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三矿“11.1”放炮着火事故案例分析
一、事故经过
2009年11月1日,矿业工程公司219队在潘三矿施工-650m西翼新增进风大巷联巷二发生一起炮后着火事故。
该联巷于11月1日夜班开窝,1日早班放第二茬炮后14分钟,现场人员发现有异常烟雾和异味,随后测气员、跟班队长和放炮员进入查看,距迎头约40m时发现前方有火光,接着再向前查看,发现巷道左帮挂着的工作服着火,随即用水管把火扑灭。
二、事故原因
这是一起生产性重大非死亡事故。放炮员触犯了20条红线第6条“严重违章放炮”规定,84条较严重“三违”第8条“发现作业地点存在安全隐患不立即提出整改意见或不立即制止作业”、第 30条“爆破作业未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第31条“非放炮员做炮头或联接母线”的规定。
(一)巷道拔门刷帮进行浅眼爆破,未从技术措施源头明确浅眼爆破技术要求,封孔泥不足,爆破时抵抗线不够。
(二)爆破封孔泥中混有煤矸,封泥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封孔效果。
(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当班现场装炮的3名爆破工助手只有1名持证上岗。
三、处理决定
(一)陈万全,矿业工程分公司潘三项目部219队班长,无放炮员助手资格证,现场操作及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二)王书安,矿业工程分公司潘三项目部219队跟班队长,无放炮员助手资格证,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三)余军、赵炳虎,潘三矿放炮员,对当班装炮监管不力,分别给予待岗半年处理。
(四)杨小东,潘三矿通放队副队长兼放炮班班长,对事故负安全管理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五)彭佩,矿业工程分公司潘三项目部219队队长,对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六)许家荣,矿业工程分公司潘三项目部经理,对事故负安全管理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七)蔡福坤,矿业工程分公司潘三项目部书记,对事故负安全教育不力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八)张盛,潘三矿通放队副队长(主持行政工作),对事故负安全管理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九)陈广余,潘三矿通放队副书记(主持党务工作),对事故负安全教育不力责任,给予撤职处分。
四、防范措施
(一)加强放炮管理,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一炮三泥”、“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二)严格装炮质量,炮眼封泥必须采用水炮泥、封孔泥封实。严禁用煤或其它可燃性材料、块状材料作炮眼封泥。
(三)浅眼爆破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严格按要求封满炮泥,封孔深度满足安全要求。
(四)放炮地点附近必须消除工作服及棉纱等易燃物,爆破相关材料供应质量。底眼装药敷设的彩带必须为阻燃性材料;炮泥不得掺杂可燃性材料、块状材料等。
(五)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现场自保互保意识,严格落实“两规范”。爆破工助手必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非放炮员严禁做炮头或联接母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