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柳林兴无煤矿“3•5”一般机电事故
2018年3月5日21时35分许,山西柳林兴无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二采区5210综采工作面发生一起机电事故(机械伤害),造成1人死亡。
一、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8年3月5日16时00分左右,山西柳林兴无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综采二队队长岳某东在队会议室主持召开中班班前会,当班跟班副队长高某元、带班长刘某平等22人参加。会议结束后,带班长刘某平带领当班人员约18时30分到达工作面,组织人员对工作面和两顺槽安全确认后组织生产,采煤机向机头方向斜切进刀开始割煤,割通机头后返向机尾割煤。
当班跟班副队长高某元于18时47分到达5210皮带顺槽口的人员定位分站,于19时19分经过5210皮带顺槽300m处的人员定位分站,沿皮带顺槽向工作面进行安全检查,于21时20分到达5210综采工作面机头位置。
当采煤机割煤到34#支架附近时,在28#支架处进行拉架作业的高某军听到从机头方向传来“哇”的一声,便立即停止作业并闭锁运输机,往机头方向查看,当查看到15#支架处时,发现有一人被夹在支架顶梁与运输机拖缆架之间,随后立即返回至25#支架处,用语音集控喊话“快点!快点到15#支架来,支架压住人了”。在机头操作的带班长刘某平听到高某军喊话后,立即赶到15#支架处,发现高某元面向机头侧趴在输送机拖缆架上,被支架顶梁与运输机拖缆架挤压着,此时白某勇、高某平、高某军也相继到达现场。
事故发生后,带班长刘某平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指挥高某平升起支架并确认安全后,将高某元扶到支架底座空间进行就地抢救,并用电话向矿调度室及队长岳某东汇报情况。同时带班长刘某平安排高某军、白某勇、高某平等人用担架抬高某元升井。
22:05调度员郝某红接到井下电话后立即命令抬运高某元升井。
22:07调度员郝某红相继汇报值班领导杨某全、张某兵,矿长杨某全立即下令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由调度室通知各相关部门人员到调度会议室。
22:09调度员郝某红通知带班矿领导冯某平立即赶往5210综采工作面组织抢险救援。
22:10调度员郝某红通知医务人员康某昌带上急救器材立即到井口房待命救人。
22:11调度员郝某红通知车队队长刘某顺立即备车到主井口待命。
22:12调度员郝某红相继汇报矿相关领导,生产矿长王某钢、安全矿长马某军、调度主任王某飞、工会主席胡某忠、安检站长张某清到调度会议室,通知采二队队长岳某东。
23:19高某元被抬运到井口房,医务人员康某昌随即展开急救,首先进行面部观察,看到其面色灰暗,口鼻流血,随即进行血压测试,经测试无血压显示;用手电筒观测瞳孔,经观测瞳孔已扩散,对光反射消失,无生命体征。
23:57柳林县人民医院确诊其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在调整支架过程中,未严格执行《采煤工作面拉架工操作规程》中“一人操作、一人观察顶板”的制度,擅自违章操作液压支架,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作业规程、操作规程贯彻落实不到位,执行不严格,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2.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彻底杜绝“三违”现象,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
3.现场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
4.安全培训教育不够,安全意识不强,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严,职工自保、互保意识不强,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
三、防范措施
(一)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操作,特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操作;非本岗或专职人员不得擅自操作、无证作业。
(二)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并加大安全检查处罚、培训教育力度,确保作业(操作)安全。
(三)加强全员安全技术培训,提升员工安全意识,强化职工应急处置能力,严格执行“手指口述”安全确认,坚持不安全不作业、隐患未整改不作业。
(四)山西柳林兴无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落实生产安全责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
(五)强化安全管理,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中本岗位的各项规定,履职、尽职。矿领导、科队长下井要突出细节管理,加强关键环节、重要岗位的安全风险现场辨识、管控能力,严格落实安全措施,切实做到上标准岗、干标准活。
(六)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源头把关,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从根本上预防和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