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18日19时36分,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张家场乡新井
煤矿发生特别重大透水
事故,造成5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312万元。
事故发生后,新井
煤矿承包人李付元和张家场乡有关领导干部蓄意瞒报井下被困人数,转移死者家属,销毁资料,抽逃资金。
(一)矿井概况
该矿属张家场乡乡办集体煤矿。
设计生产能力为9万吨/年,核定生产能力6万吨/年。未取得
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
事故原因
1.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新井煤矿在多条巷道透水征兆十分明显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
措施,仍违法在采空区附近组织生产,冒险作业,由于受放炮震裂松动、水压浸泡以及采掘活动带来的矿山压力变化影响,破坏了采空积水区有限的
安全煤柱,导致了
事故发生。
2.
事故的主要原因:
一是新井煤矿违法违规开采,严重超能力、超强度和超定员生产。
安全管理极其混乱。层层转包,以包代管。火工品
管理混乱。井下大量使用非防爆设备。违章指挥,冒险蛮干。在办证中提供虚假材料。
二是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新井
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不力。县、乡煤炭工业
管理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新井煤矿长期超能力超定员生产、超层越界开采、
安全管理混乱等严重
安全隐患监管不力。有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甚至收受贿赂;山西
煤矿安全监察局大同分局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新井煤矿隐患监察不到位,对新井矿申办《
安全生产许可证》材料虚假问题失察;大同市、左云县、张家场乡国土资源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新井煤矿长期超层越界开采问题查处不力;左云县公安机关违规审批火工品;左云县供电公司违规为新井煤矿多次增容。
三是有关地方党委、政府未认真履行职责。张家场乡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玩忽职守,对新井煤矿停产后复产验收流于形式,对其长期存在的问题听之任之,甚至提供"保护";大同市政府对
煤矿安全生产重视不够,
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对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情况失察。
3.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
事故。
(三)对
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
48名
事故直接责任人移送司法部门处理。其中:
1.李付元,新井煤矿总承包人
2.张胜胜,新井煤矿副矿长
3.王胜,新井煤矿14#层跟班队长
4.司功,新井煤矿矿长
5.王金星,新井煤矿包工队队长
6.常瑞,左云县张家场乡党委书记
7.刘永鑫,左云县张家场乡乡长
8.王永祥,左云县张家场乡人大主席团主席
9.赵勇,左云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10.郭玉,左云县国土资源局张家场乡国土所所长
11.苏日军,中国农业银行左云县支行旧高山营业所主任
12.苗壮,山西
煤矿安全监察局大同分局科员
13.郭忠,同煤集团燕子山矿小煤窑
管理科科长
14.温卫斌,大同市恒安
安全评价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
给予其他25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左云县副县长施录、县长张明生
事故发生后已被免职)。其中:
1. 宋义,左云县煤炭工业局局长,对
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 陆生艳,左云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对
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 姚兴国,左云县公安局政委,对违反程序、超量审批火工品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4. 段建华,大同市经贸委主任、市煤炭工业局局长、党组书记,对
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5. 李俊,山西煤矿安监局大同监察分局副局长,对
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孟贵,大同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对
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
6. 王雁峰,大同市政府副市长、市
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对
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警告处分。
(四)对
事故煤矿的处罚及对有关部门的处理
1. 没收新井煤矿违法所得13534.25万元。
2. 依法关闭新井煤矿。
3. 吊销大同恒安
安全评价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资质证书,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吊销参与
评价人员的相关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