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黑龙江鹤岗振兴煤矿溃水事故案例分析
2013年3月11日13时43 分,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振兴煤矿发生一起重大水害事故,死亡18人,直接经济损失2281万元。
3月11日8点班,振兴煤矿全矿入井总人数698人,其中采煤一区75人(采煤一队工作面56人)。当班带班矿长谢军(机电矿长),一采区带班区长丁传斌(生产区长)。当班5时30分,生产矿长陈仁海组织召开矿调度会,采煤一区区长贾兆财开完矿调度会后,召开采区调度会,安排当班对这个工作面加强硬帮绕道支护,机道挖水沟、清浮货,上巷清浮货。7时10分,工人入井作业。14时左右,陈仁海、丁传斌和队长孙玉明在94组架子附近,忽然一股飓风,距他们下边2、3米位置有大量煤、岩、泥浆从顶板溃出,然后他们往上跑,跑到无极绳绞车处,陈仁海安排孙玉明向矿调度汇报后,向机道打电话,联系不上,然后从回风道出来到二台皮带头查看情况,看到煤、岩、泥浆已经将机轨下山淤满了,陈仁海领着几个工人在一段机道皮带头将一个在淤泥里的工人救了出来,这时又听到有人求救,后在一段机道皮带头往下几米处,将一个在淤泥里往外爬的工人救出。
事故后经计算核实共溃出5750 立方米煤、岩、泥浆。煤、岩、泥浆淤满工作面机道、腰巷独头上山、一段机道集中巷、-266米标高石门、二段机道集中巷、机轨下山-283米标高联络巷、-283米标高机轨下山及-285.9米标高以下回风下山共550米长巷道。通风和通讯系统被毁,事故发生后,全矿673人安全升井,25人被困(采煤一区18人、掘进区2201掘进队7人)。
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在F40逆断层下盘放顶煤开采18#特厚煤层,致使导水裂隙带发育增大,波及上部15#、18#煤层采空区和F13断层带(80-150米宽),导致工作面发生重大水害事故。
(二)间接原因
1.振兴煤矿矿井水文地质技术管理存在缺陷。三水平18#层中部区左一段属地质构造较复杂区域,同时存在F40断层上盘18#、15#层煤采空区,缺少地质构造基础资料。在《作业规程》制定、审批过程中,应用经验公式,确定覆岩垮落带和导水裂隙带最大高度,对在多条不同力学性质断裂构造相互错动破坏条件下,近距离特厚煤层多煤层放顶煤重复采动导致顶板覆岩抽冒破坏带会出现异常发育高度现象缺乏认识。
2.鹤岗分公司、振兴煤矿在水害治理上,对多层特厚煤层重复采动条件下断层(带)导(含)水性、采空区积水情况、断层带之间的连通性及其与上覆砾岩含水层之间的水力联系、重复采动影响下老顶离层空间及积水量、覆岩破坏高度等灾害认识不足,没有采取相关措施。
3.该矿作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在2013年3月1日发生溃水溃泥事故后,鹤岗分公司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分析时,在未能有效探明上方采空区积水积泥情况下,制定的防范措施针对性不强,缺少防止再次溃水溃泥的措施。
4.龙煤集团公司分工负责包保鹤岗分公司全国“两会”期间煤矿安全工作的相关人员,对振兴煤矿2013年3月1日发生的溃水溃泥整改情况未能实施有效的监督检查,
1.赵厚崇,中共党员,2010年4月起担任振兴煤矿地测科副科长(主持工作),负责振兴煤矿地质工作。对该工作面地质构造复杂程度认识不高,对近距离特厚煤层重复开采导致覆岩垮落高度、导水裂隙带高度及危害严重性缺乏技术研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杜国庆,中共党员,2013年1月1日起担任振兴煤矿采煤副总工程师,负责煤矿采煤系统技术管理工作。对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内安全开采没有提出针对性意见和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王成义,中共党员,2002年1月起担任振兴煤矿规划副总工程师,负责矿井开拓设计、采区设计、地质管理等工作。对地质复杂区域勘查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对近距离特厚煤层重复开采覆岩垮落及导水裂隙带高度及其危害缺乏技术分析和指导,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张尚武,中共党员,2012年10月27日起担任振兴煤矿安全副矿长,负责煤矿安全管理和隐患整改工作,是煤矿安全管理监督检查主要负责人。对该工作面恢复巷道、清淤后,再次发生溃水溃泥事故认识不足,对未采取针对性安全措施监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5.李承泽,中共党员,2012年10月27日起担任振兴煤矿总工程师,负责全矿技术管理工作。对该工作面的水文地质复杂性、顶板管理等工作缺乏技术研究,未提出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张彦,中共党员,2012年4月18日起担任振兴煤矿党委书记,负责全矿党务工作。对矿井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监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高玉涛,中共党员,2012年6月4日起担任振兴煤矿矿长,党委副书记,负责全矿井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该矿井地质管理、采矿技术管理重视程度不够,没有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撤销其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
8.吴永纯,中共党员,龙煤集团鹤岗分公司地测副总工程师。振兴煤矿2013年3月1日溃水溃泥后,对该矿在复杂地质区域下进行开采、近距离特厚煤层重复开采覆岩垮落及导水裂缝带高度及其危害程度认识不足,在地质测量上制定的防范措施针对性不强,缺少充分的预见性,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9.闫立章,中共党员,龙煤集团鹤岗分公司生产副总工程师。振兴煤矿2013年3月1日溃水溃泥后,在生产技术上制定的防范措施针对性不强,没有充分考虑到再次发生溃水溃泥的可能性,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0.刘养明,中共党员,龙煤集团鹤岗分公司安全监察部副部长,分管井下安全监察工作。在振兴煤矿2013年3月1日溃水溃泥后,未引起高度重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1.朱海洲,中共党员,龙煤集团鹤岗分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负责分公司技术管理工作。在振兴煤矿2013年3月1日溃水溃泥后,作为鹤岗分公司技术负责人,对该矿水文地质复杂情况认识不足,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2.赵凯,中共党员,龙煤集团鹤岗分公司总经理,负责分公司全面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事故及迟报负有领导责任。事故后已免职,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一条(二)款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
13.赵春柱,中共党员,龙煤集团安全监察部监察一处处长,负责区域煤矿的安全监察工作。在振兴煤矿2013年3月1日溃水溃泥后,未引起高度重视,虽下达了重大隐患整改指令,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4. 陈启文,中共党员,龙煤集团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负责公司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全国“两会”期间分工负责包保鹤岗分公司煤矿安全工作,对振兴煤矿2013年3月1日发生的溃水溃泥整改情况未能实施有效的监督检查,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5.吕宏祥,中共党员,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监察一处处长,分管国有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6.王树坤,中共党员,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鹤滨监察分局副局长,分管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