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矿“8.4”大巷矿车掉道挤人死亡事故
潘某矿“8.4”大巷矿车掉道挤人死亡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09年8月4日,矿业工程分公司616队早班入井,职工杨某走在最后面,杨某行至南一BC大巷与南一C大巷交叉点处,蹲在水沟上方便,此时运输区12t机车牵引一列煤车(共11节5t煤车)从南一阶段煤仓装煤经南一BC大巷外出,列车接近巷道拐弯段时,司机开始鸣笛、减速。7时左右,列车行到交叉点道岔处,机车刚过道岔,司机听到“轰”的一声,感觉车掉道了,就急忙刹车,下车发现杨某被挤在2车之间,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违反了20条红线中第14条规定:个人违章作业造成他人(包括自己)死亡的。
1、矿车检查检修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处理车辆安全隐患,造成右前方车轮轴承突然甩出,导致煤车掉道。
2、矿业工程分公司潘二项目部616队职工杨某个人自主保安意识不强,违反潘某矿煤机电【2009】(61号文)规定,擅自在矿明文规定禁止通行的行车路线上行走且在非行人侧巷道逗留。
三、处理决定
1、李传香,616队队长,行政撤职,待岗半年。
2、张金生,运输区机电队队长,行政撤职,待岗半年。
3、张宝泽,矿业工程公司潘二项目部经理,行政撤职,待岗年。
4、徐宏春,矿业工程公司潘二项目部书记,撤职,待岗半年。
5、陈运生,潘二运输区区长,撤职,待岗半年。
6、程元培,运输区书记,撤职,待岗半年。
四、防范措施
1、加强矿车日常检查维护工作,提高矿车完好率,及时把损坏的矿车送修,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2、列车在运行到弯道或发现前方有人时,必须及时鸣笛、减速。
3、必须在井底车场和主要运输大巷明确规定行人路线,在严禁行人线路上要有醒目标识。
4、加强职工安全教育,提高防范意识,杜绝在大巷行车路线上随意逗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