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新安县寺沟煤矿“12.2”特别重大透水事故分析

洛阳市新安县寺沟煤矿“12.2”特别重大透水事故分析

2005年12月2日23时40分,洛阳市新安县寺沟煤矿发生特别重大透水事故,造成4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72.6万元。

一、寺沟煤矿基本情况

(一)矿井概况

寺沟煤矿位于新安县城以北15公里的石寺镇石寺村,1984年建井,1986年投产,集体所有制企业。煤矿建成后几经转手。2003年12月,焦军子投资220万元接手寺沟煤矿,2004年3月将寺沟煤矿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靳成松,并任命为矿长。2005年5月,股东之一的李建伟(事故发生前的寺沟煤矿副矿长,煤矿日常工作实际负责人)出面和焦军子签定寺沟煤矿买卖协议,并与高红伟(石寺镇党委委员,分管煤矿安全工作)、林长伟(石寺镇煤管站站长)共同出资300万元购买了寺沟煤矿。法定代表人仍为靳成松。该矿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寺沟煤矿现有地质储量35万吨,可采储量24.6万吨。矿设计能力为3万吨/年,核定生产能力6万吨/年,2004年产量为1.2万吨。

2005年4月20日,河南省煤炭铝土矿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对洛阳市煤矿资源整合初步实施方案的批复》(豫资源整合办[2005]2号),将寺沟煤矿列为资源整合矿井,与贾沟东井矿、石寺新煤矿、渠里东煤矿进行资源整合,整合后名称为镕玮煤矿。2005年11月15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向镕玮煤矿核发了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06年11月,矿区范围包括贾沟东井矿、石寺新煤矿、寺沟煤矿和渠里东煤矿原采矿许可证的划定矿区范围,同时将四煤矿原有的采矿许可证注销。镕玮煤矿的煤炭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尚在申办变更之中。

寺沟煤矿用双斜井单水平开拓方式,主井井口标高为+305.2米,井底标高+222.8米,斜长189米,坡度27度。副井井口标高+305.3米,井底标高+218.82米,斜长164米,坡度31度。矿井采用中央并列抽出式通风方式,总迸风量为8.96m3/s。矿井装备有KJ2000型监测监控系统。该矿主要充水水源为顶板砂岩裂隙水、老空水、第四纪潜水和地表河水,矿井正常涌水量为49-206m3/h,平均为130-160m3/h,共安装有D155—30×3水泵3台,电机功率90KW,其中主井一台,副井2台,3趟排水管路分别经主、副斜井直接排至地面,核定排水能力390m3/h,水仓容量450m3。

(二)矿井事故前情况

2005年1月1日到5月24日期间停产整顿,5月25至事故发生前共生产原煤4万余吨。发生事故的08采掘煤巷于2005年6月开始掘进,11月底停止掘进,开始回采(巷采),共掘进约74米。根据实际测量,已非法进入矿井边界保护煤柱5米。

二、事故发生及抢救经过

2005年12月2日四点班,该矿共入井76人,分别在新01、02、03、06等4个掘进头和01、08等2个回采头作业。约17时至18时,发现在08采掘煤巷与左1回采头开口的交汇处开始掉顶煤,煤层变湿,23时40分左右发生透水,34人安全升井,42人被困井下。23时50分左右,副矿长李建伟向石寺镇煤管站站长林长伟报告了事故情况。林长伟约于12月3日1时、1时20分分别将事故情况报告给石寺镇党委和新安县煤炭工业局主要领导。

事故发生后国家总局、省、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和义煤集团领导、救护队先后赶到,成立了抢险救灾指挥部,开展抢救工作。寺沟煤矿几名主要负责人相继逃匿。

由于没有准确图纸资料、井巷断面较小、坡度大等原因,抢险救援工作十分困难,到12月22日,矿井累计排水达11万m3,找到了35具矿工的遗体,另有7名矿工下落不明。由于巷道淤积、垮冒严重,井下清挖工作非常困难,并有二次突水的可能,经抢险指挥部专家组对井下现场情况分析论证,7名下落不明矿工无生还可能,经抢险指挥部研究,于12月25日终止搜救工作,救援工作结束。 +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寺沟煤矿08采掘煤巷非法进入矿井边界煤柱,在接近已关闭的桥北煤矿(1998年关闭)老空积水区采煤,造成煤柱突然垮落,桥北煤矿老空区积水体和与其存在密切水力联系的松散孔隙地下水及青河地表水迅速溃入井下,导致了事故发生。

2、寺沟煤矿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在矿井冰文地质资料不清,存在老空积水等重大水害隐患的情况下,既不进行水害分析预报,不执行“有疑必探”,也不编制08采掘煤巷探放水设计和探放水安全措施,违反规定用煤电钻代替专用探水钻进行探水,达不到探放水的要求和效果。

3、安全隐患辨识和处置不力。在发现08采掘煤巷“下掉煤潮湿且软”等透水征兆时,误判断为“煤潮湿发软是由于煤层直接顶板水渗透到煤中所致,可能无事",既不撤出受水威胁区域人员,也不采取有关处置措施,仍然冒险组织生产。

(二)间接原因

1、寺沟煤矿不服政府监管,长期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寺沟煤矿在被列入整合矿井后,不顾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禁止生产的规定,仍然违法生产;在核定生产能力仅为6万吨/年的情况下,2005年11月生产原煤多达11322吨,严重超能力、超定员生产,且违反《煤炭法》第三十一条中“采矿作业不得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法律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九条中“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必须留防水煤柱"等技术规范的规定,非法进入矿井边界保护煤柱5 米,形成重大事故隐患。

2、寺沟煤矿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忽视职工安全培训。该矿没有技术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技术水平低,安全意识淡薄。2005年5月以来从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过专门的安全培训,新工人下井前不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自我保安能力低下;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形同虚设。

3、石寺镇政府对寺沟煤矿安全监管不到位,措施不力。新安县煤炭工业局批复寺沟煤矿在入井整修期间,下井人数不得超过9人,严禁组织生产。镇政府对寺沟煤矿长期违法违规生产制止不力。

4、新安县煤炭工业局履行职责不到位。对批复的入井整修报告关于“入井人数不得超过9人,严禁借整修之名组织生产”的要求监管不到位,对寺沟煤矿长期违法违规生产行为查处不力;在寺沟煤矿多次发生透水、淹井事故情况下,没有督促查清透水水源、导水通道等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对寺沟煤矿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及探放水措施不落实督促检查不力;没有发现寺沟煤矿非法进入矿井边界保护煤柱开采的隐患问题;对寺沟煤矿没有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检查不到位。

5、新安县公安局对寺沟煤矿火工品的月审批量超过新安县煤炭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的供应量,为寺沟煤矿违法违规生产提供了条件。新安县国土资源局对寺沟煤矿资源开采状况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