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环江红山朝阳煤业有限公司朝阳煤矿“8.31”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广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

广西环江红山朝阳煤业有限公司

朝阳煤矿“8.31”运输事故调查处理的批复

桂煤安监〔2019〕73号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9年8月31日12时48分,广西环江红山朝阳煤业有限公司朝阳煤矿(以下简称朝阳煤矿)井下18004轨道上山掘进巷道发生一起运输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及《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2019年9月2日,广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依法牵头成立由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工业信息和商务局、公安局和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基本要求和“四不放过”原则,对本起事故开展了调查,提交了《广西环江红山朝阳煤业有限公司朝阳煤矿“8.31”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见附件2)。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事故调查组就《调查报告》征求了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意见。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关于请求对广西环江朝阳煤业有限公司朝阳煤矿“8.31”运输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的请示》(环安委报〔2019〕1号)报请广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查批复。

经广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作出以下批复:

一、同意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原因的分析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性质的认定。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责任的分析

四、同意事故调查组对罗旭吉等10名事故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罗旭吉,朝阳煤矿事故当班班长、绞车工。未按作业规程规定安排、督促本班员工用木戗柱为地锚桩做出碴矿车的双保险,致使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广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的行政处罚。

(二)李杰财,事故工区工区长,负责本工区的全面工作。在18004轨巷里段未安装跑车防护装置的情况下仍然组织员工掘进作业,未督促员工用木戗柱做出碴矿车的双保险,致使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广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的行政处罚。

(三)杨永和,朝阳煤矿机电部部长,主管机电部全面工作。负责机电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未及时安排、督促本部门员工为18004轨巷里段上山安装跑车防护装置,致使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广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的行政处罚。

(四)谭宏健,朝阳煤矿生产技术部部长,负责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在18004轨巷上山未安装跑车防护装置的情况下仍然组织员工掘进作业,未督促作业工区落实作业规程,致使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广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的行政处罚。

(五)李阳文,朝阳煤矿安监站长,负责全矿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未按职责对18004轨巷(里巷)出碴作业是否用木戗柱做双保险、斜巷是否安装跑车防护装置等进行检查、督促,未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广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的行政处罚。

(六)熊琦,朝阳煤矿总工程师,负责开采技术、标准化、组织作业规程编制等工作。组织编制的18004轨巷(里巷)作业规程未编制绞车硐室和安全躲避硐内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广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的行政处罚。

(七)邓荣毅,朝阳煤矿安全副矿长,负责全矿安全工作。未按职责对18004轨巷里巷出碴作业是否用木戗柱做双保险、斜巷是否安装跑车防护装置等进行检查、督促,未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广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给予罚款人民币玖仟元(¥9000.00)的行政处罚。

(八)莫炳培,朝阳煤矿机电副矿长,分管全矿的机电运输工作。未及时安排、督促机电部门为18004轨巷里段上山安装跑车防护装置,致使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广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给予罚款人民币玖仟元(¥9000.00)的行政处罚。

(九)覃能悦,朝阳煤矿生产副矿长,分管生产、采掘工程质量、支护材料等工作。在18004轨巷里段未安装跑车防护装置的情况下仍然组织员工掘进作业,未安排人员督促、落实18004轨巷里巷员工用木戗柱做出碴矿车的双保险,致使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广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给予罚款人民币玖仟元(¥9000.00)的行政处罚。

(十)黎坚,朝阳煤矿矿长,负责矿井的全面管理工作。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够,致使员工未按作业规程施工作业、未及时安装相关安全设施、未及时补充18004轨巷(里巷)掘进作业规程绞车硐室及躲避硐技术措施,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广西环江红山朝阳煤业有限公司给予撤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由广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伍佰叁拾肆元(¥21534.00)的行政处罚。

(十一)朝阳煤矿。存在员工违章作业,未按规定安装安全设施,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编制不完善未及时补充到位,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等有关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由广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给予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400000.00)的行政处罚。

六、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请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督促广西环江红山朝阳煤业有限公司及有关单位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