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煤眼窜煤埋人事故案例分析
放煤眼窜煤埋人事故案例分析
事件梗概:
2000年5月7日早班,某矿建一工区井巷三队、四队副队长王某、郭某,带领四名工人在某矿322眼下口放煤装车。在正常放煤14辆3吨矿车、15辆1吨矿车后,于9时40分左右,突然窜眼。现场7人,有6人逃脱。在清点查找并确认井巷三队工人汤某被埋后,立即组织抢救,待10时48分拔出后已经窒息死亡。
原因分析:
1、该事迹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153条相关规定。
2、煤眼有淋水,巷道底板渗水,且长时间未放,使煤眼内形成水煤,导致窜眼,是这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3、煤眼长时间不放,煤眼内积水不清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4、操作工没有经验,放煤业务不熟悉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对策措施:
1、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53条“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都应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涌水的煤仓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后放煤口闸板必须关闭,并设置引水管。”规定执行。
2、认真开展安全技术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自主保安技能。
3、相关单位要加强业务联系,互通情况,增强事故防范意识,提高事故防范技能。
4、煤眼采取防水措施,禁止有水进入煤眼,防止形成水煤。
5、加强放煤业务学习。
6、对较长时间没有放空的煤眼要先查明积水原因和积水现状后,制定专门放眼措施,并安排有经验的专职负责人,再进行放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