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一矿“4.18”替棚垮棚死亡事故
潘一矿“4.18”替棚垮棚死亡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05年4月18日早班,综采一队在1361(3)新面上下巷替棚施工。下顺槽由副班长武保昌带领职工刘家亮等五人进行替棚,从里向外套一棚,拉一棚,采用圆木顺山棚为一梁三柱正规木棚替棚,15时15分,职工陶传保准备将第五棚中柱卸掉,将2.8m长临时走向棚腿补齐,副班长武保昌和刘维双告诉他顶板有劲,不能卸单体。陶传保说没事,即用钎子去卸中柱。忽然听到“轰”的一声,顶板冒落了,陶传保等两人被埋在冒落的矸石里面。经过抢救,陶传保死亡,另一人受伤。
二、事故原因
触犯84条较严重“三违”界定第57条规定:“工作面在用单体支柱连续三根初撑力低于规程规定”和第70条“临时支护不符合规程措施规定”。
(一)直接原因:
该面为底区回采,顶板破碎,替完第5和第6棚后,走向棚未按要求支护,且支护搭接不实;走向棚未挑好,陶传保违章卸第5棚中柱,造成破碎顶板冒落将其埋压致死。
(二)间接原因:
1、违反作业规程要求未进行走向挑棚支护。下顺槽超前工作面使用木棚换U型棚后未按规程要用HDJA-1000型铰接顶梁在其下挑三排走向棚支护,而是采用4.5m长和2.8m长矿用11#工字钢挑走向棚。挑棚后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未进行测定,临时走向棚与第5棚搭接不实。
2、支护强度不够。底区顶板破碎,未加强顶板支护管理,现场替棚梁长不够,使用3.2m长圆木梁,两头留有0.2m间隙。第5棚木棚直径为0.14m,且采用腐朽的木梁进行支护,强度不够,造成冒顶折断。第5棚和第6棚替完后用2.8m长矿用11#工字钢在巷中挑了一排临时走向棚。替棚后U型棚与木棚之间空顶未接实,难以保证初撑力。
3、现场管理不到位。该面第一班进行替棚施工作业,无队级以上管理干部现场跟班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副班长未能制止现场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4、自保、互保、联保制度不不落实。职工安全意识差,自保、互保、联保意识淡薄,违章作业,现场人员未及时制止违章行为。
三、防范措施
1、认真吸取这起事故教训,切实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减轻生产压力,防止因生产任务重,生产接替紧张给安全带来威胁。
2、加大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力度,坚持齐抓共管,层层明确责任,严格培训学习制度,提高职工的安全业务素质,强化自保、互保、联保责任制的落实,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
3、认真开展“反三违”活动,加大对违章行为的处理力度,规范职工的操作行为。
4、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干部跟班制度落实,提高干部跟班质量,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把握关键环节。
5、加强技术管理工作,保证安全技术措施现场执行到位。
6、加强对底区采煤工作面及上、下端头的顶板管理,制定针对性顶板管理措施,空顶处要及时接实,工作面移架和单体液压支柱支设后,必须及时检查初撑力,确保支护的强度达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