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综采煤电钻打眼工)“11.30”事故案例分析
**煤矿(综采煤电钻打眼工)“11.30”事故案例分析
(1)事故经过
2007年11月30日早班,掘三队班前安排下去将17507补巷处压风机运到17508某地点,再掘进一茬。在运完风机到工作面打眼放炮出煤后,早班班长杨某某发现溜子不开就到外边去看,再进来时工作面由于安排安装第二排帮锚杆间距不够,已补了八个眼,并装了药。在将顶部一个眼放了后,外边皮带不开,杨某某再次出去查看,四点左右杨某某进来后告诉郝某某弄不成了,其余眼不放了。放炮员张某某就对杨某某说要先走一步到药库交管箱,杨某某同意。4:30分左右,早班杨某某和郝某某先后离开工作面,并在临时风门和移动变两地点先后碰见四点班王某某(副班长)和石某某(班长),将工作面留七个炮未放的情况做了说明。四点班班长石某某、副班长王某某会同安全员刘某某对工作面进行检查后,安全员刘某某对石某某和王某某说要将七个炮先处理,而王某某说要再补几个眼一起放,然后安全员刘某某就到溜子头填表、汇报。王某某同打眼的人员将工作面遗留的锚杆装完后,接溜槽时由于距离欠一点,王某某在和石某某商量后就带另外两人开始在煤体中部留有托根处补打掏槽眼,打第二个眼时炮就响了,打眼工孙某某、卜某某被炮打伤。
(2)事故原因
①本班接班后,在工作面有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进行工作面的打眼作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②“三员联锁安全确认”执行不力,在确认中已查出工作面有未爆破的炮眼,但没有采取立即处理的措施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③早班在工作面留炮眼七个,装药后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爆破,爆破工也没有在现场向下一班交接,而是由班长向下一班在出班途中交接,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④区队平时工作中管理不严不细,致使爆破不能严格执行爆破有关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另一原因。
(3)防范措施
①加强放炮现场管理,当班瞎炮、拒爆或未放炮眼必须在现场予以处理,若不能处理,必须由当班放炮员在现场向下一班放炮员交接清楚。
②爆破工属特殊工种,应严格履行本工种岗位职责,不具备放炮任职资格的任何人员不得代替行使职权。因此,严禁班组长或其他人员命令或同意放炮员擅自离岗,下一班接班人员必须是放炮员本人,接班时要确认好遗留炮眼的具体位置、角度、深度及装药量并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放炮管理规定,未接清不得施工。
③下一班接上班遗留装药炮眼后,必须先行处理未放炮眼,否则不得进行其它任何作业。
④严格执行“三员联锁安全确认”制度和打眼工安全确认程序,未确认清楚或确认后未按规定汇报处理的不得进行打眼作业。
⑤严格按照放炮期间的手指口述相关规定。
⑥区队要进一步加强班前安全教育和班前安全生产确认工作,科学合理组织生产,为班组井下生产创造良好的安全作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