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矿区采矿六工区马某车辆伤害死亡事故案例分析
2013年9月10日11:50左右,二矿区1158分段采矿六工区生产班岩爆工马某(男,岩爆工,30岁)在1158分段Ⅵ盘区溜井联络道岔口处发生死亡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13年9月10日白班,采矿六工区排完班后。当班人员下井来到作业现场,马某负责当班爆破器材的领用工作,于8:30左右下井前去1200中段雷管库领取当班所用的爆破器材。11:30点左右到达1158分段Ⅵ盘区,将爆破器材放到了爆破器材临时存放点。
11:35左右,安全环保室安全执法人员刘某、王某到达Ⅵ盘区对采矿六工区的《爆破器材领用登记本》进行例行检查,于是马某就将《爆破器材领用登记本》拿到食堂配合了检查。大约11:50左右,正在出矿的司机陈某驾驶装满矿石的C-29#铲运机从采场行至Ⅵ盘区分层联络道转弯处,看见1158分段道岔口到Ⅵ盘区溜井联络道三米左右处有工作服上的反光条和一顶安全帽及亮着的矿灯。由于Ⅵ盘区分层联络道有坡度,不能停车,陈某就将C-29#铲运机开到1158分段Ⅵ盘区岔口转弯处把车停下,发现躺着一个人,就第一时间跑到食堂向工区值班长李某进行了汇报,值班长李某立即带领生产班班长薛永生等人赶到了现场,发现是当班人员马某仰面平躺在巷道的斜坡上,左腿伸直,右腿弯曲,右手手中拿着防尘口罩,通过观察马某已经停止了呼吸。随即李某又跑回食堂用电话向矿调度室进行了汇报,之后组织人员制作简易担架。12:10,在井下值班的颉总带领调度室主任李某等人赶到现场,在对现场进行了勘察后,和采矿现场人员一起将马某抬上担架送往职工医院。
二、事故原因:
1、采矿六工区岩爆工马某在铲运机出矿期间直接进入“红区”管控区域,严重违反了公司和二矿区相关“红区”管控规定是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2、根据对当班司机陈宏俊的调查和询问,陈某接班后对C-29#铲运机进行了检查和加油,从10:00左右开始出矿作业,在他发现有人躺在溜井联络道之前的最后一斗矿是对20#进路进行清底,铲了半斗后又到16#进路装满铲斗将铲运机开到Ⅵ盘区分层联络道转弯处,没有越过分层联络道。
3、事发地点距离分段道岔口约3米左右,根据现场勘查,事发地点顶板、两帮安全状况良好,照明情况良好,没有巷道片冒的迹象。
4、死者马某所伤部位是右腿根部纵向一道长约400mm的创伤,腹部有一道横向约200mm的创伤。死伤部位没有刮蹭和碾压的痕迹,并且铲车底部护板平滑,没有突出的棱角能使其发生这样的创伤。
综上所述,我们感到事故发生蹊跷,并且也没有技术力量对死亡原因进行分析认定,故进行报案,由公安部门进行分析认定。
三、防范措施
1、以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召开专题安全会议,制定了整改和管控措施,下发了2013年第118期专题《安全工作会议纪要》,要求全矿各单位传达到每位员工,尤其是各种车辆驾驶人员,要严格执行和落实“红区”管控措施,严防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采矿盘区出矿期间,盘区岔口分段道东西各20m区域规定为“红区”管控范围并实施“红区”管控,并悬挂危险告知及安全准入的警示牌。
3、盘区分段道岔口“红区”管控于2013年9月12日20:00时实施。各相关单位及工区要按照会议要求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4、人员和车辆在通过盘区岔口时,必须在警戒绳以外等候,与出矿司机取得联系,停车后方可进入或通过。
5、技术室负责安排施工队伍,对盘区岔口分段道两端统一安装悬挂警戒绳的锚杆。锚杆外露端头设置金属圆环,便于警戒绳的悬挂并做到不被车辆刮蹭。
6、掘进返修工区清道作业至盘区岔口时,如遇“红区”管控必须与铲运机司机取得联系,停止出矿,解除“红区”管控后方可进入盘区岔口区域进行道路清理作业。
7、盘区分段道岔口实施“红区”管控后,各采矿工区将杂物堆放至“红区”警戒区外,便于掘进返修工区回收。
8、主管科室要加大对盘区分段道岔口及其他“红区”管控措施落实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对发现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或违犯管控措施的人员及车辆,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考核。
9、各单位要加大各层级人员对《金川“五阶段”安全文化管控集成模式》的培训和学习,领会“金川模式”的深刻内涵及“金川模式”建设的重要性,使广大员工从内心深处认同安全文化,将安全文化理念深入人心,自觉地规范员工的安全行为。
10、各单位要结合分析近年来矿里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案例, 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做到举一反三;在进行隐患排查时,要严格对照公司的隐患排查标准和隐患整改核销程序,对本单位作业人员和作业区域以及设备设施,从人、机、环等方面进行严格细致的排查,对查出的各类隐患和问题及时制定防范措施,坚决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四、事故教训
红区管控,保命条款是现场安全管理经验的总结,是相关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其管理制度的浓缩,简练易行。作为职工,应深刻理解红区管控与保命条款的作用和意义并自觉贯彻执行,否则,处于井下作业现场的人员的生命安全就不能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