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炮造成”缓爆”突响崩人事故案例分析
放炮造成”缓爆”突响崩人事故案例分析
时 间:1992年1月15日
地 点:四采区石门
事故类别:放炮
伤亡情况:死亡3人
事故经过:
1992年1月15日时,四采区石门发生一起因缓爆破造成二次爆炸,当场死亡3人。
这天中班,放炮员贾某去四采区石门放炮,在16时50分,贾某做好放炮前的准备,16时52分迎头炮放响,放炮员同迎头工王某、孙某进入迎头,放炮员正在迎头检查残炮时,突然有一残炮发生爆炸,距第一次放炮时间相隔时间8分钟,该掘进工作面放炮使用的是硝铵炸药 ,秒延期电雷管。
事故原因及经过:
当时现场,放炮母线已经收放在药包内,放炮钥匙在放炮员身上,不会二次起爆。杂散电流经查排除,拉响炮,秒延期雷管是不会被拉响。排除这些原因,造成残炮二次爆炸原因是什么?
经煤管科院爆研所专家分析:这次事故的原因是“缓爆”所致,造成“缓爆”的原因是:
1、炸药因受潮变质,威力小,传爆能力弱;
2、电雷管起爆里不足;
3、装药时,将药卷压的过紧,造成炸药密度过大,传爆能力低;
4、雷管的引火装置和起爆药不合格。
由于这些原因,起爆后炸药达不到稳定的爆轰,由于某些不利影响致使爆轰中断,产生残爆或爆燃。“缓爆”就是因为起爆后造成了爆燃,炸药在封闭的炮眼内燃烧,当达到一定温度和压力时,造成残炮突响崩人。“缓爆”延时在10分钟左右。所以《规程》规定:“使用秒延期雷管,至少等15分钟后,方可进入工作面”。这次事故两炮之间是8分钟。
防范措施:
1、加强对炸药的检查和保管,不使用超期和变质的炸药;
2、采取合理的装药方法;
3、装药前必须把炮眼内煤、岩粉清除干净;
4、装药时不要用炮棍捣实炸药;
5、起爆后至少等15分钟进入工作面,以免产生“缓爆”崩人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