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桥矿“3.8”拖缆装置挤人死亡事故
谢桥矿“3.8”拖缆装置挤人死亡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07年3月8日早班,综采三队班长安排煤机司机李某某割煤,李某某负责控制煤机下滚筒。由于受4#异常区影响,80#支架至机尾段压力大,易片帮冒顶,99#~108#已经超前拉架,拉架后液压支架前立柱与刮板运输机电缆槽之间间隙仅300mm宽,尤其是103#、104#液压支架前立柱与刮板运输机电缆槽之间高度仅1.3m,空间陕小。17时20分,煤机上行割煤在机身通过103#、104#液压支架时,煤机司机李某某没有及时退回到自己的工作位置,不慎被拖缆装置挤到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触犯了84条较严重“三违”界定第58条:采煤机滚筒上下3M机道范围有人而启动采煤机的。虽然李某没有在机道,但在安全间隙小的地方站立,同样违反规定。
1、直接原因。李某某在开动采煤机后,没有及时退回到自己的工作位置。
2、间接原因。工作面采用ZF5200-18/28HL型支架(反四连杆结构),过异常带须提前拉架时,拉架后液压支架前立柱与刮板运输机电缆槽之间间隙仅300mm宽,不能进行追机作业,过异常带措施中没有对此进行提前预见并做出明确要求。
三、处理决定
(一)金瑞举,当班班长,对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离岗培训半年。
(二)张敏,综采三队技术副队长,对事故负技术管理不力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三)李海群,综采三队队长,是该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事故负安全管理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四)韩先进,综采三队党支部书记,对事故负安全教育不力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待岗半年。
(五)王树全,技术科科长,对事故负监管不力责任,给予行政降职处分
四、防范措施
1、过地质构造带、异常区时,必须制定具有针对性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按措施施工。
2、加强职工安全教育,提高自主保安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