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2017年度全国煤矿安全事故案例汇编
二、1.7山西阳泉寺家庄煤矿瓦斯爆炸事故 2
三、1.12辽宁阜新五龙煤矿冲击地压事故 2
四、1.18贵州金佳煤矿瓦斯突出事故 3
五、1.29黑龙江永盛煤矿一氧化碳中毒事故 3
六、2.28河北冀中能源艾家沟煤矿火灾事件 7
七、3.11黑龙江鹤岗振兴煤矿溃水事故 10
八、 3.12贵州马场煤矿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13
九、3.15黑龙江省峻德煤矿较大冲击地压事故 15
十、3.29吉林省通八宝煤矿瓦斯爆炸事故 15
十一、 4.5贵州瓮安煤矿透水事故 19
十二、4.12贵州省石板坡煤矿瓦斯爆炸事故 20
十三、 4.14陕西省上河煤矿副井瓦斯窒息事故 20
十四、4.20吉林庆兴煤矿瓦斯爆炸事故 20
十五、5.11四川泸县煤矿瓦斯事故 24
十六、6.2湖南邵东煤矿瓦斯爆炸事故 24
十七、7.19河南新密郑宏恒泰煤矿瓦斯燃烧事故 25
十八、7.23四川芙蓉杉木树煤矿瓦斯爆炸事故 25
十九、7.26龙煤集团七台河新铁煤矿顶板事故 26
二十、9.16神华亿利能源有限公司黄玉川煤矿顶板事故 26
二十一、8.23内蒙古西蒙集团电力满都拉煤矿辅助运输事故 31
二十二、山西汾西正升煤业有限责任公司“9·28”重大水害事故调查报告 34
二十三、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双木弯煤矿6.15较大透水事故 55
二十四、2014年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桥第一煤矿12.15较大运输事故 59
二十五、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东方煤矿“8·19”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60
二十六、辽宁省阜新矿业集团恒大煤业有限责任公司“11·26”重大煤尘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84
二十七、济南李福煤矿有限公司“12.15”较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97
二十八、河南长虹矿业有限公司“3•21”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报告 106
二十九、贵州省六枝工矿(集团)公司新华煤矿“6·11”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报告 110
三十、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砚石台煤矿“6·3”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126
三十一、曲靖市富源县后所镇红土田煤矿4.21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141
三十二、2014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大黄山豫新煤业公司一号井“7.5”瓦斯爆炸事故 149
三十三、2014年河北省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梧桐庄矿7.27较大事故 161
三十四、2014年黑龙江省鹤岗市兴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7.5较大瞒报顶板事故 163
三十五、2014年河南省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千秋煤矿3.27冲击地压事故 163
三十六、2014年新疆吐鲁番星亮矿业有限公司二矿6.16较大运输事故 172
三十七、2014年陕西省澄城县鑫合煤业有限公司12.12较大火灾事故 172
三十八、2015年山西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姜家湾煤矿“4·19”重大水害事故调查报告 172
三十九、2015年贵州省黔西南州普安县楼下镇政忠煤矿8.11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195
四十、2015年关于黑龙江龙煤集团鸡西矿业公司杏花煤矿“11•20”重大火灾事故 195
四十一、2015年四川省龙泉煤矿有限公司邻水龙泉煤矿3.13较大顶板事故 196
四十二、2016年重庆市永川区金山沟煤矿10·31瓦斯爆炸事故 196
四十三、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宝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2·3”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200
四十四、2016年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平煤业有限公司“3·23”顶板大面积垮落导致瓦斯爆炸重大事故调查与后续防范整改措施 210
四十五、2016年吉林省吉煤集团通化矿业(集团)公司松树镇煤矿“3.6”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报告 221
四十六、2017年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祖保煤矿“2•14”跑车引发重大煤尘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32
四十七、2017年贵州水城矿业大河边煤矿 “2·27”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49
一、1.3甘肃肃南煤矿透水事故
事故经过
2013年1月3日凌晨4时许,甘肃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日前发生一起煤矿透水瞒报事故,造成4亡5伤。1月12日,涉嫌瞒报的该煤矿项目部经理、矿长、副矿长、当日井下作业班长4人予以刑事拘留;该县安监局分管副局长和2名驻矿安监员停职。
