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龙岩市永定区鲤坑煤矿有限公司鲤坑煤矿“12·28”瓦斯(窒息)
鲤坑煤矿有限公司鲤坑煤矿“12·28”瓦斯
(窒息)较大事故查处有关情况的通报
闽煤安监调查〔2019〕15号
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
2018年12月28日,龙岩市永定区鲤坑煤矿有限公司鲤坑煤矿(以下简称鲤坑煤矿)发生一起瓦斯(窒息)较大事故,受我局委托,龙岩市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开展调查。近日,我局依法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的调查处理意见。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树牢风险意识、红线意识和依法办矿意识,现将该起事故查处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经查,鲤坑煤矿“12·28”瓦斯(窒息)较大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共造成6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78.06万元。
(一)事故煤矿企业概况
鲤坑煤矿位于永定区抚市镇中湖村,产能9万吨/年。该矿持有效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于2013年被依法注销,属证照不齐煤矿。经永定区煤管局、龙岩市煤管局审批、备案同意,该矿于2016年进行薄弱环节技术改造和改建。
经查,鲤坑煤矿共有东、西、中三个独立采区,事故发生地点在该矿西采区+405m主井-100m区段-43#西采面的切眼掘进面。
西采区采用平硐暗斜井开拓,共布置3个井口(+405m主井,+388m副井,+362m风井)。+405m主井共布置4道下山,第3、4道下山均为“单腿下山”(暗独眼井),并已超越采矿许可范围,没有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其中,-100m区段长期处于微风、循环风、高温、氧气含量低状态。
鲤坑煤矿西采区主井以改建项目为名,采取虚假密闭等手段,长期越界盗采煤炭资源,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100m区段没有形成通风系统,长期微风、循环风作业,在氧气含量低等情况下组织作业人员冒险蛮干。-100m-43#西采面切眼掘进面位于应力集中区域的小背斜轴部,巷道采用木头点柱支护,支护强度低,工人采用电镐落煤,在煤层底部掏挖,造成集中应力失衡,引发煤炭压出。煤炭压出后,导致甲烷、二氧化碳等气体和煤尘瞬间涌出,并向下部-100m区段巷道扩散,引起氧气浓度急剧下降,造成事故发生。
(三)事故煤矿主要违法违规行为
经查,鲤坑煤矿主要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长期越界违法盗采。从2016年9月开始,鲤坑煤矿长期越界违法盗采,持续侵占国家煤炭资源,至事故发生时,西采区主井共盗采煤炭约2.67万吨。
2.边建设边生产。鲤坑煤矿以薄弱环节技术改造项目和改建项目为名,边建设边生产,2016年9月以来至事故发生时,从未停止生产煤炭。
3.蓄意逃避监管。鲤坑煤矿以提供虚假图纸、在西采区主井+215m设置假密闭等手段,掩盖在建设区域外和采矿许可证范围外的违法盗采煤炭行为。
4.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鲤坑煤矿采用“单腿下山”(暗独眼井)开采,未进行测风测气,未安装安全监控系统,+145区段以下未形成通风系统,使用非矿用的电气开关和蜗壳式鼓风机,长期微风、循环风、高温作业,在-100m区段多功能气体报警仪经常报警的情况下,违规指挥工人在危险区域冒险作业。
5.安全管理混乱。鲤坑煤矿东、西采区不是一个经济实体,将西采区单独承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的个人,配备“五职”矿长的工作职责与实际不符,组织未经安全培训的采掘人员入井作业,安排未持证的安全检查工、主提升司机入井作业。
6.拒不执行停建指令。鲤坑煤矿拒不执行永定区煤管局、自然资源局等监管部门下达的停建、撤回合法矿界范围内等指令。
7.提供虚假资料。鲤坑煤矿设立虚假的法人代表、监事、执行董事,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情况与实际不符,并向长汀县地质勘查队提供虚假的图纸和资料用以编制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向永定区自然资源局提供虚假年度矿山交换图。
二、事故暴露的突出问题
(一)煤矿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打而不死,治而不止。个别煤矿企业依法办矿意识淡薄,安全投入不到位,采取隐瞒等手段,长期违法违规组织生产。鲤坑煤矿条条触犯“五假五超三瞒三不”(“五假”: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五超”: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证照超期;“三瞒”:隐瞒作业地点、隐瞒作业人数、瞒报谎报事故;“三不”:不具备法定办矿条件、不经批准擅自复工复产、拒不执行指令仍然生产),处处违反安全生产条件,是典型的违法违规生产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地勘、民爆等单位内部管理松弛,运作不规范。个别中介服务等机构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开展业务工作。长汀县地质勘查队(已注销)队长等人以该队名义擅自编制鲤坑煤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报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福建省121地质大队在开展鲤坑煤矿越界开采实地核查时,提交的核实成果不能全面、真实反映实际情况。福建省现代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在办理鲤坑煤矿爆破作业项目备案时,违规将该矿工作人员挂靠名下,在实际作业中违规将民爆物品交由该矿人员自行使用,对爆破作业地点、实施爆破情况失管。这些问题客观上为鲤坑煤矿长期违法违规生产作业提供了便利和温床。
