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潞安集团和顺李阳煤业有限公司 “11.22”一般其他事故调查报告
2018 年 11 月 22 日 23 时 05 分,山西潞安集团和顺李阳煤 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李阳煤业)15102 综采放顶煤工作面前部 刮板输送机机尾处发生一起其他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 损失 103.5 万元。
一、 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
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潞安集 团)前身为成立于 1959 年 1 月的潞安矿务局。
2000 年 8 月,潞安矿务局整体改制为潞安集团。
潞安集团现有总资产 2417.92 亿元,职工家属 30 万人, 拥有各级子公司共计 175 户,主要分布在山西省内长治、临 汾、忻州、晋中、吕梁等地市,以及上海、北京、新疆、江 苏、山东、深圳、香港等地。
(二)李阳煤业基本情况
1、概况
李阳煤业位于山西省和顺县城东北约 10km 的李阳镇温源 村、三奇村、北李阳村一带,隶属于潞安集团,前身为山西星光 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2010 年 2 月 2 日,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 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批准潞安集团对山西星光煤业有限责 任公司进行兼并重组。
2011 年 3 月 16 日,李阳煤业 120 万吨/ 年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开工建设,2016 年 12 月 30 日建成投产。
该矿井田面积为 17.0321km 2,生产能力为 120 万吨/年,批 准开采 8-15 #煤层。
2.证照情况
李阳煤业属证照齐全的生产矿井
3.主要系统情况
4.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
李阳煤业设有总经理、总工程师、安全副总经理、生产副总 经理、机电副总经理、通风副总经理等矿级领导。设有生产技术 部、安全监察处、通风抽采部、机电技术部等 20 个部室和综采 队、综采预备队等 14 个队组。
全矿在册 1603 人。其中井下职工 854 人,安全管理人员 152 人。
矿井按“三八”制组织生产作业,夜班 0:00-8:00,早班 6 8:00-16:00,中班 16:00-24:00。
(三)事故地点基本情况
本起事故发生地点为李阳煤业 15102 综采放顶煤工作面前 部刮板输送机机尾处。
二、事故发生及报告经过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 年 11 月 22 日 14 时,李阳煤业综采队召开中班班前会。
会上班长王彦林对当班工作做了具体安排。副班长石青红当班任 务是带领王鹏、梁如山等工人负责工作面端尾的支护工作。
15 时 50 分左右,王鹏、梁如山到达 15102 综采放顶煤工作 面时,将一根木梁抬到前部刮板输送机机尾处,平放到巷道底板 上。
22 时 30 分左右,为防止采煤机割煤时割到该木梁,石青红 把木梁一端抬起(另一端着地),梁如山用铁丝将木梁拦腰绑在 了单体液压支柱的手把上。
22 时 50 分左右,完成一个循环割煤任务后,采煤机停机。
23 时左右,石青红和梁如山开始上木梁。梁如山先托住木梁悬 空的一端,石青红解开铁丝后,梁如山把木梁一端放在左肩上。 之后,石青红去抬木梁另一端。在石青红刚抬起木梁准备往肩膀 上放时,梁如山脚下突然打滑摔倒,头部碰到前刮板输送机机尾后仰面倒在地上,身体被木梁压住。
石青红走到梁如山身边,看到他头部有血迹。石青红喊了两 声梁如山,他哼哼了两声。石青红马上呼叫周围工人进行抢救, 用担架把梁如山抬出井口。
李阳煤业立即把梁如山送往和顺县人 民医院抢救。
11 月 23 日 0 时 35 分,梁如山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报告经过
11 月 22 日 23 时 05 分左右,综采队跟班副队长王联红向矿 调度室报告事故情况,调度室有关人员随即向李阳煤业总经理冯 晋红报告事故。
23 日凌晨 1 时左右,李阳煤业向和顺县煤炭局 报告了事故。
1 时 47 分,晋中煤监分局接到事故报告。
李阳煤 业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属迟报。
(一)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经现场勘察、询问现场作业人员和查阅相关资料,对事故原 因分析如下:
(1)梁如山抬木梁时对作业地点地面有坡度且湿滑警惕性 不够。
(2)石青红、梁如山在抬木梁过程中配合失误。
(3)石青红、梁如山安全意识淡薄,自保、互保、联保意 识差。
(4)有关人员对现场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巡查不到位。
五、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共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03.5 万元。
七、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梁如山和石青红抬木梁时,梁如山不慎滑倒,头部碰到回采 工作面前部刮板输送机机尾,造成颅脑损伤,导致事故发生。
2.间接原因
(1)梁如山和石青红抬木梁时配合失误。
(2)梁如山和石青红配合作业时,自保、互保、联保意识 差。
(3)现场管理人员对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检查不细 致,现场管理有漏洞。
(二)事故性质
七、事故责任划分与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梁如山,男,32 岁,群众,李阳煤业端尾支护工。抬木 梁时不慎滑倒,头部碰到回采工作面前刮板输送机机尾,造成颅 脑损伤,导致事故发生,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2.石青红,男,51 岁,群众,李阳煤业综采队副班长。抬 木梁时配合失误,自保、互保、联保意识差,对本起事故发生负 有主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 定,给予撤职处分,并处罚款人民币 8000 元。
3.张瑞庆,男,48 岁,群众,李阳煤业事故当班安全员, 对事故当班隐患排查不细致,现场检查有漏洞,对本起事故发生 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 第一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吊销其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证号:14072319701124009X),并 处罚款人民币 3000 元。
4.王彦林,男,49 岁,群众,李阳煤业综采队班长。现场 管理有漏洞,对事故当班隐患排查不细致,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 主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 定,给予撤职处分,并处罚款人民币 5000 元。
5.王联红,男,49 岁,群众,李阳煤业综采队事故当班跟 班副队长,现场管理有漏洞,对事故当班隐患排查不细致,对本 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 定,给予撤职处分,并处罚款人民币 6000 元。
6.王廷玉,男,56 岁,群众,李阳煤业综采队队长。对本 队安全管理和职工培训工作不到位,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 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 定,给予撤职处分,并处罚款人民币 8000 元。
7.秦红飞,男,49 岁,中共党员,李阳煤业安监处处长, 对安全员管理不严不细,隐患排查工作有漏洞,对本起事故发生 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 定,给予记过处分,并处罚款人民币 4000 元。
8.毛联祥,男,56 岁,中共党员,李阳煤业供电副总工程 师,事故当班带班矿领导,安全巡查不到位,对本起事故发生负 有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 定,给予记过处分,并处罚款人民币 5000 元。
9.张红旗,男,55 岁,中共党员,李阳煤业安全副总经理, 对职工安全培训工作不到位,隐患排查工作有漏洞,对本起事故 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 定,给予记过处分,并处罚款人民币 8000 元。
10.冯晋红,男,46 岁,中共党员,李阳煤业总经理,安全 生产第一责任者,在本矿安全管理工作中有漏洞,对本起事故发 生负有重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部门报告, 对事故迟报负直接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的 规定,给予警告处分,并处上年度收入 60%的罚款,计人民币 73800 元。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煤矿 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34 号)第四条第(二) 项的规定,责令李阳煤业停产整顿。停产整顿结束后,履行复产 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产。
2.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 一款的规定,暂扣李阳煤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