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嘴孜矿“6.16”支架压垮死亡事故
李嘴孜矿“6.16”支架压垮死亡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10年6月16日中班,3122(3)工作面放炮结束后,跟班副队长邵光彩带领两名职工进入工作面架尾调整掩护支架(本工作面采用伪倾斜柔性掩护支架采煤法),当工作面出煤到放煤口15米左右时,架尾的掩护支架全部被压垮,造成邵光彩等三人被埋压,经抢救无效,三人同时遇难。
二、事故原因
触犯了84条较严重“三违”界定第70条“临时支护不符合规程措施规定的”,现场未对掩护支架临时加强支护,就将掩护支架的单体卸掉,造成事故。
(一)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进入工作面架尾进行调架作业时,未对掩护支架加强支护,违章卸载掩护支架下的单体液压支柱,被突然冒落的煤矸石和被压垮的掩护支架埋压致死。
(二)间接原因:
1、现场管理不严。当班工作面出煤时,跟班队长带领2名工人进入掩护支架架尾,没有加强支护,违章进行调架,未按照规定对单体液压支柱进行测压。
2、技术管理不到位。规程措施对掩护支架的调架的工序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项规定不明确,对支柱测压的要求不具体;规程措施贯彻落实不到位,施工人员对规程措施的要求不清楚。
3、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对单体没有测压的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
4、安全教育不到位,职工的安全意识差,“三违”现象时有发生。
5、矿井生产不平衡,矿井没有采取措施保持均衡生产。
三、处理决定
(一)邵光彩,采煤二队副队长,分管该队安全生产工作,当班跟班,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二)张小社,主管技术员,负责该队技术管理工作,技术管理不到位,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罚款3000元。
(三)李砚,安监处副科技检查员,分管矿采煤安全监督检查,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罚款3000元。
(四)金广员,技术科副科长,分管矿采煤技术管理工作,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罚款4000元。
(五)梁仁德,采煤二队队长,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罚款4000元。
(六)鲍杰。采煤二队队长党支部书记,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罚款4000元。
四、防范措施
1、加强现场的安全管理;柔性支架的使用要严格按照措施要求进行,确保安全;调架必须先加强后动架;单体必须加强检查和测压工作。
2、加强技术管理;严格规程措施的编制、审批,确保内容全面、有针对性。
3、加强安全隐患的排查。将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全部排查清楚,保证不留死角;排查出的隐患必须及时整改,真正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4、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高职工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杜绝违章操作行为,保障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