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北矿开拓一队“10.7”放炮伤人事故案例分析
一、事故经过
2010年10月7日早班,-580东一放水斜石门掘进迎头装炮联线结束,其他人员先行全部撤出,14:03分放炮员最后撤出,测气员汇报炮后瓦斯浓度,班长汇报“三警戒”到位,然后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14:05响炮,此时伤者胡永满和班长等人坐在警戒网以外,有一块5cm见方的矸石飞来将胡永满头部砸伤。
二、事故原因
放炮员、施工单位班长触犯了20条红线第6条“严重违章放炮”规定,现场放炮员、测气员和安检员触犯了84条较严重“三违”第8条“发现作业地点存在安全隐患不立即提出整改意见或不立即制止作业”的规定。
(一)现场人员图懒省事,放炮操作存在违章行为,有措施不执行。局规定直巷放炮警戒距离不小于100米,潘北矿该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要求放炮点距迎头不低于130m,而这次事故的现场放炮位置距迎头只有80m。
(二)负有警戒第一责任的班长没在规定位置设警戒,同时在场的放炮员、测气员和安检员等未予提醒和制止。跟班干部也未能盯住放炮这一重点环节。
(三)处于交接班时间放炮,现场作业人员急于上井,心态较浮燥。
三、处理决定
1、给予开拓一队队长刘应祥、党支部书记汝华东撤职处分,待岗半年;给予放炮队队长曹怀新、党支部书记陶嘉平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2、给予当班跟班副队长陶军凯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3、开拓一队班长杨明、放炮员陶传山不按规程措施设置警戒放炮,属严重“三违”,且放炮造成一人重伤后果,给予杨明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给予陶传山待岗一年处理。
4、安检员刘家玉监督检查不到位,给予待岗一年处理。
5、给予矿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技术科科长王良旭、通风科科长宣家文降职处分。安监处对这起事故负有监管不到位责任,给予部门负责人安监处副处长张安福行政警告处分。
四、防范措施
(一)加强规程措施在现场贯彻学习,确保现场执行到位。
(二)各施工单位要注意调整工序,尽量减少在交接班时间进行放炮等安全隐患较大的作业工序。
(三)加强职工安全教育,提高职工自保、互保意识。进一步规范干部的管理行为和职工的操作行为,切实处理好安全和生产的关系,从严从细做好放炮及“一通三防”安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