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矿区三工区刘某高处坠落死亡事故案例分析
1989年12月14日10时,二矿区二工区岩工刘某(男,27岁)在1250耙矿道打完眼,准备去进行爆破警戒,在返回电耙道拿衣服时坠入溜井死亡。
一、事故经过
1989年12月14日白班,二矿区二工区安排岩工刘某、郭某、吴某到704采场撬浮石、打眼、放炮。刘某等3人根据安排到采场完成浮石捡撬作业后,郭某开始打眼,当打到第六个眼时,因机器出毛病并夹钎,机修工许某说修好后再打吧,郭某、刘某说打完再修,说完,刘某继续打眼,刘某打完眼,郭某让刘某到1250集矿粑道进行警戒,刘某便关闭了风水准备去警戒。当刘某在其返回电耙处拿衣服时,不小心坠落到上盘深20米溜井里,约10时,郭某等人点炮后经过1250集矿粑道时发现刘某,立即组织抢救,并送往医院,但刘某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1、死者本人思想不集中或其他原因,返回电耙道拿衣服时不按规定走右侧,而走左侧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安全防护设施建设不到位,溜井锁口封闭不达标,没有悬挂照明灯和警示灯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3、作业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认真,对暂时不能使用的溜井虽已采取措施用木板封闭,但左侧留有450毫米间隙也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3、管理上要求不严,对职工教育不够,职工安全意识淡薄,作业时马虎大意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防范措施
1、不断深化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教育职工集中精力做好安全工作。发现情绪异常或有思想包袱时,派人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2、加强检查,从严要求,从严管理。对使用的溜井,除必须将锁口封闭三分之二,一侧扒平便于行人,不使用时盖好格筛外,还要求在井口挂照明灯和红灯,分别用于照明和示警,对暂不使用的溜井口必须全封闭不留间隙。
3、加强在危险区域作业过程的监护与监督管理,做到在作业前先排查隐患,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在组织作业,确保安全生产。
4、推行互联互保制度,要求职工在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区域相互关心,相互提醒,相互制止,相互帮助。
四、事故教训
在井下,凡有溜井的地方一般被视为危险区。正因为如此,从公司到二矿区才针对溜井的管理制定了很多管理措施,比如设置安全隔离门,加盖格筛,悬挂标志标识或警示灯,禁止非作业人员进入,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告知危险有害因素,在现场作业的人员要相互做好监管工作等。可从事故过程来看,这些措施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可见,安全工作任重道远,无论是对职工的安全教育,还是各项管理措施,都要时时刻刻得到落实,安全生产才有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