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3内蒙古西蒙集团电力满都拉煤矿辅助运输事故案例分析
2013年8月23日20时许,位于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境内的内蒙古西蒙集团电力满都拉煤矿一辆运送喷浆材料的防爆胶轮车搭乘施工人员入井时,行至副斜井井底(距副井口440米,坡度5.5度)拐弯处,车辆失控,迎面撞在巷道帮上,造成4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735万元。
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喷浆队工人田少停(无特种工操作证和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不合格防爆无轨胶轮车(事故后检验,制动系统不具备制动能力)入井运送材料,违章搭乘作业人员,在行驶中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迎面撞在巷道帮上,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 王振荣喷浆施工队对本队的车辆检修保养不到位,对本施工队入井人员安全培训不到位,工人安全自保互保意识差,违章乘坐运料车辆。
2. 电力满都拉煤矿对喷浆施工队的入井车辆管理不严、入井检查不细,对作业人员违章乘坐运料车及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未及时制止。
3.内蒙古西蒙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对电力满都拉煤矿安全监管不到位,对该矿车辆入井检查不严格、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等行为未及时发现并制止。
4.准格尔旗煤炭局对该矿入井车辆检查不严格、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管理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根据以上事故原因分析,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且事故后瞒报、谎报。
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田少停,群众,王振荣施工队工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违章驾驶防爆胶轮车并搭乘人员,在巷道内下坡行驶中操作不当,车辆超速行驶迎面撞在巷道帮上造成事故,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2.白强、刘二媚、李润贵,群众,王振荣施工队当班作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入井作业,安全意识差,违章搭乘运料车辆入井,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因三人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3.申桂平,群众,电力满都拉煤矿当班井口检身员,持有安检员操作资格证。实际履行职责中,对当班王振荣施工队入井防爆胶轮车未进行检查,对无证人员驾驶车辆入井未予制止,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解除其劳动合同。
4.乔学龙,共青团员,电力满都拉煤矿安检科科长,负责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实际履行职责中,对入井车辆检查不严格,对运料防爆胶轮车载人及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行为等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议暂扣其《安全资格证》三个月;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议处以罚款六千元(6000元)。
5.邢良玉,群众,电力满都拉煤矿总工程师,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到2013年8月20日前,具体负责避难硐室施工工作。实际履行职责中,对施工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等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议暂扣其《安全资格证》三个月;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议处以罚款八千元(8000元)。
6.杨培义,群众,电力满都拉煤矿副总工程师,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事故发生前,具体负责避难硐室施工工作,当班带班矿领导。实际履行职责中,对施工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及防爆胶轮车入井载人等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且事故发生后参与实施瞒报,转移尸体,在事故调查中提供虚假证词,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议撤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7.丁加飞,中共党员,电力满都拉煤矿安全副矿长,负责全矿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履行职责中,对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及运料防爆胶轮车违规载人入井等违规行为未纠正,对入井车辆维修检查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议撤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议处以罚款九千元(9000元)。
8.王旭昌,中共党员,电力满都拉煤矿生产副矿长,负责全矿生产工作。事故发生后参与实施瞒报,转移尸体,在事故调查中提供虚假证词,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议撤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9.王振荣,群众,电力满都拉煤矿喷浆施工队负责人。违规组织未经培训人员进入煤矿井下施工,对使用的防爆胶轮车未进行有效的维护和检修,使用运料防爆胶轮车载人入井,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且事故发生后组织实施瞒报,在事故调查中提供虚假证词,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10.王小兵,中共党员,电力满都拉煤矿矿长,负责煤矿全面工作,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实际履行职责中,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劳动用工管理混乱,使用无证人员上岗作业,对入井防爆胶轮车维护检查职责不明确,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且事故发生后实施瞒报、谎报,销毁证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四十条的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十八条、二十条的规定(处以上一年年收入220%的罚款),建议处以罚款二十二万元(220000元),撤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并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11.任永岭,中共党员,内蒙古西蒙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分管公司考核等工作。事故发生后参与决策瞒报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处以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建议处以罚款十万元(100000元)。
12.陈涌,中共党员,内蒙古西蒙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实际履行职责中,对电力满都拉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混乱、入井车辆管理存在的问题及使用无证人员上岗作业等违规行为监督管理不到位,事故发生后参与决策瞒报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处以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建议处以罚款十二万元(120000元),撤销其《安全资格证》。
13.严海平,中共党员,内蒙古西蒙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实际履行职责中,对电力满都拉矿领导及有关部门的工作监督、管理不力,对该矿劳动用工管理、入井车辆管理存在的问题及使用无证人员上岗作业等违规行为失察,事故发生后决策瞒报事故,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14.周建国,群众,准格尔旗煤炭局西部安监站电力满都拉煤矿包矿安监员,负责电力满都拉煤矿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实际履行职责中,对该矿防爆胶轮车维护捡修及入井检查不严不细、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工人违章乘坐运料车辆等违规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调离工作岗位。
15.王盛,中共党员,准格尔旗煤炭局西部安监站站长,负责准格尔旗西部井工煤矿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实际履行职责中,对电力满都拉煤矿防爆胶轮车入井检查不严不细、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及工人违章等管理漏洞监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6.刘田,中共党员,准格尔旗煤炭局副局长,负责准格尔旗中西部井工煤矿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实际履行职责中,对电力满都拉煤矿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未能做到全面有效的监管,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