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矿业集团公司桃园煤矿“11.10”突水、溃砂事故案例分析
淮北矿业集团公司桃园煤矿“11.10”突水、溃砂事故案例分析
事件梗概:
2002年11月10日0时56分,淮北矿业集团公司桃园煤矿(以下简称桃园煤矿)二采区1022上工作面(准备面),切眼上口发生突水、溃砂事故,死亡4人,受伤1人,至2002年12月10日,最后一名遇难者的遗体找到,事故现场抢险结束。直接经济损失130多万元。
二、事故原因
这是一起由于对第四含水层危害性认识不足、科研工作态度不严谨、指导思想错误、技术管理工作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执行《规程》不严格,而造成的一起重大责任事故。
(一)、直接原因
1022上工作面切眼上口重复垮棚冒顶导通第四含水层,致使四含水、泥、砂、砾石溃入井下,是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经分析造成该处垮棚冒顶导通第四含水层的因素有三个方面,第一是1022上工作面风巷布置在软弱、松散、破碎的基岩风化带内,巷道垮棚冒顶后,高冒区形成冒落漏斗,难以形成冒落拱,致使冒落带不断向上发育直至第四含水层;第二是1022上工作面所采的10煤层平均厚度为3.6米,事故点的煤厚达到4.0米,倾角为25度,风巷的基本支架工字钢梯形棚架设在煤底上,在水的浸泡下底板松软,支架下沉,导致事故点的顶板离层垮落抽冒;第三是由于基岩风化带的岩层自身强度低,上覆松散层较厚,造成巷道的压力较大,支护困难。
(三)间接原因
1、矿及课题组有关成员对该区域四含水的不均匀性和四含底界面的不平整性认识不足,对四含的结构与水力破坏之间的关系研究不够充分。在设计施工过程中,盲目推广相邻矿井提高上限试采做法,在对本矿四含水文地质条件、覆岩的工程岩组特征、煤层的赋存状况等方面存在的差异,研究分析不够的情况下,确定1022上工作面风巷标高为-255~-260米,比原批准的矿井设计回采上限标高提高了近85米,并布置在风氧化带内。在尚无研究结论的情况下,盲目确定标高。事故发生后经测算1022上工作面的防砂煤(岩)柱留设偏小。事故点的上覆岩层防水(砂)煤(岩)柱仅为11.8米,满足不了防水、防砂要求。根据《三下规程》附录六“近水体采煤的安全煤岩柱计算方法”,事故调查组进行验算,按防水、防砂要求留设防水煤柱H防≥43.7米,防砂煤柱H防≥15.8米。事故后淮北矿业集团公司地质人员对该工作面回采上限的验算结果为:防水煤柱H防≥41.4米,防砂煤柱H防≥17.32米(根据《水文地质规程》规定H防砂不能小于20米)。
2、桃园煤矿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及安全法律、法规不力;未能正确处理安全、生产、科研三者的关系,严重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未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报批,而采用了“边总结、边设计、边准备、边研究、边开采”的错误指导思想。在变动已留设的防水煤柱时,未经省级煤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