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嘴孜矿“2·24”死亡事故
李嘴孜矿“2·24”死亡事故
2011年2月24日,李嘴孜矿采煤三队施工的3132(3)掩护支架工作面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1人死亡。
一、工作面概况及现场勘察情况
(一)工作面概况。3132(3)工作面位于西一采区东翼三阶段,上顺槽标高-474m~-480m,下顺槽标高-521m~-526m,走向长1103m,面长75m。平均倾角59°,平均煤厚5m,采用柔性掩护支架采煤法回采,支架为“︹”型,宽2.4m。
工作面于2010年12月3日开始回采,截至2011年2月24日,上顺槽回采至-480m3#石门C13槽抬棚口以东102m,下顺槽回采至-530mW12#石门东997m。
(二)现场勘察情况。工作面出煤口向上2.5m~8.5m段掩护支架明显前移下沉,其中5架滞后的支架较其它支架超前300mm。事故地点在出煤口向上3.5m位置,该处单体倾斜严重,上爪与煤壁之间距离180mm。
(一)《3132(3)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第四章第4节第三项规定:工作面上拐点向下10m及出煤口向上5m范围内,架内支柱间距不大于1.5m,工作面内间距不大于3m,采用1.5m~3.2m的单体液压支柱,支柱生根要牢固有劲,并尽可能垂直于护架。第四项规定:施工人员的头、身体和四肢严禁钻入架爪下或进入老塘;护架与顶板间隙大于0.15m时必须用塘柴盘或笆片等料腰严背实,以防窜煤、矸。
(二)第八章第一节第一项规定:工作面打眼清理地沟或出煤支柱期间其下方严禁有人,并安专人在架尾出煤口安全一侧负责警戒,不准人员进入架内。若需调整溜槽、扒煤、上、下人等,必须经警戒人员与上方人员联系好,待上方人员停止作业并管理好茬口后,方可进行。
三、事故经过
2月24日,采煤三队夜班共出勤31人,值班副队长游某安排上风巷安装支架、机巷转运料、工作面下段60m放炮出煤三拨作业。跟班副队长姜某安排班长孙某带领8名工人在架内作业。孙某等人先爆破下段30m,放炮后出煤时,李某某等二人负责架内出煤挂溜子,朱某、李某二人负责紧跟其后扒煤路。副队长姜某向上巡查时,发现距离下出口5m左右有5根掩护支架架头滞后相邻支架200~300mm。在出煤至距离下出口约23m时,自溜槽内煤淤满无法自溜,姜某下行了解情况并去机巷进行班中汇报,在经过滞后的5架掩护支架处时发现煤壁已经片帮,架头与煤壁之间闪缝约0.15m,此时李某在该处等待扒溜。
十几分钟后,出煤系统恢复运行,李某将包干段溜槽疏通完,朱某接着向上疏通,李某向下撤,在架爪下的单体支柱与煤壁之间经过时,架子突然来劲将滞后的一段掩护支架和单体支柱推向煤壁,李某头部被挤在单体支柱和煤壁之间,经抢救无效死亡。
死者基本情况:李某,男,41岁,初中文化,采煤工,工龄12年,受过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人员违章从架爪下单体支柱与煤壁之间通过。
(二)间接原因。
1.单体支柱支护质量差,支护强度不够,没有支在实茬上。
2.煤壁片帮,没有及时安排处理。
五、事故性质
六、防范措施
(一)出煤时,下口不得有人工作。
(二)人员不得在架爪下行走。
(四)单体支柱必须支设在实茬上并带柱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