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屯公司孔庄煤矿“8.13”运输死亡事故
2002年8月13日8时36分,大屯公司孔庄煤矿运输科清理斜巷班在-375主井清理斜巷下车场发生一起运输事故,死亡1人。
统计属别:原煤生产
事故类别:运输
死者简况:张某,男,53岁,小学,一般工龄26年,本工种工龄18年,三级安全教育、安全工作资格和信号把钩专业培训
一、事故经过:
-375主井清理斜巷全长约130米,巷道坡度为29度,巷高2.3米,宽2.1米,净断面4.6平方米,单轨,JD一40KW绞车提升运输。斜巷下口车场与内、外环水仓相连,其底部设有主井底落煤装载点;事故地点巷道高2.4米,宽2米,局部采取工字钢棚加固。
8月13日早班,孔庄煤矿运输科清理斜巷班出勤8人。7时,班长贾怀荣在清理斜巷上口分工:赵秀昌开绞车,谭永祥在上口负责信号把钩,其余人到下口清装内环水仓淤积物和主井底落煤。司机赵秀昌准备向下松车时,发现绞车按钮不吸合,因送不上电,班长贾怀荣电话汇报科里要求派人修理。这时,按钮经赵秀昌敲打后,绞车送上了电,便向下口松了一个空车。车到下口后,他们将轨道内杂物清理装车后把车拉上。贾怀荣、王开军两人则到装载点处,江德元、张尊胜、宋子钦、张某在下口作清挖水仓准备。当第一钩重车拉到上口后,电机维修工赶到,修理开关按钮,约l小时后修好;因修理按钮耽误了时间,班长贾怀荣让本科夜班抽水工唐新章给上口信号把钩工谭永祥带话,让两边一块干,多挂一个车,并安排宋子钦到上边推车。第二钩谭永祥、宋子钦按班长安排松了3个车(规定2车,超挂1车)至内环水仓三岔口,下口四人摘下一个车装内环水仓的淤煤,然后打点将另两个车拉到装载点同时进行装车。装满车后,把3个车连接一钩拉上。第三钩谭永祥、宋子钦又挂了3个车,松车时,司机赵秀昌带电松了一段后,为了将矿车一次放到内环水仓处,将工作闸松开,以致绞车超速运行,造成带绳超速过放。当时,张某坐在右帮腿子下边,江德元与张尊胜均喊让其躲开,张没动;当听到松车声音异常,感到情况不好时又喊其躲开,但3个车飞快地冲了下来,第一个矿车脱轨后逼近张某,张向水仓方向跑,被紧跟其后的矿车挤住拖带倒下。王开军、江德元随之大喊:出事了,并立即施救,与贾怀荣一起将张某从车与巷帮之间救出。机电科在泵房开水泵的工人徐元强听到喊声出来一看车撞倒人了,于8时36分向矿调度室汇报,之后又根据贾怀荣安排跑到上口叫人。矿调度室接到汇报后,按照事故应急处理程序立即通知有关领导和部门。矿主要领导立即组织现场救护,终因张某胸部内伤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绞车司机赵秀昌违反绞车操作规程,松车时中途松开工作闸以致绞车超速运行失控,加之死者张某在明知上口已松车的情况下,坐在行车道里,没有进入躲避硐,是造成这起超速过放矿车撞人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班长贾怀荣身为现场安全第一责任人,安全意识淡薄,为赶任务、赶时间违章安排他人超挂车,以致下放矿车时绞车刹车失控,是造成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2、上口信号把钩工谭永祥、宋子钦没有拒绝违章指挥,违章超挂车;下口信号工江德元在张某坐在危险地点的情况下发信号松车,是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之一。
3、该作业点巷道空间小,作业环境不好,也是造成这起事故的又一原因。
4、运输科安全教育不到位,管理有漏洞,现场措施没兑现,也是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之一。
根据以上原因分析,认定这是一起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造成超速过放矿车撞人的责任事故。
三、防范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全员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工作,切实加强对区队长、班组长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术素质,人人上标准岗、干标准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十项权利,真正做到三不伤害,切实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的落实。
(二)深入开展反“三违”、反事故活动,加强对薄弱环节、管理死角等岗位、场所的监督检查,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三违”,严防事故。
(三)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在全矿各系统开展全方位的自查自纠活动,及时消除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和人的不安全行为,坚持科学、规范地组织生产,切实把“四不生产”原则落实到生产、管理的全过程。
(四)继续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切实抓好现场安全管理。
(五)对清理斜巷系统进行完善,增设安全设施。
四、责任人处理
(一)绞车司机对这起事故负直接责任,给予留矿察看两年处分。
(二)班长对这起事故负主要责任,给予留矿察看一年处分;
(三)上口信号把钩工,下口信号把钩工对这起事故均负有一定责任,分别给予降一级工资处分。
(四)运输科科长对这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处分。
(五)运输科支部书记对这起事故负有安全教育责任,给予撤职处分。
(六)运输科分管副科长对这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七)分管运输副总工程师对这起事故负有技术管理责任,给予警告处分。
(八)分管副矿长对这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警告处分。
(九)有关责任人的经济处罚(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