿在不具备
安全生产条件下,拒不执行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整顿指令,擅自恢复生产,违章冒险作业。
2.鑫源煤矿
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没有专管
安全的副矿长,井下作业以包带管,没有专职技术人员,没有制定符合实际的规章
制度、
作业规程、灾害预防
计划,没有采取有效的井下探放水
安全技术措施。
3.矿井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生产,超能力多点出煤,对矿井存在的重大透水
事故隐患重视不够,防范
措施不落实。
4.矿长及井下作业人员
安全意识淡薄,工人
安全技术素质差。
5.乌海市国土资源局及其海南分局,对已发现的越界开采违法行为,没有采取有效
措施加以制止,致使鑫源煤矿越界巷道长达248米。
6.乌海市煤炭局及其海南分局,虽然下达了停产指令,但没有认真检查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
措施监督管理,特别是对2004年2月9日以后,鑫源煤矿长达2个多月的违法生产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并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制止。
7.乌海市海南区政府对行政区域内停产整顿的煤矿,没有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八、
事故性质:经调查取证和
分析论证,认定这起
事故是因鑫源煤矿拒不执行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指令,违法组织生产,越界开采,违章指挥、冒险作业造成的一起重大责任
事故。
九、
事故教训
这起
事故是因鑫源煤矿拒不执行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指令,违法组织生产,违章指挥、冒险作业造成的一起重大责任
事故。乌海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虽然下达了停产指令,但没有认真检查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落实,特别是对2004年2月9日以后,鑫源煤矿长达2个多月的越界开采违法生产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并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制止,这是我们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该吸取的沉痛教训。
十、防范措施
(一)乌海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一定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
安全生产理念,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切实将
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加强管理,防止各类重特大
事故的发生。
(二)乌海市政府要尽快落实乌海市煤矿重大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市、区两级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的
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是要明确海南区政府和乌海市驻海南区单位在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各自的职责,做到职责明确,协调配合。
(三)乌海市应认真开展
煤矿安全大检查,对
安全评价为C、D类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
安全生产条件的C、D类煤矿,坚决予以关闭。
(四)乌海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对全市所有煤矿要进行井下实测,发现超层越界开采的违法行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和纠正,严禁超层越界开采。
(五)乌海市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对不具备
安全生产条件违法生产的矿井,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制止。对存在瓦斯、水、火及其它重大
安全隐患的煤矿,认真进行排查,指导、督促煤矿企业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并严格贯彻执行。
(六)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技术
管理制度,对于周边有水害威胁的矿井,必须严格按照“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制订相应的探放水
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七)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煤矿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力度,对煤矿企业的用工
制度,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
(八)鉴于目前乌海地区乡镇煤矿“三下”采煤技术条件不够成熟,严禁在河床下采煤。
内蒙古
煤矿安全监察局
事故调查处 赵跃飞提供
二○○四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