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一矿“2.11”锚索伤人死亡事故
潘一矿“2.11”锚索伤人死亡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09年2月11日,潘一矿开拓一队在-800m综采综掘储装硐室迎头安装锚索。孙某、马某两人站在台阶上(台阶施工法)施工迎头顶部锚索。当时施工一个锚索眼,钎子打完,冲洗眼孔,开始安装锚索。由于锚索眼深了,锚索被卡住,在处理锚索时,锚索掉下戳伤死者孙某眼睛,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死者孙某违反操作规程及作业规程规定,站在锚索眼正下方向上观察顶部锚索(锚索未锚固),站位不当,行为不规范。
(二)间接原因。施工人员操作不精心,将设计6米深锚索眼,误打到7.2米深。
三、处理决定
1、王勇,跟班班长,对事故负现场管理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2、方正兵,队长,对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3、黄林,直属党支部书记,对事故负安全教育不力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四、防范措施
1、规范操作行为,在更换顶板锚索(杆)钎杆,安装、处理锚索(杆)时,严禁站在眼位正下方。
2、施工人员要精心操作,按设计要求深度打锚索(锚杆)眼,防止误操作。
3、增强职工自我保安和互联保意识,发现有人站在锚索(杆)眼正下方等不安全行为时,应相互提醒并及时地加以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