经初步核查,2013年1月3日凌晨4时许,肃南县金源煤矿9名工人分别在主井进行维修作业时,矿井突发透水事故,4人未及时逃生,经抢救无效丧生。5名伤者被送往永昌县医院救治,经治疗后返回原籍,目前无生命危险。
处理决定
肃南县委宣传部称,1月11日,肃南县对金源煤矿透水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瞒报的金源煤矿项目部经理路某,企业法人、矿长李某,副矿长、安全生产负责人武某,安全员、当日井下作业班长刘某4人予以刑事拘留,对事故中负有监管责任的该县安监局分管副局长和2名驻矿安监员停职。
根据相关调查结果,甘肃煤监局兰州分局做出对张掖市大河煤矿行政经济处罚250万元、矿井负责人处罚2万元的决定,并建议追究煤矿投资人、煤矿负责人、煤矿井下负责人、煤矿事故当班班长的刑事责任。
2011年7月2日,张掖市山丹县金湾煤矿发生事故,致5人死亡,事故单位隐瞒事故情况,私自与死亡人员家属进行协议赔偿。
2012年8月8日,张掖市大河煤矿发生瓦斯中毒事故,死亡3人,伤1人。
事故问责
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日前对肃南县金源煤矿“1.3”较大水害瞒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做出批复,根据调查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涉及该起事故的33名处理责任人受到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政纪、党纪等处理。
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介绍,调查组对事故发生原因经过等事实进行了核查,对瞒报责任进行了详细认定,根据调查结果,该起事故共处理责任人33人,其中对金源煤矿“1.3”透水瞒报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的金源煤矿项目部经理路某等4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该起事故中负有重要或主要责任的9名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
同时,该起事故中另有20名公职人员因负有监察、领导等责任受到开除公职、撤职、开除党籍等政纪、党纪处分。甘肃省对事故煤矿及相关责任人行政罚款合计879.998万元,甘肃省煤监部门已建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该矿。
二、1.7山西阳泉寺家庄煤矿瓦斯爆炸事故
2013年1月7日,山西省阳泉煤业集团寺家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一起较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7人死亡。该矿为建设矿井,设计生产能力500万吨/年,2005年8月1日开工建设,事故发生前各系统已经基本建设完成。该矿绝对瓦斯涌出量为206.37立方米/分,相对瓦斯涌出量为51.02立方米/吨,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该矿15112工作面在切巷施工顶板锚索钻孔时,钻杆穿过上部积聚瓦斯的内错尾巷密闭区域,因钻杆接头断裂,钻杆断裂两端接触面旋转摩擦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三、1.12辽宁阜新五龙煤矿冲击地压事故
2013年1月12日,辽宁省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五龙煤矿发生一起较大冲击地压事故,造成8人死亡。该矿核定生产能力为240万吨/年,绝对瓦斯涌出量为86.79立方米/分,相对瓦斯涌出量为28.52立方米/吨,属高瓦斯矿井。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该矿3431B掘进工作面布置不合理,位于上部煤层放顶煤工作面采空区周边应力集中区影响范围内,对掘进工作面前方煤层合层没有进行超前探测,防治冲击地压措施落实不到位,3431B掘进工作面所在区域发生冲击地压,造成工作面迎头50米范围内煤壁发生位移,巷道严重变形,并伴随大量瓦斯涌出,致使作业人员被埋和窒息死亡。
2013年1月13日,辽宁省煤炭安监局有关负责人说,12日22时30分左右,辽宁省阜新市阜矿集团五龙煤矿发生矿震。辽宁省副省长赵化明带领省煤矿安全监督等部门工作人员于13日早6时第一时间赶往事故现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救援。事故救援工作已经结束,遇难人员遗体全部找到,有关善后处理工作正在有序进行。
2013年1月12日班组共有11名工人,其中3人已经安全升井。
折叠 编辑本段 矿难原因
经过调查分析认为,辽宁省阜新市阜矿集团五龙煤矿“3431B”运顺掘进工作面发生矿震,诱发瓦斯突然涌出。由于冲击地压引发瓦斯涌出,造成煤层位移、风筒断裂,致使正在作业的8名工人当场身亡。矿震一般是采矿诱发地震的简称,又称冲击地压。一般情况下,掘进面散出的瓦斯与掘进进度要协调,确保散出的瓦斯会及时稀释或抽采。不然的话,如果发生矿震,瓦斯有可能会突然大量涌出积聚,造成人员窒息伤亡。
四、1.18贵州金佳煤矿瓦斯突出事故
事故经过
2013年1月18日17时29分,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金佳矿金一采区211运输石门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突出煤量约1571吨,突出瓦斯量约33.11万立方米,造成13人死亡、3人受伤。该矿设计生产能力180万吨/年,绝对瓦斯涌出量为82.69立方米/分,相对瓦斯涌出量为62.70立方米/吨,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该矿“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不到位,没有严格按照设计施工抽放钻孔,钻孔数量不足、钻孔深度不足、分布不均,造成消突空白区;且区域效果检验时未剔除17#煤层瓦斯抽放量,致使18#煤层赋存瓦斯含量计算值偏少,使用风镐作业诱发煤与瓦斯突出。该事故暴露出盘江集团公司安全意识不强,特别是未认真吸取该公司响水煤矿“11•24”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教训,在2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同类重大事故。鉴于此,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已要求盘江集团公司所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全部停产整顿,进行灾害风险评估。