(三)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把关不严,执法不力,能力不足。个别产煤县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自然资源、公安和电力等部门未严格按照本部门的权责清单组织开展工作,对煤矿项目审批、备案等环节把关不严,日常监管执法检查不力,重检查轻实效,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不足,未能让执法检查“长牙带电”,树立地方监管执法权威不足。这些问题客观上导致鲤坑煤矿长期违法违规生产作业得不到有效制止。
三、事故有关责任人和单位等查处情况
(一)事故责任人处理情况
按照事故相处有关规定,对鲤坑煤矿“12·28”瓦斯(窒息)较大事故的31名责任人进行处理。其中,对鲤坑煤矿西采区实际控制人邱益强、股东苏胜光、承包人郑国其和陈荣坤、鲤坑煤矿矿长童文学、生产副矿长卢洪明、安全副矿长邱清泉、总工程师熊旭丰、机电副矿长余金贵、西采区主井生产安全负责人郭上沪等10名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鲤坑煤矿法人李财生、股东黄建文、西采区承包人陈锦富和协助非法转运遗体的吴胜禄、文继圣等5名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福建省121地质大队、永定区煤管局、永定区抚市煤管所、永定区自然资源局、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永定区供电公司和永定区政府等16名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党政纪处分。
(二)事故责任单位处理情况
龙岩市煤管局、永定区自然资源局分别依法对鲤坑煤矿予以行政处罚;永定区政府对鲤坑煤矿依法组织实施关闭。龙岩市公安局依法对福建省现代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处理,省自然资源厅依法对福建省121地质大队进行处理。同时,责成永定区人民政府、龙岩市煤管局、龙岩市自然资源局分别向龙岩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三)其他人员处理情况
根据本起事故的案源线索,龙岩市纪委、监委对永定区煤管部门违规收受礼金、接受吃请娱乐活动的8名工作人员予以党政纪处分。
各级各部门和煤矿企业要结合正在开展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吸取鲤坑煤矿“12·28”瓦斯(窒息)较大事故教训,始终把矿工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勇于担当作为,以落实李万疆副局长在我省联系督导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发现问题的整改为契机,全面排查整治煤矿安全隐患,“防风险、保安全、迎大庆”,为迎接建国70周年营造安全稳定的煤矿安全生产环境。
(一)认真组织开展专题事故警示教育活动。要紧密结合全省煤矿当前正在开展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年”活动,以事故隐患分析会、座谈讨论和观看警示教育片等形式,组织煤矿企业开展专题警示教育活动,重点对照鲤坑煤矿“12·28”瓦斯(窒息)较大事故的原因和违法违规行为,结合本矿实际,深入查摆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考核和矿井各生产系统以及安全设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认真组织整改落实,真正做到“一矿出事故、矿矿受教育”。近期,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在全省煤矿开展专题事故警示教育活动。
(二)深入开展煤矿水害等主要灾害治理。要督促煤矿企业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坚决将灾害治理作为一项长期性工作持续抓紧、抓实。要严格按照规定组织开展煤矿风险研判、隐患治理等工作,充分运用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成果,突出水、火、瓦斯等主要灾害治理,重点加大对矿井各生产系统、采掘工作面的现场管理,真正做到“一矿一策、一灾一策、一面一策”,保证矿井系统、设备和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转,不断提升矿井抗灾、防灾能力。
(三)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要严格对照权责清单,依法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的有关行政审批、审查、备案和监管执法等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断提高监管水平。要按照年度、月度监管执法计划组织开展执法检查,紧盯灾害威胁严重、9万吨/年煤矿等重点矿区、重点煤矿和重点部位,严格执法、规范执法、精准执法,依法严查煤矿违法违规行为,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对典型案例要坚决予以公开曝光。
(四)切实加强当前煤矿“雨季三防”工作。要督促煤矿企业杜绝麻痹大意思想,坚决落实“雨季三防”各项措施,密切关注本地区天气情况,严格执行汛期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安排专人对井上、井下开展全天候的巡查,一旦出现险情,必须做到第一时间预警、第一时间停产、第一时间撤离作业人员。各煤矿企业矿山救护和辅助救援力量等应急救援队伍在暴雨期间必须全天候待命,并做好各种救援设备、物资的准备工作。
请将本文件及时传达至辖区内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所有煤矿企业。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9年7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