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桥矿“2.8”南翼大巷电机车司机违章操作死亡事故
顾桥矿“2.8”南翼大巷电机车司机违章操作死亡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08年2月8日中班,顾桥矿运输队电机车司机耿某驾驶一号8t蓄电池机车从309队牵引14辆矸石车向副井井口运送,16时48分,列车运行至-780m南翼轨道大巷一号车场处,此时副道上停有一节平板车,上装有皮带驱动装置,耿某在驾驶机车经过驱动装置时,将头探出观察机车运行情况,不慎被驱动装置的联轴器(联轴器与电机车车厢的安全间隙仅85mm)刮碰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直接触犯了84条较严重“三违”界定第42条规定:电机车在运行中,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露出车外的和20条红线中第14条规定:个人违章作业造成他人(包括自己)死亡的。
(一)直接原因:电机车司机耿某严重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348条规定:在机车运行中,将头探出车外,被超宽的皮带机驱动装置刮碰死亡。
(二)间接原因:
1、该车场临时停放超宽的皮带机驱动装置,其联轴器与电机车车厢的安全间隙仅85mm,导致两车之间安全间隙严重不足。
2、该处停放的超宽的皮带机驱动装置没有及时运走,现场存在隐患。
三、处理决定
1、汤守军,运输队班长,对事故负有现场管理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2、孔维举,运输队副队长,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给予撤职处分。
3、李殿民,运输队副队长,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给予撤职处分。
4、吴成爱,运输队副队长,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给予撤职处分。
5、许成友,运输队队长,是该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6、翁兴怀,运输队支部书记,对事故负有教育不力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待岗半年。
7、赵文有,机电管理办公室分管主任,对事故负有监管不力责任,给予降职处分。
四、防范措施
1、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操作技能,电气车运行时人员身体任何部位严禁探出车外。
2、要及时排除运输线路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保
证打运线路的畅通。
3、打运超长、超宽、超高、超重的设备、材料必须编制专项打运措施;职能部门要加强运输系统的监管,确保安全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