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11月11日15时5分,***掘进三队在313区材料上山上车场绕道茅口碛头,违章放炮,打死班长许太清i队长余方海。
一、慨 况:
313区底板茅口材料上山,裸体巷道,倾角30。,落平后,作绕道石门,(穿煤)在碛头违章放炮,发生
事故。
二、
事故经过:
当班碛头共打38个眼子,由班长许太清和放炮员孟英雄分头装药,眼子还未装完,该队队长余方海来到碛头,共同把炸药装完联好线后,瓦斯检查员雷灿检查了瓦斯说:“没有什么。"孟把风简拆落4.0m左右后,四人同时下坡走59m到达三号躲身洞放炮,第一次启爆未响,等了一至二分钟,余、孟一起查线到碛头,没有发现什么问题,又一同回到三号躲身洞,第二次启爆,仍然没放响。这时出现了急燥情绪,人也爬累了,班长许太清采取
措施,对孟说:把放炮器和母线拿到二号躲身洞去,自身领先同队长再次查线到碛头。当雷、孟二人完成理线牵线工作后,来到上车场,盂刚到落平点,就听到许
太清对雷灿讲: “你下去,上面声音很大。”雷就转身往下走,许交给孟一坨裸体线说:s“把原来的两根母线扭在一起作一根,这根裸体线做一根,你搞好了就放炮”的似是而非的放炮命令,孟把裸体线牵好,又把原来的两根母线扭成一根接在放炮器上,(孟误认为余,许已在一号躲身洞躲炮去了,原有先例)又等了五至六分钟,就冲电放炮。由于时差,造成余.许误认为第三次启爆还是没响,在没有通知放炮员的情况下,就急于到碛头查线,那知刚到碛头,炮就响了,二人当即牺牲。
三、
事故原因:
1.没有严格按三大
规程作业。违犯《
煤矿安全规程》308条规定:“放炮前,
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放炮命令。放炮员接到
班组长的放炮命令后,必须先发出放炮警号,至少再等5秒钟,方可放炮。”班长许太清还未有清点人数,就违章下达放炮命令。放炮员孟英雄没有最后离开放炮地点,放炮前未发出警号,违章放炮。
2、放炮员判断失误,许太清叫孟把裸线拉下去搞好了就放炮,孟误认为余、许二人已躲在一号躲身洞内。故接好线后等了5~6分钟就放炮。
3,没有严格执行三人放炮
制度,瓦检员监督不力,在班长(也包括队长)未到之前,放炮员充电放炮,瓦检员雷灿没有提醒和制止.
四、
事故教训:
l、严格执行《
煤矿安全规程》308条的规定,任何人不得违犯。
2、严格执行“三人放炮
制度”,即放炮员、瓦检员、
班组长实行互相监督,缺少一人均应停止放炮工作。
3、要认真贯彻队、
班组长
安全生产责任制,队、
班组长要吸取教训,对所管辖范围内的
安全工作要负起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