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纳雍县鬃岭镇嫩草冲煤矿“4.30”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教训
2005年4月30日12时40分,毕节地区纳雍县鬃岭镇嫩草冲煤矿发生一起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80万元。
一、矿井概况
嫩草冲煤矿位于毕节地区纳雍县鬃岭镇,属私人合伙企业,设计生产能力3万吨/年矿井,持有煤炭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无安全生产许可证。
矿井主采28#煤层、31#煤层及32#煤层,煤层平均倾角140,煤种为无烟煤,高瓦斯矿井。
斜井开拓,沿31#煤层、28#煤层各开拓一条主提升斜井,分别在31#煤层、28#煤层各形成一套生产系统,两套生产系统共用同一回风井。事故发生时,该矿井下有5个作业点,分别是31#煤层3121采面、3123运输巷掘进头、3123回风巷掘进头三个作业点和28#煤层2802采面开切眼、2804回风巷掘进头两个作业点。矿井供电10KV农网单回路供电,配备一台75KW柴油发电机备用,但备用发电机从未带负荷运行。采用放炮落煤,采面人工攉煤,搪瓷溜槽自溜,运输巷人力推车运输,斜井绞车提升。通风方式为中央并列式,通风方法为抽出式,主要通风机为30KW轴流式风机,备用通风机为15KW离心式风机,掘进头采用局部通风机供风。
在事故发生时井下停电停风,井下30人中18人撤出地面,12人在井下休息等待恢复供电。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抢险过程
4月30日早班,嫩草冲煤矿出勤30名工人,其中:31#煤层3121采面7人,3123运输巷掘进头4人,3123回风巷掘进头4人,安全员1人,瓦斯检查员1人,机电工1人,共计18人;28#煤层2802采面开切眼5人、2804回风巷5人,安全员1人,瓦斯检查员1人,共计12人。
4月30日10时,接村民报告鬃岭供电线路中吊主线83#电杆湖坝分支线烧断后,鬃岭供电所在未通知嫩草冲煤矿的情况下,按照纳雍县电力公司调度室指令“将10kv中吊线013断路器由运行转线路检修”,并于11时28分开始停电检修。嫩草冲煤矿在停电后打电话到鬃岭供电所询问停电情况,鬃岭供电所答复需要40分钟才能恢复供电。
嫩草冲煤矿停电后,未按规定启动备用电源,全矿井停电停风。28#煤层作业人员全部撤出地面,31#煤层除6名工人撤出地面吃饭外,还有包括安全员、瓦斯检查员、机电工在内的12人未及时撤出地面,在靠进风主斜井的3123回风巷等待送电。
12时40分,供电线路检修完毕,恢复供电。嫩草冲煤矿电钳工张永发现来电后,就往配电房准备往井下送电。张永还未打开配电房的门,发现主井口冒出黑烟。后经调查,井下已发生瓦斯爆炸。
三、事故直接原因
矿井停电停风后,井下瓦斯积聚达爆炸浓度。在31#主斜井与3123回风巷掘进头交岔口处休息的矿工携带的矿灯失爆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四、主要教训
1、嫩草冲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混乱。一是不执行停电停风撤人制度;二是矿井停电后不及时启动备用电源;三是不按照规定管理矿灯,所使用矿灯大部分失爆(事故发生后,抽查了10盏矿灯,有8盏失爆);四是未按规定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2、纳雍县电力公司及鬃岭供电所不按规定停送电。在接到村民报告后对供电线路进行临时停电检修作业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供电营业规则》(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有关规定,忽视沿线各煤矿用电安全,在长达1小时12分钟的时间内不按国家规定通知煤矿用户。纳雍县电力公司及鬃岭供电所管理混乱,安全意识和服务意识差,严重影响煤矿企业(一类用户)的安全生产。
纳雍县嫩草冲煤矿”4.30”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