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村煤矿“3·2”矿车追尾事故案例分析
2012年3月2日四点班18:10,运输队副斜井李建义在副斜井底提空车挂钩时发生一起一吨矿车与一吨半车追尾事故,造成职工李建义左侧锁骨骨折。晚上21点,由安全处组织,值班长、安全科、机电科、调度室、运输队等相关人员参加,在矿调度室会议室对本起事故进行了分析,分析情况如下:
一、事故经过:
2012年3月2日四点班,班前由运输队书记苏军平安排,共出勤31人,其中:井下出勤16人,矸石山出勤9人,副斜井出勤6人。副斜井由班组长刘庆锁和赵宝成在副井底清挖水沟;由郭忠平带班负责副斜井进出料车,李建义在副斜井下部车场摘挂钩,刘秋明负责副井工业广场开蓄电池电机车,谷勋利负责副斜井口发送信号,郭忠平负责井口车场挂钩;班前安排现场交接班后,先对运输安全设施、钩头、钢丝绳、轨道等进行认真检查,符合运行要求。15:10副斜井口接班后,由班组长刘庆锁对井上下运输安全设施进行检查,进行确认,于15:40开始下料及提矿车;18:10运输队职工李建义在副井底提挂第三钩连第三个矿车与第二辆矿车期间,李建义用左手连车,面向第三辆矿车,此时电机车司机闫贺民正在副井下倒空车,致使两个1吨空车至车场变坡点沿轨道5‰坡度向下滑行撞击到第三辆空车,第三辆空车将正在挂钩的李建义左侧碰伤,随即班组长刘庆锁汇报队值班室,队长李会平立即汇报调度室;同时组织出井将伤者李建义送往曹村矿分院,曹村矿分院初诊为左侧锁骨骨折,立即安排送往集团公司总医院,经总医院诊断确认为左侧锁骨骨折,同时调度室安排安全科长王竹亮、调度室主任邰银记、机电副科长高文军立即下井勘察现场,曹村矿19:10将事故简要情况汇报集团公司总调度室。
伤者:李建义,年龄43岁,2005年3月参加工作,农合工,系霍州市辛置镇南下庄村人。
四、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①职工李建义将身体伸入两车之间进行连车是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②电机车司机闫贺民倒车时,电机车未与矿车连接而顶车造成两个1吨矿车下滑,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2、间接原因:
①队干班前安排工作不严不细,安排工作不到位。
②基本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在挂钩时班组长做为指挥组织的第一责任者,安全意识不强,自保互保意识差,安排工作不严不细且不在现场。
③队干日常安全意识教育和培训工作不到位,班组安全第一的意识不强、职工存在不规范作业行为,“手指口述、岗位描述”在工作过程中流于形式,职工对摘挂车要求掌握不清、执行不严。
④运输队作为副斜井运输的责任主体单位,日常监督不到位、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
⑤机电科做为大运输的管理科室,业务保安工作落实不到位;安全科日常监督落实不到位。
五、事故责任追究
根据矿《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安全绩效及技能账户风险抵押管理办法》等相关安全规章制度,对本起事故追究处理如下:
1、班组长郭忠平是本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现场违章作业没有起到应有的协调指挥作用,处罚500元,撤除其班组长职务。
2、职工闫贺民违章作业,不按规定连接矿车顶车,未检查顶车前方有无人员作业是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人,罚款800元。
3、职工李建义操作不规范,违章将身体伸入两矿车之间进行连接挂钩,自保意识较差,对其罚款800元。
4、队长李会平、书记苏军平班前安排工作不严不细,没有针对性,职工挂钩没有专人进行监护,对职工培训教育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安全管理不落实责任,分别处罚1000元,在周五安全会上做检查。
5、技术员申凯文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落实不到位,培训没有达到应有效果,处罚800元。
6、对业务保安科室机电科科长聂增林,对业务保安管理责任落实不到现场,处罚300元,在周五安全会上做检查。
7、对业务保安科室安全科科长王竹亮,对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存在差距,处罚300元。
8、分管领导郝建成对本分管范围安全工作落实不实不细,现场操作不规范,对其罚款1000元。
9、安全处长王晋敏安全监督与管理执行力不强,监督把关不严,罚款1000元。
10、职工技能账户考核:
①李建义、闫贺民个人技能账户当月扣除100%。
②郭忠平个人技能账户当月扣除25%。
③队长李会平、书记苏军平、技术员申凯文技能账户当月扣除100%,否决当月安全奖励。
④运输队其他人员技能账户扣除当月10%。
⑤包保人员运输队副队长李增山扣除当月技能账户,并罚款300元。
11、抵押金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