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立胜煤矿“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立胜煤矿“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经查,该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共造成3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962万元。

(一)事故煤矿基本情况。

立胜煤矿原名新颖煤矿,始建于1984年,1995年更名为立胜煤矿,企业性质为合伙企业,总股金1765万元。事故发生前,该矿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均已过期,工商营业执照自2008年起未进行年检,矿长李希东的矿长安全资格证已过期。该矿法定代表人为唐顺强,名义矿长为李希东,实际控制人为唐顺强。

该矿属高瓦斯矿井,没有完整的通风系统,主要通风机平时不运行,违规利用与湘潭矿业公司四矿贯通处回风,地面井口均为进风井。发生事故的中间立井工作面乏风经辅助风机排入东井生产区域的进风流中,形成串联通风

该矿区面积为0.0362平方公里,保有基础储量6.25万吨。该矿自2000年以来一直在超深越界区域非法开采,盗采湘潭矿业公司四矿的煤炭资源。

(二)事故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立胜煤矿中间立井三道暗立井内敷设的非阻燃电缆老化破损,短路着火,引燃电缆外套塑料管、吊箩、木支架及周边煤层,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造成人员窒息伤亡。

事故的间接原因:该矿长期超深越界盗采资源,在证照已过期的情况下拒不执行停产指令,以技改名义违法组织生产,对电缆漏电等重大隐患长期不治理,违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和工艺,且劳动组织管理混乱,入井作业人数不清;湖南省以及湘潭市、湘潭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未认真组织查处该矿长期超深越界盗采资源的问题;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的初审工作中,未认真核实该矿的储量变化,违规同意上报延续意见;湘潭市、湘潭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矿违法施工生产以及使用非阻燃电缆、立井吊箩、长期超深越界等重大隐患失察;湘潭市、湘潭县以及谭家山镇党委、政府未对立胜煤矿违法施工和生产的问题进行有效查处,对有关职能部门干部入股煤矿和严重腐败问题失察;湖南煤矿安监局湘潭监察分局对该矿长期超深越界盗采资源和违法组织施工、生产的问题失察。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进行了严肃处理。

按照有关规定,对46名事故责任人进行了处理。其中,28名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8名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具体处理情况详见附件2)。

同时,责成湖南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责成湘潭市人民政府依法关闭立胜煤矿、依法没收该矿非法生产所得,湖南省有关部门和湖南煤矿安监局依法吊销该矿有关证照。

晋焦煤公司王家岭矿“3.28”透水事故

3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针对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王家岭矿“3.28”透水事故,向全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单位发出通报,对事故作了初步分析,要求认真贯彻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立即开展在建项目和矿井水害隐患排查专项行动,严格落实矿井防治水措施,强化基建矿井防治责任落实,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严格监督监察,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通报指出,事故发生在王家岭煤矿20101工作面回风巷掘进头,初步分析是掘进过程中导通老空区而引发透水事故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是:该矿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章行为,未严格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掘进工作面探放水措施不落实;劳动组织管理混乱,为了赶工期、赶进度,当班安排14个掘进队同时作业,作业人员过度集中,且领导干部带班制度不落实;施工安全措施不落实,工作面出现透水征兆后,没有按照规定及时撤人和采取有效应对措施;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特别是今年3月份以来20101工作面回风巷多次发现巷道积水,但一直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这起事故是今年以来发生在国有大矿的第二起严重透水事故,也是发生在基建矿井的又一起严重透水事故,再次暴露出部分在建矿井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不严格、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等突出问题。

通报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和煤矿企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切实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并提出了六条具体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充分认识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和行动,切实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要高度重视基建矿井的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增强做好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严格落实矿井防治水责任制,切实落实防治水的法规标准和各项措施,坚决防范煤矿重特大水害事故

二、加强领导、突出重点,立即组织开展以“五查”为主要内容的在建项目和矿井水害隐患排查专项行动。各地区、各部门和煤矿企业要立即行动起来,周密安排部署,认真开展一次为期3个月的煤矿水害隐患排查专项行动。这次专项行动的主要内容为“五查”:一查基建、整合矿井合法性,特别是证照、手续是否齐全有效,施工及监理队伍资质是否符合规定。二查矿井各生产系统是否合理可靠,特别是井巷及主要硐室施工顺序是否合理,供电、通风、瓦斯、防排水等安全工程和设施是否优先建设。三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位,特别是防治水机构、制度是否健全,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是否落实。四查矿井水文地质基础资料是否齐全,煤矿周边、采掘作业面附近老空区积水情况是否清楚。五查矿井防治水设施、探放水设备是否齐全到位,矿井防治水措施是否完善并落实到位。煤矿企业要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开展自查自改,查出的隐患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治理,5月底前将本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地方有关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监察机构要制定工作方案,突出工作重点,督促检查煤矿企业水害隐患排查专项行动的落实情况,对逾期未进行排查和隐患未彻底治理的矿井要责令停工、停产整顿直至关闭。

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矿井防治水措施,坚决做到“五个严格”。各地区、各部门和煤矿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煤矿防治水工作,认真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一是严格落实水文地质各项基础工作,做好矿井水文地质调查和水害预测预报工作,凡水文地质情况不清楚的,必须采取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未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二是严格落实探放水有关规定,凡煤矿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存在老空区的,采掘工程施工前必须认真分析水情,要制定探放水措施,坚持有掘必探,否则不得掘进。三是严格执行安全教育培训的相关规定,提高职工对矿井水害的防范意识、灾害辨识知识及自我保安能力,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四是严格落实发现突水征兆后及时撤人的规定,凡发现矿井有滴水、淋水、渗水、煤壁挂汗等突水征兆时,要立即撤出井下所有人员,查明原因,采取措施,消除水患后方可恢复生产或施工。五是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带班制度和规定。带班领导干部必须与工人同下同上,干部不跟班、作业现场安全状况无保障的,工人有权停止作业。

四是强化安全责任,落实基建矿井防治水安全管理措施,坚决做到“五落实”。一是落实建设单位安全责任。建设单位要全面负起安全管理职责,对项目施工相关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防范水害等重大灾害负总责,对施工安全进行严格监督。二是落实施工单位安全责任。施工单位要切实承担起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和落实各项防治水的规章制度,严格现场安全管理。三是落实监理单位安全责任。监理单位要强化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理责任,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对存在水害等安全隐患的,必须要求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并向建设单位通报。四是落实安全生产投入,保证安全设施做到“三同时”,落实灾害的超前防治。五是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做到隐患及时发现、及时得到治理。

五、中央企业、国有大矿要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切实做到“五加强”。各煤矿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国有大矿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关系,进一步加强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机构、明确责任,全面抓好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二是加强对矿井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进一步明确项目建设、施工、生产过程中的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实施全过程有效控制。三是加强基建施工队伍的管理,强化岗位培训,全面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四是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和技术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隐患,完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五是加强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提高企业有效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六、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煤矿的安全监管监察,对非法违法建设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对基建矿井存在边设计、边报批、边建设、边生产和不按设计施工的,要坚决予以制止,并依法查处。对发生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要重点加强对基建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监管监察,当前要将矿井水害隐患排查专项行动落实情况作为监管监察工作的重点内容,进而全面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