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置矿选煤厂“4·3”坠落伤亡事故案例分析
2013年4月3日16:45时,辛置矿选煤厂一车间发生一起职工死亡事故,事故发生后集团公司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了调查分析,现通报如下:
一、事故地点概况
事发地点为选煤厂一车间重介主厂房二层精煤脱介振动筛后与精煤磁选机弧形筛下.一车间重介主厂房始建于2001年,于2002年6月投产运行。主厂房外部钢结构彩板围护,内部采用钢结构支撑,由网格板分隔成两层,一层为泵区、胶带运输机,二层为振动筛、浮选机、磁选机等设备。
二、伤者基本情况
苑和平:男,汉族,1973年出生,现年40岁,身高1.70米,体重90公斤左右。1994年4月参加工作,长期合同工,工龄20年,一车间浮选工,现住辛置矿三食堂家属区6#楼,患有腰椎间盘突出,高血压等症状。
三、事故经过
2013年4月3日8点班,班前会由一车间主任王明亮安排八点班正常洗煤生产.一车间重介队8点班出勤4人,由班组长马合红安排上岗工作,运行工梁红在精煤快开压滤机岗位;胡延军看701.702,704皮带(重介精煤皮带)岗位;由苑和平(死者)看重介二层岗位(包括两台磁选机,三部筛子和一部浮选机);马合红在重介一层岗位并兼放703歼石皮带库.接班后各岗位人员巡查本岗位设备运转正常.8:00时到16:00时一车间洗煤生产正常,16:15时全部物料拉空后停车,班组长马合红清理磁选机入料槽,苑和平检查卫生和网格板,梁红和胡延军检查振动筛筛板和脱介喷水嘴,16:45时马合红在磁选机上看到苑和平在揭起精煤筛后面一块网格板(1200mmx600mmx30mm,12.37kg)时,发现苑和平站立不稳,身体晃动,叫他未应答,便从磁选机下来,同时看到苑和平连同网格板一起从揭起网格板的空隙处掉至重介一层(约6.9米).马合红立即跑到重介一层,发现伤者平躺在701皮带机尾西侧地面上,立即汇报一车间主任王明亮,16:55时由王明亮,贾艳光协同孙明计、李文华、马合红将伤者送至集团公司总医院进行抢救.17:20时一车间主任王明亮汇报厂调度室及厂主要领导,厂调度员王文明立即汇报辛置矿调度室及集团公司总调度室。18:00时伤者生命体征消失,抢救无效死亡。
四、事故原因
1.苑和平在重介车间二层检查网格板时,因网格板固定不牢,存在安全隐患,且本人站立不稳失控,连同网格板一起掉至重介一层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2.交接班检查网格板时,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具体不到位,职工个人违章操作,安全自保意识差,擅自打开网格板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3.矿、厂、车间日常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工作不认真不到位,隐患及职工不规范行为未及时发现处理,同时未按照职工身体健康状况及时调整工作岗位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
4.矿、厂对职工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对职工遵章作业要求不严格,职工行为不规范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五、事故类别
坠落事故
六、事故性质
责任事故
七、事故责任与追究处罚
根据霍煤电办字〔2013)2号文件《霍州煤电集团公司基本安全管理制度》中“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和“山西焦煤安全生产问责制度”的有关规定,对责任者及单位做如下处理:
1.直接责任
当班职工苑和平在重介车间二层检查网格板时,擅自打开网格板,站立不稳失控,连同网格板一起掉至重介一层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鉴于其已死亡,免于追究.
2.主要责任
(1)当班班组长马合红对当班工作安排不具体不到位,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并处2000元罚款.
(2)选煤一车间主任王明亮未认真履行安全第一责任者职责,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落实不到位,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并处3000元罚款.
(3)一车间支部书记陈俊民,对职工安全思想教育、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并处3000元罚款。
(4)当班跟班副主任安新生组织生产不严不细,现场巡查不到位,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并处3000元罚款.
(5)安全员季春亮对现场作业环境不达标的情况未履行监督把关职责,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给予行政降一级处分,调离工作岗位,并处3000元罚款。
(6)选煤一车间技术员朱士海,又是包保人,对被包保人苑和平熟练掌握岗位操作规程、做到应知应会等工作不到位,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管理责任
(1)厂业务保安科室洗煤生产科科长刘利民,对选煤厂的生产组织现场管理不到位,未能履行好业务保安职责,对事故负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3000元罚款。
(2)厂安全科科长高万录,对选煤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