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林省白山市吉盛煤矿“8.13”重大瓦斯事故。
2012年林省白山市吉盛煤矿“8.13”重大瓦斯事故。 一、基本情况
2012年8月13日6时许,吉林省白山市吉盛煤矿一井发生瓦斯事故,共造成20人死亡。
二、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该矿地质情况未查清,瓦斯治理不到位, +290m东二石门运输巷上山掘进工作面掘进施工遇到瓦斯异常涌出的地质构造后,未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瓦斯积聚达到爆炸界限,经分析认定,工字钢支架垮落互相撞击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2.间接原因
(1)吉盛煤矿一井严重违反遇重大险情立即撤人的规定。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意识差,思想麻痹,缺乏应有的安全防范意识,在工作面瓦斯浓度突然增高至5%~6%的情况下,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36条规定要求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贻误了最佳撤人时机,致使瓦斯超限16分钟后发生瓦斯爆炸。
(2)吉盛煤矿一井在事故区域瓦斯涌出量长期增高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进入+290m东二石门北翼采区原始煤层区域进行采掘活动后,自2012年4月份开始,该区域就出现瓦斯涌出量增大、瓦斯经常超限问题,但未引起足够重视,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3)吉盛煤矿一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存在严重问题。该矿井忽视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安全监测工配备数量不足,不能满足矿井监测维修需要,致使事故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自2012年7月19日以后长达20余天不能上传数据;矿井通风管理人员明知监控数据不上传,即不报告,也未按规定停止事故工作面的作业施工。
(4)吉盛煤矿一井受利益驱动,重生产、轻安全。该矿核定生产能力为21万吨/年,2012年1~7月就生产18万余吨,超能力组织生产。发生事故的上山在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下就擅自组织施工,致使作业人员在出现重大险情时不知如何避险。
三、防范措施:
1.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82号)的各项规定,切实把瓦斯防治的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要进一步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责任意识,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坚决避免瓦斯超限。
2.加强安全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提高职工的职工防范意识,认真学习事故预兆,对出现事故预兆的要立即采取撤人措施,确保职工的生命安全,杜绝重生产、轻安全思想。
3.切实加强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进一步明确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的目标、任务、措施和责任。要强化对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维修及管理,配齐各种监测监控人员,严格监测监控管理制度,凡监控监测系统不完善、数据不能按规定上传的,都必须坚决责令停产整顿。
4.切实加强安全管理。要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坚决遏制“三超”生产行为;要强化现场安全管理,严肃查处“三违”行为;要切实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确保隐患整治到位。要严防煤矿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带班下井制度流于形式,严防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人员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