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河南省大峪沟煤业集团“12.22”透水事故
2013年河南省大峪沟煤业集团“12.22”透水事故 一、基本情况:
2013年12月22日11时10分左右,河南郑州巩义市境内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炭煤矿(地方煤矿)东翼采煤队发生透水事故,造成16人被困井下。经抢救,事故造成7人死亡,9人受伤。
二、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东翼采煤队南上山掘进工作面迎头放炮后将南上山与大峪沟炭煤矿老空积水区贯通,老空水伴随着老空积水区内的CO2、H2S、CH4等有毒有害气体涌入南上山和西巷掘进工作面,现场作业人员因吸入有毒有害气体导致伤亡。
(二)间接原因
1.矿井管理方面
(1)该矿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矿井采用独眼井开采,单回路供电,无独立通风系统,无主要通风机、利用自然风压通风,无排水系统,没有建立安全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压风供风系统、紧急避险系统。
(2)该矿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未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采掘布置随意,无安全技术图纸,无符合规定的安全技术措施,矿(井)级领导不带班入井。
(3)该矿未按规定开展培训工作。矿(井)长及安全管理人员未接受安全培训,未取得资格证书;井下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参加培训,安全意识差,自保互保能力差。
(4)该矿未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矿井无专业防治水机构,无探放水制度,没有专业探放水队伍和设备,制定的防治水技术措施不符合规定。在矿井防隔水煤柱内掘进巷道,用电煤钻代替探水钻探水,没有采取防止老空区有毒有害气体涌出的措施。在受水威胁区域作业未建立强排系统。
(5)该矿现场管理混乱。井下无通风设施,巷道通风混乱,局部通风机安装在倾斜巷道内,作业地点通风不可靠。未向入井人员发放自救器,作业地点无通讯设施。在探明南上山上部老空区有积水、存在透水威胁的情况下,仍采用爆破方法强行贯通;进行爆破作业时,没有撤出受水害威胁区域所有人员。
(6)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收购协议收购整合事故矿井,对事故矿井的安全监管、技术指导监督检查不到位。
2.职能部门及政府监管方面
(1)巩义市煤炭管理局作为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未取得合法证照的东翼采煤队长期非法生产的行为长期未予制止,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力。
(2)巩义市竹林镇政府未履行收购协议,致使东翼采煤队长期进行非法生产,且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力。
(3)巩义市政府对事故矿井非法生产行为失察,对有关监管部门和乡镇政府以及工作人员未正确履行职责问题督促检查不力。
三、防范措施:
(一)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要切实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坚决落实“双七条”要求,依法办矿,加强对所属矿井的监管,认真落实隐患排查制度,对发现的各类安全生产隐患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严禁违法非法组织生产;对井田内关闭矿井和老空区危害情况进行调查分析,牢牢坚守安全生产红线,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二)巩义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力度。组织煤矿企业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提高水害防治意识;督促煤矿企业健全防治水机构,充实专业技术人员,强化矿井防治水基础工作;加大对煤矿企业“三违”的查处力度,促使煤矿企业切实提高现场管理水平;加强对兼并重组煤矿的监管力度,确保监管措施得力有效。
(三)巩义市人民政府要继续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和整顿关闭工作。要开展专项排查活动,对辖区所有关闭矿井进行拉网式排查,严防矿井关闭不到位和关闭矿井死灰复燃。
(四)严厉打击瞒报事故行为。巩义市人民政府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企业要完善、落实事故上报制度,对不按规定上报、破坏事故现场、藏匿证据以及迟报、谎报、瞒报事故的行为必须进行严肃处理;要认真履行好属地管理职责,搞好安全生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