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7日,某公司机运队在运输巷抬轨伤人事故

2012年9月27日,某公司机运队在运输巷抬轨伤人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12年9月27日八点班,当班副队长李某安排拉运组长赵某带史某、段某三人拉运,安排王某某带6人运输巷二级车场安装道岔。

13时半左右,副队长李某某发现安装道岔的两根弯轨还未到位,就令赵某某等三人到运输巷四级车场查看是否有轨,如果有轨尽快运到位。赵某等人到达四级车场,看到车场有四架道轨和一辆矿车。经查看架子车内有需要的弯轨,因架子车前挡有矿车阻碍装有弯轨的架子车通过,当时急于要用弯轨,赵某决定人工抬运弯轨到二级车场,于是三人将道轨从架子车中抽出同时用力往肩上抬轨,但该轨是长6.2m 重200kg的道轨,三人根本抬不动,所以按原路返回。走到三级车场时遇到副队长李某某,赵某将情况如实反映,副队长李某安排安装道岔的王某再带一个人上来帮你们抬,顺便确认一下所用的道轨。”

15:00左右王某带领1人员与赵某等人回合后返回到四级车场,王某确认后赵某令大家一起抬轨统一放到右肩上行走至距回风绕道口50m处因巷道不平整,赵某被巷道凸起的矸石绊了一下,身体失去平衡,猛的向前一扑紧跟着大家一起倒下,轨道压在赵某的颈部。众人赶紧将道轨移开,发现赵某处于昏迷状态,王某前额也划破。经诊断:赵某某颅底骨折、右眼框骨折,已转送往太原进一步治疗,王某回家休养。

八、事故原因分析

1、员工自主安保意识和互保意识差,对本岗位操作规程安全知识掌握甚少,在未认真检查路况的情况下盲目抬轨行走,被脚下矸石绊倒,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副队长未强调员工按规定使用矿车运输和员工抬轨及行走时应注意的事项等,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3、该对员工安全教育不到位,对现场工作安排不具体,是造成本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十、防范措施

1、要利用班前会对员工进行全面的安全教育培训。要将此次事故进行分析总结经验,并以此为案例,对运输作业中注意事项进行培训。

2、要加强现场管理管理人员对临时安排的任务要在现场强调安全注意事项,并对分工和作业程序作出具体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