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某市矿业公司发生一起生产
安全事故,造成8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
事故发生后,所在省
煤矿安全监察局、市
安全生产委员会与市工会组成了
事故调查组,但矿业公司对
事故调查处理不予积极配合,认为工会不是行政
管理部门,不应当参加
事故调查。一名公司领导甚至对参与调查的工会同志不理不睬,声称:“这事跟工会有什么关系,你们瞎掺合什么?”在召开
事故调查有关会议时,公司领导坚持不让工会的同志参加。
事故调查组一直向公司领导讲解工会有权依法参加
事故调查处理的道理,但公司领导拒不接受。
事故调查处理因此受到阻挠。
【评析】这是一起生产经营单位干扰工会参加生产
安全事故调查的
案例。
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代表从业人员的利益,依法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工会参与
事故调查处理,是其一项法定权利。《
安全生产法》第52条明确规定,工会有权依法参加
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劳动法》、企业职
工伤亡
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特大
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暂行规定等
法律、行政
法规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工会依法参加
事故调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非法干涉。本案中,矿业公司不允许工会参加
事故调查,侵害了工会的权利,是错误的,应当予以问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