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票矿务局台吉矿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案例分析

北票矿务局台吉矿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案例分析

1983年1月21日18时20分,台吉矿四井-370米水平东二石门区四层煤层仓储采煤工作面准备-13号仓切眼掘进支护时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突出强度62吨,瓦斯量因通风风筒受到破坏而无法计算,死亡×人。

一、自然情况:

台吉矿四井于58年建井,59年简易投产,设计能力为年产15万吨。经扩建后,核定生产能力为年产21万吨,实际生产能力为年产18万吨左右。井口标高+198米。矿井采用阶段石门开拓方式,对端垂高110米。现生产水平-370米,开拓水平-480米。矿井通风方式采用中央分列抽出式,矿井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自74年开始至本次突出前共发生煤与瓦斯突出18次,平均突出强度为每年24.6吨,最大突出强度每次58吨。82年瓦斯鉴定结果为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为8.86立方米/分,相对瓦斯涌出量为26.35立方米/吨。该矿井-370米东二石门区走向长660米。倾斜长145米,岩层倾角一般为48°—52°,回风水平为-260米,运输水平为-370米。本区内共有五个煤层,由顶到底为2、3、4、5、10层。其中2层经探矿实践不可采,3层局部可采。-370米东二石门四层为最先开采煤层,层厚最小为0.3米,最大为1.6米,平均1.0米。煤层受火成岩破坏,呈不同程度的变质状态。顶板为砂页岩、砂岩,地板为凝灰岩。

该区四层为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在掘采过程中至本次突出以前共发生煤与瓦斯突出3次,总突出强度为63吨,平均突出强度每次21吨。-370米东二石门东翼四层走向长260米,倾斜长145米,沿倾斜分三个阶段开采,上段(二中巷至-260米),斜长46米,于83年1月13日回采结束。中段(一中巷至二中巷),斜长42米,该分段12号仓于83年1月12日收碴。下段(-370米大巷至一中巷),斜长50米,东二组眼以西该段9号仓库,已于82年12月21日回采。上段的10号仓、11号仓和中断的12号仓沿斜向上均只开采20米左右,因煤壁疏松,经常大量片落,作业困难,而被迫收碴放煤。且12号仓切眼掘进过程中发生一次煤片落埋人事故。现准备工作面13号仓的切眼(突出地点),通风方式为局扇供风,局扇功率为11KW,正常瓦斯涌出量为0.18立方米/分。鉴于12号仓切眼掘进事故教训,13号仓切眼掘进开工前经井、队商定对高眼掘进提出补充安全措施

二、事故经过:

1月18日一班,13号仓切眼开始掘进,至1月21日二班止已掘进30.5米(距二中巷尚余11.5米,该位置标高为-306米),本切眼相距12号仓切眼7米。二班作业前,工作面瓦斯浓度为0.3%,工作面前上方,由于煤壁片落,有一直径0.3—0.4米、深0.7—0.8米不规则的圆形孔洞,孔洞内瓦斯浓度0.8%,工作面回风流瓦斯浓度0.2%,工作面有效风量60立方米/分。

二班在工作面打三个炮眼,眼深1.2米,每眼装药量300克,一次起爆。放炮后进尺2.5米,工作面两侧各打两棵木支柱,支柱接近工作面煤壁,但由于煤片落,工作面中部仍有深约0.6—0.7米锥形孔洞。二班瓦斯检查记录记载工作面瓦斯浓度为0.2—0.3%,无明显变化。

当17点左右,三班四名作业人员到达该作业地点,发现工作面已有1.3—1.4米的空顶,作业班长立即布置在工作面东西两侧各打一棵木支柱。当东侧柱打完,打西侧柱子时,发现工作面片落煤较多,随即班长叫一名作业人员到一中巷去开溜子放煤。该人到一中巷正好和中心组长相遇,两人各开一台溜子,几分钟后,听到眼上轰隆一声,随着涌下一股黑烟,即发生了煤与沼气突出。工作面(切眼)×名作业人员全部遇难。

事故发生后,局、矿、井主要领导同志迅速赶赴现场指挥抢救工作,经八个小时的抢救,到22日2时40分抢救工作结束。经有关人员调查,确定这次突出为煤倾出类型。遇难人员中有×人被煤埋住而死,×人被瓦斯窒息而死。

三、事故原因:

1、该区队对四层煤层没有采取区域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给开采留下较大的安全隐患。在作业规程的编制中,又未编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局部措施规程严重漏项以至酿成事故

2、作业人员缺乏煤与瓦斯突出常识,在事故当班作业前已发现工作面煤壁片落严重,已经是很明显的突出预兆或小型煤倾出,但由于缺乏煤与瓦斯突出常识未能引起高度重视。因而事故亦不能得到及时的防范。

3、在安全措施的执行上缺乏严肃性。鉴于12号仓埋人事故教训,13号仓切眼掘进前编制了高眼掘进补充安全措施,并由队向职工贯彻。补充措施中第一条关于“打迎面支柱,并背好”的规定,对强度较小的煤倾出突出有一定作用。但在执行中并未兑现,因而未能减少事故的危害程度。

四、预防措施:

1、对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必须采取防突出的措施。否则,不准开采。

2、应加强对干部、职工进行煤与瓦斯突出知识的培训,提高干部、职工对“突出”的认识,使之能掌握防止煤与瓦斯突出的措施。

3、提高执行规程、措施的严肃性,建立保证规程、措施兑现的相应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