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集矿“8.14”井底车场电机车撞人死亡事故

  张集矿“8.14”井底车场电机车撞人死亡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10年8月14日,张集矿运输一区西11槽打运班夜班电机车司机陈桂田和押车工周黎明驾驶15#电机车到充电房更换电瓶,6时10分左右从充电房驾驶充满电的18#电机车准备返回西11-2轨道下山进行交接班。6时20分左右在东一轨道大巷往井口方向行驶,行至井底车场中央水仓三岔门口道岔处误入中央水仓岔道,碰到正行经此处的掘进二区早班下井职工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该事故直接触犯了20条红线中第14条规定:个人违章作业造成他人死亡的和84条较严重“三违”界定第40条规定:电机车过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等地段或运行前方有人,不鸣笛示警的。

  (一)直接原因:电机车司机违反《操作规程》规定,行驶中未观察道岔岔尖位置和分道方向,违章驾驶,导致电机车驶入非正常运行区段。

  (二)间接原因:

  1、电机车司机在行驶过程中遇到过往行人时,

  未减速慢行。

  2、中央水仓三岔门巷道拐弯处安全间隙不足。

  三、处理决定

  (一)给予运输一区斜巷队队长行政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二)给予运输一区区长、书记行政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三)对事故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

  四、防范措施

  1、对井下运输系统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2、电机车在井下行车过程中,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遇到过往行人时,电机车必须鸣笛示警、减速慢行或停车等待。

  3、进一步规范职工井下等车、乘车、行走行为准则。

  4、采取措施防止车辆行驶进入非正常运行区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