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2002年3月28日二攀线起重机械伤害人身死亡事故
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2002年3月28日二攀线起重机械伤害人身死亡事故
一、事故发生时间
2002年3月28日12时50分
二、事故等级及死亡情况
一般人身事故,死亡1人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原因
2002年3月28日,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二攀线施工队长金××安排骆××(死者)带领合同工共10人到二攀线N62、N64塔挂导线瓷瓶串及放线滑车,其中,合同工左××、陈××、陈××、许×4人在N62与骆××挂瓷瓶。骆××为该作业点施工负责人,并操作绞磨提升瓷瓶。
12时50分,骆××开动机动绞磨,将瓷瓶串起吊到距地面20m高时,骆××站在绞磨前方,指挥两名高处作业人员准备上塔。此时,拴在塔脚处的导向滑车突然被破坏,滑车中的受力起重钢绳失去控制后弹出,造成起吊的瓷瓶串急速下坠,牵引机动绞磨瞬间失控飞起,撞击到骆××头部,撞破安全帽,致使其当场死亡。
1、错误使用工器具,将用于地线的放线滑车作为起重现场用转向滑车,导致起重磨绳飞出导向滑车。此种放线滑车起合板锁片在外力反复振动的情况下易松动,因为其中过程中的振动原因致使锁片旋转,其锁片凸出部分与起合板圆孔中的凹槽吻合时,起合板在受力的情况下弹出,致使导向滑车固定侧单边受力,在轮槽与固定板之间的距离形成力矩,而造成固定板弯曲变形,磨绳受力形成了导向滑车的横向力矩,致使磨绳飞出导向滑车。
2、施工现场的机动绞磨与转向滑车距离只有9.23m,并锚固于铁塔D腿塔脚,绞磨布置不合理,是事故程度扩大的重要原因。违反《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第9.2.1.1条“绞磨应放置平稳,锚固应可靠,受力前方不得有人。锚固绳应有防滑动措施”的规定。
五、应吸取的事故教训
1、各种施工工器具应严格按其设计的用途正确使用,不能随便替换,或是以小带大。
2、工作前,工作负责人应对起重工作和工器具进行全面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立即纠正。
3、施工现场的布置应按照作业指导书的规定,结合现场地形条件进行布置,现场布置应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各种施工机具受力的要求。
4、对于各个施工现场应分别指定工作负责人和现场安全员,每项工程都应明确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确保能正常发挥作用。
1、正确使用工器具。特别是起重受力机械和安全工器具,加强使用前的检查,并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坚决杜绝导向滑车用作起重转向滑车等错误使用工器具的情况。
2、对施工作业各项工序认真编制作业指导书,对各项工序现场布置和工器具使用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
3、加强施工现场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现场作业人员的素质,特别是工作负责人的安全意识和业务素质。
4、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监督,明确现场工作负责人和安全员,确保两个体系的人员在现场各司其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