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叉门冒顶伤亡事故案例分析
四叉门冒顶伤亡事故案例分析
事件梗概:
2002年7月17日中午12时许,某矿掘进二区四队工长黄某带着李某、梁某、李某下井,准备清理3548风联巷,安排梁某、李某到车场要车皮,自己带李某进入3548风联巷四叉门清理余煤及杂物。在开始清理时,现场有一根两米长的铁连杆,一头埋在底板美煤里面,两人一起将此连杆抬至3545机联巷封闭墙前。在两人返回时,李某在前,黄某在后,当李某走到3548风联巷口弯腰拿铲子继续清理煤时,抬棚突然垮落,砸到李某,此时,走在后面的黄某反应迅速,跑到了封闭墙处躲起来,而抬棚上的叉梁、木料及草帽顶冒落将李某埋在下面。虽经及时组织抢救,但人已经死亡。
原因分析:
1、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41条、第43条、第97条和《局技术管理规定》采煤部分第108条的规定。
2、黄某、李某两人晃动拖拽铁连杆是造成事故的直截原因,由于晃动,致使棚腿子附近底煤松动,造成棚腿子赤脚,棚梁子下沉,底板让劲,最终导致草帽顶来压推垮整个四叉门抬棚。
3、该巷道已经形成多年,抬棚腿为为内注式单体液压支柱(原则上巷道内不允许使用单体液压支柱作为支护工具),抬棚上装顶的木料及板皮已经腐朽,基本不能起到接实底板的作用。在棚梁下沉时,这些木料、板皮就随之脱落,导致草帽顶来压推垮抬棚。
4、经过事故现场的勘察,确认此段四叉门上方的草帽顶已经离层,构成了事故隐患,从现场分析不难看出,草帽顶推垮棚了整个抬棚,是这起垮棚、冒顶、埋人事故的重要原因。
对策措施:
1、按照《采掘生产技术管理规定》掘进部分108条执行。
2、应按《煤矿安全规程》第41条;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第43条: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支护前,应先加固临时支护;第97条: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有安全措施,严防顶板滑落伤人、堵人和支架歪倒撤掉支架前,应先加固工作地点的支架。以及,《局技术管理规定》采煤部分108条:所有架棚巷道拨门都必须架设双抬棚;抬棚腿应焊夹板,当巷道为煤底或底板松软时,抬棚腿还应穿鞋等规定执行。
3、对已经形成多年的老巷,特别是三叉门、四叉门支护状况缺乏严密的管理措施。以后在清理巷道时要注意周围的安全环境,特别是三叉门处及附近,更应注意棚腿赤脚松动,防止垮棚,确保安全施工。
4、现场施工人员特别是区队干部的安全意识不牢,自主保安意识差,不能认真注意观察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
5、结合事故案例,在全矿上下进行全面安全教育和自主保安意识教育,真正做到“三不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