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四圪堵煤矿“6·17”井下较大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2011年6月17日0时20分,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境内,内蒙古北联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吴四圪堵煤矿准备队14人乘坐024号跃进牌自卸农用车入井时,行至东辅运大巷联巷与东辅运大巷拐弯处(距副井口1570米),撞在巷道壁上,造成6人死亡,8人受伤(伤亡人员名单见附件1)。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932万元。
事故发生后,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和鄂尔多斯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领导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多次作出指示,并会同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组成事故督导组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督导。鄂尔多斯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亲自赶赴事故现场,对事故抢险救援、善后处理及事故调查处理作出明确要求。北方联合电力公司和吴四圪堵煤矿对事故抢险救援极为重视,组织得当,工作有序,抢救有效。
2011年6月17日5时,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鄂尔多斯监察分局(以下简称分局)接到鄂尔多斯市煤炭局事故报告后,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并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于2011年6月17日下午,会同鄂尔多斯市煤炭局、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达拉特旗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人员名单见附件2),并邀请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展开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先后调查询问有关人员51人次,制作调查取证笔录55份,收集各种材料54份,勘察事故现场2次。通过查阅大量资料、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技术认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确定了事故性质、类别,并对事故原因、责任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对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提出了防范整改措施。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概况
(一)吴四圪堵煤矿隶属情况
内蒙古北联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是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04年12月正式注册成立,代表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参股煤田、铁路建设项目。吴四圪堵煤矿是北联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独立核算单位。
(二)矿井概况
吴四圪堵煤矿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境内,行政区划隶属达拉特旗昭君镇。该矿始建于2006年4月,2008年5月投入试生产,2009年3月通过竣工验收开始正式生产。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为240万吨/年,服务年限50.7年。该矿属国有重点煤矿,现有职工715人。事故发生前,该矿六证齐全,且均在有效期内。
吴四圪堵煤矿位于达拉特旗西部,井田范围东西宽约4.8km,南北长约8km。面积38.3641km2。井田内含可采煤层2层,6号煤为矿井主采煤层,可采厚度为1.35~18.50m,平均6.08m。全井田共有资源量234.56Mt,其中6煤层资源储量为232.82Mt,4煤层为1.74Mt,设计利用储量为230.6082Mt,可采储量159.9866Mt。6号煤层顶板岩性为砂质泥岩及炭质泥岩,底板岩性为泥岩、砂质泥岩,夹矸岩性为砂质泥岩及炭质泥岩。
矿井水文地质条件为简单型,矿井瓦斯等级为低瓦斯矿井,煤层自燃倾向等级为易自燃,煤尘具有爆炸性。
矿井采用斜井单水平开拓方式。在工业场地布置主斜井、副斜井及回风斜井三条井筒(主斜井14°,副斜井6°,回风斜井18°),三条井筒见煤后沿6号煤层布置运输、辅助运输及回风大巷,形成矿井开拓系统。目前回采工作面为WN62综放工作面,工作面采用长壁后退式采煤方法,综合机械化放顶煤回采工艺。
双回路电源引自高头窑110KV变电站和草原110KV变电站,电压等级35KV,供电距离1.0km。导线LGJ-150mm2。矿井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系统,通风方式为机械抽出式,在回风斜井井口安装两台BDK-8-№22A对旋轴流通风机,其中1台工作,1台备用。矿井排水系统在井下设有中央水泵房,承担矿井涌水向地面的排放,安装MD155-30X6型耐磨矿用离心泵3台,排水管路为Φ194×6mm无缝钢管二趟。矿井装备一套KJ95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有甲烷、一氧化碳、温度、风速、设备开停等传感器。矿井还装备一套人员定位系统和火灾束管监测系统。
该矿劳动组织采用“三八制”作业方式。
(三)事故前矿井生产情况
事故发生前,该矿为正常生产矿井,开采6号煤层,开采工作面为WN62综放工作面,工作面剩余回采长度已不足80m。掘进工作面为WN64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采用综合机械化掘进。WN63工作面为备采工作面,井巷工程、巷道铺底等已全部施工完毕,事故前正在安装WN63运输顺槽皮带。事故发生在东辅运大巷联巷与东辅运大巷拐弯处,距副井口1570米。
(四)煤矿安全管理机构概况
吴四圪堵煤矿安全管理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配有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及4名副总工程师,均接受培训并取得了安全资格证。安全管理机构下设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部、调度室、机电信息部、物资供应部、通风队等。煤矿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建立了矿领导带班入井制度,并在事故发生当天有带班矿长带班作业。
(五)事故地点概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