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雅庄煤矿“8·11”矿车追尾事故案例分析
2011年8月11日8点班13点20分,李雅庄煤矿掘进一队王雷明班组在六区一部车场运输,发生一起一吨矿车与华子车追尾事故,造成职工景立鹏右手掌故骨折。晚上8点,安全处组织,值班长、安全科、生产科、机电科、调度室、掘一队等相关人员参加,对此次事故进行了分析,具体如下。
分析时间:2011年8月11日20:00分
分析地点:综合楼调度二层会议室
主持人:霍诚(安全处长)
参加人员:梁孟伟(党委书记)刘建胜(生产矿长)
曹俊贤(安全科长)祁宏(工会副主席)宋海滨(调度副主任)
米春荣(机电科长)杨文忠(生产科长)马宝珍(运输区长)
李松(掘进一队书记)王雷明(班组长)及当班职工6人
二、事故经过
8月11日8点班,王雷明班组出勤9人、当班安全员杨海生。此起运输事故涉及7人,分别为:班组长王雷明,职工赵贵基、马国锋、张庆兰、要锐雪、景立鹏、郝航。
班前会由队长武增平、书记李松主持,主要安排两点:一是由于八点班旬检,安全员对工作面进行检查、处理隐患,同时带2名职工协助队干迎接旬检;二是本班其他人员将工作面需检修的40T溜头运至六区一部平车场(出井),再将六区一部车场的皮带料和喷浆料运至6061巷材料存放点并卸车摆放整齐。
8点班接班后,王雷明带领职工景立鹏、赵贵基等6人将6061工作面待出井的40T溜头装车,13:30分运至六区一部车场后与一部车场25KW绞车旁存放的要进的4个料车(两花子车皮带管子,两矿车三联辊,四车料为进6061工作面的皮带料)顶牛。于是王雷明安排人员倒料车,王雷明、景立鹏、赵贵基等7人一起将第一车皮带管子人工推过距一联巷20m处的渡线道岔(推车方向为出井方向),大约14:00左右第二车皮带管子快进岔子时,职工张庆兰、要锐雪、郝航未经班组长王雷明安排,主动去推后面装有半车三联辊的矿车,此时王雷明、马国锋、赵贵基、景立鹏4人(王雷明和马国锋在花子车前,赵贵基和景立鹏在后;后面两人均在花子车两侧,一手推花子车侧面、一手拉住管子末端)继续推第二车皮带管子车。由于张庆兰3人在推车过程中,未及时提醒前方4人,推车速度较快,导致矿车与装有皮带管子的花子车追尾,造成景立鹏右手第4、5掌骨骨折。
事故发生后,当班安全员杨海生在14点20分分别向安全信息站和矿调度室进行了汇报。矿调度员张金亮接到汇报会立即汇报有关领导并安排救护,15:30分向集团公司总调度室进行了汇报。
四、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职工张庆兰等3人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362条及矿有关管理规定:人力推车一次只能推一个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千分之五时不得小于10米。现场作业人员违规作业,导致矿车追尾、造成景立鹏碰伤。
间接原因:
(1)班组长是当班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意识不强,存在“重生产、轻安全”的不良倾向。经事故分析,从班前会队干安排、到现场班组长安排,只注重工作任务安排,没有安全注意事项安排或强调。
(2)基本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倒料车作业涉及进入单轨无极车区域(运输区盘区队责任区),班组长做为指挥组织的第一责任者,未能向盘区运输人员声明、私自安排作业,且“两个及以上人员作业必须明确临时安全负责人”制度执行不到位。
(3)区队干日常安全意识教育和培训工作不到位,班组安全第一的意识不强、职工存在不规范作业行为,“手指口述、岗位描述”在工作过程中流域形式,职工对人力推车要求掌握不清、执行不严。
(4)运输区作为盘区中运输的责任主体单位,日常监督不到位、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
(5)调度室做为盘区中运输的管理科室,业务保安工作落实不到位;安全科日常监督落实不到位。
五、责任追究
根据矿《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安全绩效及技能账户风险抵押管理办法》、《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班组建设的决定》、《三三四结构工资考核规定》等相关安全规章制度,对本起事故追究处理如下:
1、班组长王雷明是本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违章作业没有起到应有的协调指挥作用,处罚500元,否决八月份安全账户工资100%,否决三季度安全抵押奖励100%,进驻三违学习班学习15天,同时给予撤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