五、1.29黑龙江永盛煤矿一氧化碳中毒事故
事故介绍
2013年1月29日上午10时30分,黑龙江东宁县永盛煤矿3名工人入井维护抽水,行至左二路时遇到压气(氧含量低,一氧化碳高,俗称压气)晕倒。事故发生后,矿上组织了15人下井抢救,均中毒晕倒。后经抢救于2013年1月30日晚陆续升井。 事故造成12人遇难,8人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
东宁县位于黑龙江省东南部,东与俄罗斯接壤,边境线长139公里,南与吉林省汪清县、珲春市相邻,是东北亚国际大通道上重要的交通枢纽。
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报废矿井火区(一良煤矿)一氧化碳通过裂隙渗入永盛煤矿8#下煤层左二平巷第四片盘;由于矿井停风,造成井下一氧化碳积聚,作业人员进入左二平巷排水,导致一氧化碳中毒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煤矿企业违反有关安全法律法规。一是矿井停产期间,不执行省政府要求的“六不停”规定,随意停风。二是矿井采取伪装手段砌筑密闭,躲避监管部门执法检查,私开工作面。三是矿井周边有火区隐患,没有制定有效防范措施。
2.煤矿应对事故抢险救援措施不力。事故发生后,煤矿未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要求及时上报事故,延误了最佳救援时机;煤矿企业有关人员在无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盲目组织施救,导致事故伤亡扩大。
3.该矿违反《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煤矿安全管理人员“人、证、岗”不符,实际管理人员无证,职工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
4.煤矿主要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今年未开展事故灾害应急演练,职工应急救援常识缺失,不能有效实施自救与互救。
5.东宁县及煤矿监管部门在得知永盛煤矿发生事故后,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事故上报省、市有关部门。
6.东宁县煤矿监管部门监管力量薄弱,安全监管不到位。一是对辖区煤矿的日常监管都是由县和安救护队人员兼职负责;二是驻矿安监员不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对该矿违规打开密闭,私开工作面制止不力;三是在日常监管中没有督促永盛煤矿针对矿井周边火区采取防范措施;四是未发现该矿存在的管理人员人、证、岗不符、私开工作面、矿工入井不随身携带自救器、不检查有害气体等问题;五是东宁县煤管局监控中心对永盛煤矿监控系统一氧化碳报警与联网中断问题,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
7.牡丹江市煤矿监管部门未认真履行2012年监察计划,对永盛煤矿监管缺失,未能发现该矿管理人员“人、证、岗”不符、私开工作面、矿工入井不随身携带自救器、不检查有害气体等问题;市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对永盛煤矿监控系统一氧化碳报警与联网中断问题,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三)事故性质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建议不再追究责任人员:
1.李广印,永盛煤矿主扇工,停风2天后,重新开启主扇,在没有检测矿井有毒有害气体的情况下,不随身携带自救器,贸然带领抽水工人入井,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2.赵川山(又名赵富绩),永盛煤矿矿长(无证),负责该矿全面工作,该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擅自指挥人员打开密闭,私开工作面,对监控系统存在的超限报警现象,未进行处理,事故发生后不及时上报事故,违章指挥、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责任人员:
1.殷振发,永盛煤矿投资人,聘用不具备矿长资格人员管理煤矿,事故发生后不及时上报事故,盲目组织施救,导致事故扩大,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高波,中共党员,永盛煤矿投资人,聘用不具备矿长资格人员管理煤矿,事故发生后不及时上报事故,盲目组织施救,导致事故扩大,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吴刚,东宁县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永盛煤矿驻矿安监员兼东宁县煤炭局和安救护队队员,负责该矿日常监管工作。不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对永盛煤矿私开工作面制止不力,对作业人员入井不随身携带自救器、不检测矿井有毒有害气体现象,不报告,不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刘汝会,中共党员,东宁县煤炭局和安救护队副队长,协助分管领导负责辖区煤矿日常监管工作。在对永盛煤矿日常检查时,未发现该矿存在的管理人员人、证、岗不符、私开工作面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鉴于检察机关已对其立案,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后,再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5.季德彬,中共党员,东宁县煤炭局和安救护队副队长,协助分管领导负责辖区煤矿日常监管工作。在对永盛煤矿日常检查时,未发现该矿存在的管理人员人、证、岗不符、私开工作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