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山煤电金城公司“3·11”坠落事故案例分析
2009年3月11日,西山煤电金城公司第七项目部发生一起坠落事故,死亡1人,事故发生后,集团公司与西山煤电联合成立了事故调查组,于3月12日上午对事故进行了调查分析,分别提出了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现将事故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经过
金城公司第七项目负责贵虎胜街葡萄园棚户区改造工程22#楼施工任务,3月9日未经开工前验收,擅自组织人员进场进行复工前的准备工作。3月有10日由第七项目部副经理樊宝秋通过劳务公司劳务队队长王健安排马有林、王连喜及崔润斌、卜栓虎四人进行22#东侧SEM16型提升机的拆除作业。3月11日下午15:55,由王连喜、崔润斌、卜栓虎三人在天梁上部作业,马有林在下部做其它工作,在天梁下降过程中天梁钢丝绳突然断裂,致使卜栓虎从天梁上坠落,造成重伤,下午16:05送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晚23:40死亡。
二、事故原因
1、金城公司没有认真落实集团公司“八条禁令”,第七项目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
2、拆除作业实施前第七项目部未对围栏、钢丝绳等设施进行检查;
3、职工个人未系安全带,违章操作。
三、事故处理
根据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的认定,按照山西焦煤集团公司《事故调查分析追究处理制度》、《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特别规定的紧急通知》和《实施细则》、《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八条禁令”的通知》规定,西山煤电对有关责任者作出了严肃处理。
1、卜栓虎,金城公司劳务队职工,负事故直接责任,因已死亡,不予追究。
2、温伟,金城公司第七项目部安全员,负事故主要责任,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3、王健,金城公司劳务队队长,负事故主要责任,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4、樊金秋,金城公司第七项目部副经理,擅自开工,违反“八条禁令”等规定,负事故直接管理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并罚款3000元。
5、王建国,金城公司第七项目部经理,擅自开工,违反“八条禁令”等规定,负事故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并罚款2000元。
6、殷彦恩,金城公司第七项目部支部书记,安全监管不到位,负事故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并罚款2000元。
7、李智、金城公司党委书记、安监处长,安全监管不到位,未认真落实“八条禁令”有关规定,负事故主要领导责任,给予降职(级)处分(正处级降为副处级)。
8、杨贵元,金城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安全监管不到位,未认真落实“八条禁令”有关规定,负事故主要领导责任,给予降职(级)处分(正处级降为副处级)。
集团公司对西山煤电有关领导同时做出了处理决定:
1、薛占儒,西山煤电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作为西山煤电集团公司对口分管领导,未认真履行“八条禁令”中规定的“承办督导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李建胜,西山煤电集团公司董事长,作为西山煤电集团公司行政主要领导,未认真履行“八条禁令”中规定的“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责令在集团公司安全大会作深刻检查。
3、西山煤电在“3.11’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要求及时上报,对西山煤电集团公司给予通报批评。
四、防范措施
1、各子分公司、各有关单位都必须认真吸取西山煤电金城公司“3.11”事故暴漏出的政策规定执行力差、工作落实不力不到位等问题的深刻教训,严格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八条禁令”规定,坚决消除管理盲区,坚决杜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工作不落实等现象。
2、各级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要按照“八条禁令”要求切实落实好第一责任人和督导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所负责和分管的工作加强监管,严格制度,严明纪律,完善措施,明确责任,落实到位。
3、所有地面单位必须逐条逐句对照“八条禁令”要求,深入细致地开展隐患大排查,无论是停工还是正常生产的单位和作业地点,要全面覆盖,不留死角,认真搞好隐患排查治理整改。
4、各建筑施工单位要对施工设备、设施进行一次全面隐患排查、重新修订完善各项规程、措施和标准。强化现场管理,提高现场管理质量,各项制度、标准必须落实到现场。
5、凡停产整顿或停产放假复工的单位,生产作业前必须对职工进行岗前安全培训和岗位确认,否则,不得组织生产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