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庄煤业“11•19”胶轮车伤人事故
赵庄煤业“11•19”胶轮车伤人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13年11月19日早班,赵庄煤业运输队在队值班室由当日值班干部张某、跟班干部范某共同组织了班前会,班长程某进行了岗位分工,安排胶轮车司机石某驾驶豹狮11号人车从五盘区人车场到井底车场区间往返送人。11时许,石某驾驶豹狮11号人车从五盘区人车场向井底车场送人,当时车厢内只乘坐综掘二队夜班下班职工郭某1人,在车辆下行至5103巷8#横川以下180米-200米处时(5103巷8#横川以下100米处到6#横川为下坡路段,坡度为4-5度),车突然停下,车内的郭某发现车开始向下滑行,就拿灯向司机位置照看,发现司机座位上没人,就想跳车,但车滑行了约20米后撞到巷道东帮停住,郭某下车后发现车已熄火,司机不在车上,郭某认为司机肯定在后面,就立刻向上走去,没走多远发现司机面朝上、头朝坡上躺在巷道左侧,叫他也无回应,就立刻到8#横川喊在此站岗的运输队职工任某一起去救人。二人返回事故现场后,任某将车发动并倒到伤者跟前,和郭某一起将伤者抬到车上,此时运输队司机裴某驾驶料车向机掘三队工作面送料途经此处,于是由裴某驾车,三人一同将伤者护送上井,约11时50分许,赵庄煤业用救护车将伤者送至集团公司总医院救治。11时40分许,郭某在井下打电话向赵庄煤业调度室汇报,12时10分许,赵庄煤业向集团公司调度指挥中心汇报。
经集团公司总医院诊断:伤者为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双侧多方发肋骨骨折,合并气胸,腰椎1、2、3骨骨折,合并截瘫,左侧粗隆间开放性骨折。
事故胶轮车编号为豹狮B-11号,车型为MINCA18S,侧开门16座人车,生产厂家为昆山晋桦豹, 2009年4月份入矿使用,2011年11月由昆山晋桦豹进行返厂大修,12月修好后返矿使用至今。
经赵庄煤业安监部、运输部在井下现场对事故车辆进行熄火停车制动试验;安监局、赵庄煤业相关人员在地面用同型号胶轮车在同样坡度做空档驻车下滑试验,通过试验,车辆其制动性能符合规定。
二、事故原因
(一)赵庄煤业运输队当班胶轮车司机石某安全意识差,中途停车时未熄火,离开驾驶位时未采取驻车制动措施,违反《赵庄煤业辅助运输各工种操作规程》中的《胶轮车操作规程》第5.7款、2013年赵庄煤业运输队编制的《MINCA18S人车操作规程》第2.3.2款的相关规定,违章作业,被未停止运行的胶轮车压伤,是造成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赵庄煤业运输队日常对职工要求不严,安全教育不够,安全管理有漏洞,是这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三)赵庄煤业有关科室业务保安有漏洞,安监部门监督检查不到位,矿领导对职工教育不够,是造成这起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三、防范措施
(一)赵庄煤业要加强职工安全教育,胶轮车司机必须严格执行《辅助运输管理制度》中“胶轮车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胶轮车司机无论何种原因离开驾驶室时,必须熄火、制动”,杜绝违章作业。
(二)赵庄煤业要加强运输工作的安全管理,落实各项运输管理制度,规范胶轮车司机操作行为,夯实基础工作,严禁在带有坡度的巷道停车加水或进行别的作业,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三)集团公司各使用胶轮车单位要举一反三,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强化对胶轮车司机的管理,司机开车前必须对车辆制动、喇叭、照明、方向等进行检查,确认完好后方可开车,严禁车辆带病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